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1. 破產申請根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2.
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並宣告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式。3. 成立清算組企業進入破產程式後,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
4. 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清算組正式成立,並進駐破產企業後,清算組便正式替代破產企業以其自身名義進行運作,對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5.
審計、評估審計、評估機構對企業財務進行審計,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和企業的財產價值,為下一步的財產處置提供依據。6. 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 :
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範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7.召開債權人會議由於公司破產清算,可能使債權得不到清償,或者得到清償的比例極小。
因此,法律規定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式中的最高權力機構。8、登出原破產企業登記,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式,清算組正式撤消。破產企業的破產清算程式正式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2樓:匿名使用者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
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八、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畫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破產。
(破產法79條)
十、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畫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參加會議進行討論,並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
十一、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畫草案》的,《重整計畫》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
十二、自《重整計畫》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畫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式並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計畫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
《重整計畫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畫草案》未獲批准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
十三、《重整計畫草案》獲批准後,進入《重整計畫》的執行程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畫》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畫》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畫》的執**況和收人財務情況。
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89、90、91條)
十四、《重整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執行。
十五、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畫》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畫》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後進入破產程式。(破產法93條)
3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申請破產必須滿足規定的破產條件。準備相關資料,公司無力償還到期債務,需要資料表明,包括公司基本資料,包括註冊資訊、法人資料等,二是債務無法清償的證明,並編制債務清單,審計報表等。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後,連同上述材料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法院將在一定時間內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實物和程式審查。法院受理期間,主管單位或者其他當事人提出可以由法院管轄進行破產重整。公司不能整頓或者整頓不成功符合條件的,可以宣告破產並以公告的形式通知有關債權人和債務人。
聽說破產可以申請重整,請問企業破產重整流程是怎樣的
4樓:aa微湖來客
1,重組並不是法律概念,不是必須在公司破產後才能進行,是在公司經營出現困難時,經營管理人可以自主選擇進行重組,目的是保護公司的經營秩序。
(1)重組是公司本身主動的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的行為,或者是公司引入第三方資金以挽救公司經營
(2)重組方式通常包括:收購兼併,股權轉讓,資產剝離或所擁有股權**,資產置換等
(3)重組失敗,公司可以再行制定其他重組方案或者引入其他資金,並不表示公司必然破產
2,重整屬於法律上公司破產後的救濟措施之一,目前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1)重整是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式後,由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向法院申請
(2)重整計畫是由債務人提出後,由債權人會議決定是否通過實行
(3)如果重整計畫未通過,則意味公司進行破產程式
公司破產重整需要清算麼?
5樓:華律網
破產清算與重整的主要區別在於: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等均參與重整。
而參與破產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的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一定情況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2、管理人的職責有所不同。
破產清算程式中的管理人主要進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擔任的角色更像是監督人,對重整活動進行監督。3、重整企業可運用多種重整措施,除延期或減免償還債務外,還可採取向重整者無償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將債權轉為股份,轉讓經營或資產等方法。4、對擔保物權的限制不同。
就特定財產的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和和解程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5、重整程式具有強制性。6、債務人的職權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債務人可自行管理財產,負責制定、執行重整計畫。除非債務人存在破產欺詐、無經營能力等情況。在破產清算中,債務人不可管理其財產,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6樓:老種經略相公
公司破產重整程式不包括清算。
1、清算的定義是:終結現存的法律關係,處理其剩餘財產,使之歸於消滅的程式。
2、破產重整的定義是: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債務人,通過各方利害關係人的協商,並借助法律強制性地調整他們的利益,對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係上的清理,以期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式。
可見,破產重整程式與清算不同,乃是重建企業財政,從而使之能夠繼續營運,為雇員提供就業,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以及為股東帶來回報。也就是說,破產重整的目的是拯救瀕臨破產的企業,使其繼續存續下去,與清算的目的(消滅企業,分配其剩餘財產)不同,因此,公司破產重整程式不包括清算。
企業破產重整程式?
7樓:華律網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式。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八、進入重整期間後,經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畫草案》。
十、法院收到《重整計畫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十一、《重整計畫草案》獲批准後,進入《重整計畫》的執行程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十二、《重整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執行。
十三、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畫》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畫》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後進入破產程式。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8樓:法幫網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
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八、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畫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破產。
(破產法79條)
十、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畫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參加會議進行討論,並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
十一、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畫草案》的,《重整計畫》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
十二、自《重整計畫》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畫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式並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計畫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
《重整計畫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畫草案》未獲批准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
十三、《重整計畫草案》獲批准後,進入《重整計畫》的執行程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畫》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畫》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畫》的執**況和收人財務情況。
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89、90、91條)
十四、《重整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執行。
十五、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畫》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畫》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後進入破產程式。(破產法93條)
公司怎樣登出公司,公司登出流程是怎樣的
一 公司登出的條件 1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 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 公司因合併 分立解散 4 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可申請登出 備註 吊銷營業執照即公司登出,如果以後不打算再開公司的話,事實上無需辦理登出手續,因為工商營業執照在每年年檢時如果不年檢,將會自動登出公司的執照...
朋友公司破產怎樣安慰他,朋友的公司因為意外事故倒閉了,該怎麼安慰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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