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實心果老頭兒
法大於天,任何人只要觸犯了法律的底線,都逃不過被制裁的結果,被執行人長期玩失蹤,並不表明其就能逃得掉,只不過是需要一定的時間而已...
當然,對於逃債的被執行人,首先你要配合法院想辦法弄清他有沒有其他可執行的財產線索,然後再想辦法弄清他的落腳點能抓到現行就更好處理了..
2樓:童陳律師
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相關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法律分析如果被執行人失聯的,就需要先找到被執行人,現在如果找不到的,看被執行人是否有財產可以執行,如果有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執行被執行人銀行的錢。如果一審判決裁定雙方都不上訴,則一審判決裁定生效,從判決裁定送達的次日開始15天(判決)或10天(裁定)計算強制執行期限;如果上訴期有任何一方上訴,則一審判決不生效,等二審判決送達後的次日開始計算兩年的強制執行期限。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
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3樓:
執行的關鍵是針對財產而不是針對人,所以只要找到他的可執行財產就好辦。他的身份證號下的銀行開戶、公積金、房產地產、車輛車籍統統可以追查。如果沒有這些可執行財產,就算找到人又能怎麼樣?
最多司法拘留15日。當然針對人現在也有其他手段,比如請法院發布限制高消費令。不過如果對方確實沒有錢,那這也沒多大用處。
4樓:匿名使用者
判決和執行對他都無奈是什麼意思?
是沒有其他固定資產就乙個人滿世界跑?
法律文書生效後,規定時間到了他要是不執行。
你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不管在他的名目下有什麼資產的,都可以被執行。
但如果是個窮光蛋,到處躲。
那其實也沒辦法,人家本身就一毛錢沒有,也沒東西可以執行不是。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6樓:農場司務長
在中國是這樣子的,在外國咱不知道 呢。
人口失蹤報案,應當立案嗎?法律依據是多少?
7樓:幼兒園環創手工遊戲
如果是有被害、綁架、拐賣等可疑情況的就可以立案偵察假如是正常的失蹤沒有其它被害嫌疑時就不給予立案。
法律依據為《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拓展資料:中國失蹤人口檔案庫是在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將全國各地失蹤者個人檔案(即經過專業人員精編的尋人啟事)同時匯集於檔案庫這一大型尋人平台,通過來自全國各地多方愛心力量的支援,讓更多尋親、尋家等失蹤人員資訊積極加入檔案庫全面尋人,最終實現尋人檔案資源共享,長期將尋人啟事和尋家人員資訊進行線上、線下「比對認親」,為更多的失蹤者早日回歸家庭提供公益尋人援助。
8樓:葒塵莋秀
應該立案,法律依據為《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通俗所講的失蹤人口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論案件是否屬於自己管轄,都應當首先採取緊急措施。經審查,屬於自己管轄的,依法立案偵查;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確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所謂失蹤人員是指較長時間或因涉及災害、交通等事故,與家人、親友以及利害關係人失去聯絡的人員。對與失蹤人員有債權債務糾紛的利害關係人要求查詢的,公安機關可拒絕提供查詢幫助,並告知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
9樓:佘向前
人口失蹤報警,公安機關根據報警情況決定是否立案.
如果是有被害\幫架\拐賣等可疑情況的就可以立案偵察假如是正常的失蹤沒有其它被害嫌疑時就不給予立案。
請參考立案的標準:
《刑訴法》規定了立案的兩個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法律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根據這一規定,對立案材料的處理,包括立案決定和不立案決定兩種形式。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人口失蹤後可以報警.公安機關根據報警情況決定是否立案.
如果是有被害\幫架\拐賣等可疑情況的就可以立案偵察.假如是正常的失蹤沒有其它被害嫌疑時就不給予立案.應根據《公安機關立案標準》確定是否立案的決定.
11樓:娉婷婷兒
~你好.有必要跟你講明,人口失蹤不是刑事案件,除非你能有證據證明他是拐賣/綁架失蹤等刑事案件.你要提供失蹤人口資訊,如年齡,身高,體態,以及特點,附上清晰照一張. 請公安部門協助查詢
欠債人跑路了就可以不還嗎
12樓:華律網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果屬於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1、欠債不還跑路,是要承擔法律後果的。
債權人也可以起訴,然後申請執行欠款人的財產。2、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刑罰。3、責務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資訊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13樓:哎喲頭盔啊
債務到期卻找不到債務人,對債權人來說,沒有比這更頭疼的事情了。但是不論債務人是不是故意失蹤,債權人的債權是不是就此要債無門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一)審查財產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是否是負夫妻共同財產,關係到債權人能否向欠款人的配偶主張債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為共同債務,除非夫妻雙方對該債務由約定,並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或者欠款人在借錢時宣告是個人財產的例外。
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因此如果該欠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就可以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債權。
(二)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 為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通過設立宣告失蹤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並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
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是與失蹤人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如父母配偶。作為欠款人的債權人,當然為利害關係人,有權申請法院宣告失蹤。
二、欠款人失蹤債權人向誰討債
(一)債務上設***人的,向保證人主張債權
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設立保證人,如果到期債務無法清償或不可能清償,由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保證人清償債務之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二)向法院提起訴訟
有的債權人可能會提出疑問,明明欠款人已經找不到了,又怎麼向法院訴訟呢?事實上對被告下落不明,無法當面送達**通知的被告,法院會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時間一到,不論被告是否看到該公告,都視為已經送達。
庭審中進行缺席審判,經法院對債權人提出的債權證明進行審查,然後作出判決。在判決生效後無法獲得清償的債務,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三)申請宣告失蹤,向債務人財產代管人主張債權
《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同時《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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