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部法律,一般是由篇、章、節、條、款、項等組成的,舉例說明如下: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上面所列舉例子,就包含了:
1.編:即「第二編 分則」
2.章:即「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3.節:即「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4.條:即「第二百九十二條」
而在第第二百九十二條中,又包含了:
5.款:即第一款:「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第三款:「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而在第二款中,又包含了「項」:
6.項:即第一項:「多次聚眾鬥毆的」
第二項:「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第三項: 「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第四項:「持械聚眾鬥毆的」
看了以上所舉的例子,你就明白:「款」是一條法律條文的構成單位,有的法條中,一條法律只有一款組成,有的法條,一條法律由若干款組成,在由若干「款」組成的一條法條中,「前款」即指本款的上一款,而「犯前款罪」,是指觸犯了本款的上一款所規定之罪。
與「犯前款罪」相近或相類似的術語有:「犯第
一、第二款罪」「犯第
二、第三款罪」「犯本節罪」「犯本章罪」「犯前章罪」等
2樓:
「前款」罪是指在前面的條文中已經列舉說明的罪行,這裡就不重新寫一次了,免得重複。
要是對法律感興趣想學的話,那建議你買一點發條和司法考試的教材看一看,既有具體規定,也有案例分析,不管是否有興趣去考試,懂些基本法律應用始終是好的。而且免得去買些理論性的專業書,看這些對於沒有功底的人是比較枯燥不容看進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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