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

2022-02-22 21:59:41 字數 4051 閱讀 6601

1樓:善良的菟寶寶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

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所謂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是指在違法行為發生後,對該違法行為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事實,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才發現的,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要正確理解該條的規定,應把握三點:

該條的「發現時間」是指行政機關的立案時間,不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

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的期限是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運輸違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時間,應當從最後一天將違禁物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

對於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從接通電源時就開始偷電,該案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應當從該公民停止偷電之日起計算。又如某人違法占地建住宅,其行為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應當從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期限內發現違法行為,但最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超過行政處罰追究期限的,對這種情況法院不以超出行政處罰追究時效處理。

2樓:韓峰律師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3樓:匿名使用者

起訴或者復議不停止執行這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乙個特有的原則.另有規定除外是立法技術上的一種處理方式.是指當其他法律對此有不同規定時,優先適用該規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嗎?

4樓:小元寶

不可以。

根據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或者向同級人民**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因此,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不需要通過行政復議的途徑解決。

《行政復議法》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什麼另有規定的除外?

5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如下:

1、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3、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6樓:睢騫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都作了相應的規定: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相關法條】《行政復議法》第21條。【意思分解】1、識記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3種情形,應注意其中第2種情形應同時具備3個條件:

(1)原告申請;(2)法院認為執行會造成不可彌補損失;(3)不損害社會公益。2、比較《行政復議法》第21條,了解二者之異同。【不要混淆】第(三)項是「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該復議決定是否停止執行? 10

7樓:商標註冊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般情況下,復議決定不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8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不停止,但有例外的情形:

(把復議決定理解為「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停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不停止執行。

11樓:匿名使用者

復議決定不停止執行。

行政法上的不停止執行是什麼意思?

12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又規定: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3樓:匿名使用者

即行政處罰行為在行政復議、訴訟期間允許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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