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額,,,還在問啊?汗。。。。
真的,你頂包,你們2個涉嫌妨礙公務罪,這個要看法官怎麼判決的。你這個後果不嚴重,估計判得不會很重的。包括駕照,從業資格證,都會有相應的處罰的,法官會根據你這個情況,酌情處罰,也許會吊銷,也許不會吊銷。。。。
現在沒有人能準確回答你,到底結果怎麼樣,懂了嗎?
傷者是跟你協商3w,協商5w,不存在勒索。。。你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如果不同意,就讓法院裁決到底賠償多少,我個人的感覺,法院裁決的話,只要傷情不重,會很少賠償的。
不會有幾個錢的。
你的身份資訊,**都知道了,你現在一走了之,沒有任何意義。
交通事故司機飲酒或無駕駛執照逃逸,它人冒名頂替出現場,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2樓:
這樣的責任如果在沒有確切的證據之前,是不可以下事故責任認定書的.
飲酒駕駛本就是很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如果再沒有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話,那麼屬於無證駕駛,也屬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
他人冒名頂替要看起頂替原因.
1.頂替承擔事故責任.
2.頂替肇事逃逸人獲取騙保.
3.自願出來頂替還是被脅迫逼迫出來頂替.
4.頂替他人,其處於什麼目的.坐牢?陪錢?還是別的.
最最嚴重的一條.無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並逃逸現場,此行為以不屬於一般的交通事故.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被發現,並被證實,司機和頂替者都得負刑事責任。
司機罪名:交通肇事逃逸,負事故全責;可能還有騙保。
頂替者罪名:騙保。
交通肇事逃逸司機找人冒名頂替司機怎樣處罰
4樓:洛陽玉湖
拘留十五日以下,處二百元罰款!
5樓:匿名使用者
交通肇事逃逸罪、偽證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冒名頂替交通肇事的行為如何定性
6樓:無需善良
刑事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找人頂罪的行為時有發生。有的是同車的人,有的是親朋好友,也有的可能是司機為領導頂替。動機各有不同,但目的只有乙個,就是使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
這種行為嚴重地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刑事訴訟活動,應該依法查處。
1、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的行為,屬交通肇事後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從該解釋可以看出:
首先,行為人要有交通肇事後逃跑的行為;其次,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跑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即離開現場。即使他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為,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
因此,仍應認定是一種逃跑行為。行為人找人頂罪的目的是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無疑問的。因此,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應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
2、冒名頂罪人如果是一般主體,則應定包庇罪;如果是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冒名頂罪,則應定偽證罪。偽證罪與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罪行,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湮滅罪跡、隱匿、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7樓:孫法官說法
如果交通肇事本身構成犯罪的話。則可能構成包庇罪或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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