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特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特點

2022-03-03 09:38:46 字數 1895 閱讀 7045

1樓:芒果學姐

1、對競爭行為的正當性判斷具有利益權衡屬性。

19世紀以來的競爭法史表明,競爭作為市場經濟的必要條件必須加以保護,但競爭對市場機制的扭曲又需要規限。競爭的這種利弊交織的矛盾性,決定了必須通過利益衡量對其是否功能受限或過猶不及進行判斷,既包括市場競爭利害關係各方的利益衡量,也包括區域性利益和整體利益的衡量。

2、行為規制模式需要充分說理,不能機械地適用法條。

就權益保護模式而言,其法律適用相對簡單,只需將事實對照法條進行分析;而反不正當競爭具有保護一種過程或者一種機制(市場競爭機制)的屬性,屬於行為規制模式,如果簡單地採用權益保護模式,權衡、說理不足,則可能背離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競爭的宗旨。

3、概括性、彈性條款的適用具有複雜性。

一種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衡量標準為是否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儘管隨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發展,列舉性條款越來越多,但即便如此,認定法律列舉的行為以及法律沒有列舉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仍然有賴於道德性衡量。

概言之,法條的列舉和具體化不能代替價值判斷和複雜、仔細的利益權衡。

商業賄賂行為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1)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2)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3)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同時,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以上內容參考:

2樓:四哥有法說

《反不正當競爭法》究竟是屬於經濟法範疇還是民法,法學界多有爭論。但大多數學者認為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屬於經濟法的範疇、且為我國經濟法體系中的一部比較重要的法律。這才是符合我國的基本法。

第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屬於經濟法。持這一觀點的主要是從事法學理論研究和教學的一些專家和學者 。他們認為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部規範市場秩序的法律,而作為乙個獨立法律部門的我國經濟法 。

其主要是以調整國家在干預和調控市場經濟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為基本內容的法律規範,因此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當屬我國經濟法體系中的一部重要的部門法。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屬於民法。持這一觀點的主要是我國立法界和司法界的部分專家和學者 。他們認為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部調整市場交易的法律,其倡導的原則是:

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並應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該法所列舉的並且明令禁止的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當中,主要的是民事侵權行為,所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列入民事法律部門。反不正當競爭法屬民法範疇,規範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競爭行為,是對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特徵是什麼?

不正當競爭行為特徵

請問不正當競爭的定義是什麼?有哪些特徵?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該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是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反和侵害。而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採用符合國家法律、遵守社會公認的商業道德、信守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業手段進行競爭的行為。因此,凡是在競爭過程中,採用虛假、欺詐、損人利己的違反國家法律手段進行的競爭,都是不正當競爭行為,都會損害其他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對於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作出明確規定。

如何理解《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賄賂行為

提問者你好,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的商業賄賂行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3年12月1日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 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 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