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把手機借給乙,乙又賣給丙,丙在知情或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甲能否向丙要回手機

2022-03-24 11:04:40 字數 3725 閱讀 1033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丙不知乙無權處分,那丙就是善意第三人,話甲無權要回手機,只能要求乙賠償

如果丙知道乙無權處分,那丙就是惡意取得,甲就可以要求丙返還手機

2樓:兔你一生

如果丙知情,那麼甲能向丙要回手機,因為丙不是善意的第三人

如果並不知情,那麼甲就不能向丙要回手機,法律明確表示要保護善意的第三人,甲只能向乙提出索賠

3樓:

我來給你個正確答案

你這麼問法確實有不同的答案

如果丙在知情情況下明知乙沒有手機的所有權還購買那就是要返還給甲的。

如果丙在不知情情況下購買乙的手機,那麼丙就屬於善意第三人,那麼乙和丙的買賣是有效的,甲不能以乙無權處分為由要回手機,只能要求乙賠償損失

我這個簡單明瞭吧

4樓:

如果丙是善意第三人的話甲無權要回手機

只能要求乙賠償!

5樓:

1。假如丙知情,則與乙構成「惡意串通」,屬於乙丙共同侵犯甲的手機所有權,甲有權要回手機,並對乙丙2人主張權利

2。假如丙不知情,乙丙之間公平交易,那麼可以認定丙是善意第三人,那麼可以認為是善意取得,應當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利,甲不能要求丙返還手機,而應向甲主張權利

答案就是這樣,沒有很多種,關鍵是能不能認定丙是善意取得,「善意」肯定是不能「明知」乙對手機無權處分,但是不一定不知情就是「善意」,比如乙丙的交易是以明顯不公平的**,那麼丙的購買行為也不能認為是出於善意的

樓上幾位的答案好像基本上都是對的,不過在這個問題上,乙本身不是物的所有人,事實上無權處分,而丙是否對「乙的無權處分知情」決定著丙的行為是否出於善意

題目不很難,是因為條件不明確才會有很多種答案

6樓:匿名使用者

善意取得要求3個基本條件:

第三人善意(也就是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對方無處分權);第三人以合理對價取得;該物已經交付(如果轉讓需要登記的,必須登記,比如房產)。

另外無權處分人必須是合法占有了該物,比如你的題中就是。如果乙是偷的,那麼就是非法占有,此時甲何時都可以追索手機。

在你的題目中,如果乙是說「手機是我的」,然後賣給丙,那麼此時只要再滿足善意取得3個條件,丙就拿到所有權。也就是丙不知道乙在撒謊,丙支付了合理的價款,並取得了手機。

如果乙說「手機不是我的,但甲授權我賣」,而丙有理由相信乙有**權的話,構成表見**。此時不是用「善意取得」,而是用「表見**」,這個買賣合同有效。此時甲必須承受這個合同,哪怕手機還在乙受理,甲也應該履行合同。

當然前提是丙有理由相信乙是有**權的。

如果乙說「手機不是我的,我也沒權賣,但是咱們可以先定下來,我會去給甲說說」,丙同意了。此時是典型的無權處分,這個合同效力待定,要等乙回去跟甲說,甲同意或不同意,決定著這個合同是否有效。而同時,1個月內,丙也可以行使「催告權」,就是讓甲快點兒表態。

如果1個月後甲不表態,那麼視為不同意。並且這1個月內,丙隨時可以行使「撤銷權」,也就是不買這個手錶了,他不用負擔違約責任(除非在撤銷之前甲同意了)。

就這麼多吧,暫時想不起來其他情況了,你想起來可以補充問題。

甲把偷來的東西賣給乙,乙又賣給丙,乙、丙均不知情。

7樓:遊樂裝置

公安是有權利追贓的,而且贓物是不受善意取得的保護的,丙的損失可以找到乙,乙再找甲。

我國立法司法實踐和通說認為:盜髒物屬於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受害人可行使追及權。但是有兩種情況為例外:

(1)盜竊物是有拍賣市場、其他公開交易場所以善意方式購買的,除非向善意人支付價金。否則不能要求返還。

(2)對於盜竊物是金錢或無記名有****的允許適用善意取得。

收贓是指在明知是贓物的情況下而購買的行為,這裡的明知還包括應當知道,比如一件同等條件下市價為3000元的物品,對方300元就賣給丙了,作為智力健全的丙就應當考慮到可能是贓物這一情況,而不是必須要對方告訴丙是贓物。

另外,無論什麼合法交易都應當要求對方出具有效的購買或證明憑證,在對方無法出具以上憑證的情況下,可以認為此物有贓物的可疑。所以,如果符合以上兩點就不能推脫說不知情。

8樓:

理論上乙丙之間的買賣成立警察不可以沒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吧,一般會構成甲的盜竊罪(除非另有特殊罪名,或其他條件限制),是甲來承擔刑事責任的啊。

要真的已經沒收了可以考慮提起民事訴訟,因為乙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仍給丙帶來了損失,並且是得利一方,可以根據民事原則提起訴訟,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我只是個法律本科學生,還沒怎麼學具體呢。

9樓:北京杜律師

這個問題上,國內做法不是那麼統一,從法律上來說,如果屬於善意取得,按說不應該追繳的.

