婚後分居十年男方要離,怎樣分隔財產

2022-02-17 08:31:41 字數 5414 閱讀 9005

1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上來講,如果房子是婚後購買或者產權證是兩人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因買房發生的債務屬共同債務,賣房款扣除歸還貸款及其他債務後,餘下金額應該平分。雖然從您的敘述可以看出男方對家庭的付出相對較少,但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間一般是不會細算誰的貢獻大的,只不過孩子一直由女方撫養,女方經濟條件允許,法院應該會將年幼的孩子判給母親。那麼,你現在的分割是賣房80-債務25-貸款5=50萬,你只想給男方10萬對方未必同意。

另外,既然你倆有孩子,如果男方不是很無情的話,你大可以拿出你的方案跟他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再找律師。也許,他就答應了呢。

2樓:劉蕾律師

第一,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二,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3樓:諸雲葛

跟他打官司,最壞的結局也就是平分財產,最好掙到孩子的撫養權。

4樓:【乙個嗎

打官司,這樣公平。財產平分。孩子判給媽媽。女方的要求支援

房子怎麼區分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5樓:華律網

對於房產是婚前的財產還是婚後的財產,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簡要的列舉如下情況:1、如果房子是一方的婚前全款支付的,並且登記在自己名下,那麼該房子就是當事人婚前的個人財產。2、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後共同還貸,且房子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那麼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

3、如果房子是婚後用夫妻的共同財產購買的,不管登記在誰的名下,都是婚後的財產且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雙方都可以要求分割。

6樓:園林植物手冊

以購房合同為準,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前就算婚前財產,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後就算婚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第39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司法實踐中,以購房合同為準,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前就算婚前財產。

對於首付款和婚前共同還貸的部分,您有證據證明有部分是您或您家人的出資的,可以按照支付比例來計算房產份額。

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如沒有婚前財產協議,不論沒人還多少,均全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增值部分也按照上述原則處理。您可以根據具體出資比例按照上述原則計算一下。

購房合同時一人的名字,婚後拿房產證的時候也只能登記在一人名下,但是登記完畢後,可以到房管局將您的名字加上去,不許支付交易稅費,只需繳納登記費和工本費。

8樓:日照四季陽光

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後財產除約定歸一方所有的外,屬於共同財產。

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子,歸購買一方;

2、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子,歸雙方共同所有;

3、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不是共同財產;

4、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按出資比例確定夫妻所有的份額。

5、離婚時,一方撫養子女的,可優先分得住房,並給另一方補償。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三)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選)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9樓:企業律師

以購房合同為準,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前就算婚前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第39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房產證加名按贈予處理,具體程式各地都不一致,請諮詢當地房管局和稅務局

10樓:鍵盤上的

婚前一方籤的購房合同交的房款,但是婚後領的房產證(房產證上當然只有乙個人名字)的屬一方的婚前房產,另一方沒有房產的所有權。因為,雖然婚後一方取得了房產的所有權,但這個所有權是有其以前的債權轉換來的,再追溯到以前債權的歸屬,這個債權是一方婚前就有的,所以房產要屬於他的婚前個人財產。按現行的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不論婚後經過多少年都是一方的財產,另一方都沒有份。

但是如果一方婚前籤的購房合同,交了首付款,婚後領了房產證,但婚後需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款的,這種情況房產屬一方所有,但償還的貸款屬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購買的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是雙方還是一方籤的購房合同、交的房款、房產證是一人的名字還是兩個人的名字,都是共同的財產。如果房產證是一人的名字改成兩個人的名字,或乙個人的名字改成另乙個人的名字,都沒有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只是名子的變化,叫夫妻更名,不需交稅費,謝謝!

11樓:李建成律師

您好,如果是婚前已經申請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下,就可以視為婚前個人財產的!

12樓:劉洪偉律師

主要看是婚前買還是婚後買,你的情況一般屬於婚前財產

13樓:

結婚日期在房產證取得之前,房子屬於婚後財產,反之,則屬於婚後財產。由於你們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你可以在取得房產證後要求在房產證上加上你的名字。需要提供的材料:

房產證、結婚證、雙方身份證、購房發票合同等,具體以房管局要求為準,手續費要交的。

14樓:律師張立

您好,現在司法實踐中,基本均已簽訂購房合同繳納購房款的時間來認定是否屬於婚前還是婚後財產。

對於首付款和婚前共同還貸的部分,您有證據證明有部分是您或您家人的出資的,可以按照支付比例來計算房產份額。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如沒有婚前財產協議,不論沒人還多少,均全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增值部分也按照上述原則處理。您可以根據具體出資比例按照上述原則計算一下。

購房合同時一人的名字,婚後拿房產證的時候也只能登記在一人名下,但是登記完畢後,可以到房管局將您的名字加上去,不許支付交易稅費,只需繳納登記費和工本費。

15樓:太原駱律師

房子是什麼時候的?婚前的就是個人財產,婚後的是共同財產。按您的說法,我推測房子應該是結婚前的。

這樣的話,丈夫死後,如無遺囑,他的份額由婆婆,您朋友,及子女平分。當然若是婚後建的房子,那便是共同財產,丈夫那部分份額先劃出一半歸您朋友,其餘由婆婆、朋友、子女分。注:

現在丈夫擁有房子一半份額。若婚後重建,當屬共同財產,與下面的朋友不同,房子的拆遷款做為代位物應為婚前財產。

那是婚前個人財產,丈夫死後,如無遺囑,他的份額由婆婆,您朋友,及子女平分。若推到重建,完全重建的話便是婚後共同財產,因為舊房屋上的物權已因房屋的毀滅而喪失。違建的話,你們協調著分吧,那部分法律是不承認的,這一部分鬧到法庭,你們鬧不好還要擔責任,交罰款,拆除違建房屋。

16樓:無訟

民法典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房屋所有權是在婚前就進行登記的,一般是婚前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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