10樓:蛋朵朵

收贓是指在明知是贓物的情況下而購買的行為.

這裡的明知還包括應當知道,比如一件同等條件下市價為3000元的物品,對方300元就賣給你了,作為智力健全的你就應當考慮到可能是贓物這一情況,而不是必須要對方告訴你是贓物.

另外,無論什麼合法交易都應當要求對方出具有效的購買或證明憑證,在對方無法出具以上憑證的情況下,可以認為此物有贓物的可疑.

所以,如果符合以上兩點就不能推脫說不知情!

11樓:午夜獨酌

不追繳的話,就等於要受害者承擔損失,這是否很不公平,而且乙丙完全可以在之情而無證據的情況下否認之情。這個問題應該屬於法律的不健全吧。

12樓:

恩,我們學的也是這個樣子的。不得對善意第三人的權利和利益夠成損害。即使公安部門收回也應對其進行補償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立法司法實踐和通說認為:盜髒物屬於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受害人可行使追及權。但是有兩種情況為例外:

(1)盜竊物是有拍賣市場、其他公開交易場所以善意方式購買的,除非向善意人支付價金。否則不能要求返還。

(2)對於盜竊物是金錢或無記名有****的允許適用善意取得。

甲借給乙數位相機,乙卻賣給了不知情的丙,到底甲還能要回來嗎?

14樓:風霞客

如果乙是在正規交易平台上賣給丙的,就屬於正常交易,丙執意不接受退款退貨,相機就要不回來了。因為這台相機是朋友間靠信用借與的,不屬於「贓物」,通過法院/公安局也不能追回。這種情況只能怪甲交友不慎了。

就是甲起訴乙,沒有正式借據也無法立案。

15樓:護盾神符

甲借給乙數位相機,乙卻賣給了不知情的丙,到底甲還能要回來嗎?通過什麼法律手段要回來 你說的情況,在法律上叫---善意取得.指動產占有人以動產所有權的移轉或其他物權的設定為目的,移轉占有於善意第三人時,即使動產占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

作為適應商品經濟發展需要而產生的一項交易規則,動產善意取得制度有助於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維護正常的商品交換。因而該制度業已在世界範圍內,被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民事立法所確認。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尚未在整體上實現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

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是承認這種制度的.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1.

受讓人通過交易從轉讓人處取得財產;2.轉讓人須為無處分權人(乙本來沒有權利處分數位相機);3.標的物須為動產(數位相機是可以移動的動產);4.

受讓人善意受讓動產的交付(丙不知情);5.於是受讓人取得動產(丙數位相機). 因此,由於丙取得數位相機是善意取得,故甲上要不回來數位相機了.

甲只有要求乙返還賣相機所得的現金,或者要求乙賠償相機!

有甲乙丙數,甲是乙丙的和的二分之一,乙是甲丙的和的三分之一,已知甲比乙多24。數各是多少

甲是乙丙的和的自二分之一,乙是甲丙的和的三分之一所以甲是總數的 2 1 分之1 3分之1 乙是總數的 3 1 分之1 4分之1 所以總和 24 3分之1 4分之1 288甲 288 3分之1 96 乙 288 4分之1 72 丙 288 96 72 120 有甲乙丙三個數bai,甲是乙丙的和的二分之...

甲用槍指著乙的頭,讓乙殺了丙,不然甲就殺了乙乙迫於無奈殺了丙。請問,乙是否構成犯罪?為什麼

逍遙 你好乙構成犯罪,涉嫌故意殺人罪,思想受脅迫控制,但行為還是沒有受到控制,其開槍就是一故意殺人行為,只是乙屬於脅從犯,依法可從寬處罰。刑法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不構成犯罪 因為那時候乙的意志已經被甲強制了,也就是說殺死丙並不是乙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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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 丙 59 乙 丙 甲 49 甲 丙 乙 85 把三個等式相加得 甲 乙 丙 59 49 85 193甲 乙 193 丙 193 丙 丙 59,丙 67乙 丙 193 甲 193 甲 甲 49,甲 72193 72 67 54 乙 54 你們這些高材生列的算試太專業了,我家兒子才四年級怎麼看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