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後兩年還可以向員工追討賠償嗎

2022-04-02 18:25:01 字數 5723 閱讀 2269

1樓:皆有可能

新《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保管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丟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會計人員有以上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會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對單位並處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若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實際很難操作,員工已經離職,辦理了相關交接,你要證明是員工的過錯,而且工作職責是明確的。

3樓:王元頁

勞動仲裁時效已經過了,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樓:匿名使用者

有證明確實是該員工弄丟的,造成實際公司損失的,可以起訴索賠,

5樓:edison大哥

賠不了幾個錢!

沒有多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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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離職一年後的員工還可以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嗎

6樓:蒼洱白子

《勞動法》

1、仲裁時效: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

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上訴時效: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因此,離職一年後,勞動者要在60天內提起仲裁,不服裁決的,要在收到仲裁判決書之日起15內,上訴法院。

7樓:韓飛律師

1、現在的申請仲裁時效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超過時效,仲裁委、法院都不會受理的。

8樓:匿名使用者

超過一年,已過時效,申請仲裁亦不受理,法院一不會受理,因為勞動合同法已規定。吸取教訓吧。

9樓:很吃驚

補繳保險需要你拿著勞動合同去當地勞動審核部門申請要求原單位補繳即可,不存在時效問題。

其他問題,你可以到勞動仲裁提起仲裁,如果對方不提訴訟時效問題,仲裁應當審理。

10樓:丁志忠律師

一般是無法提起的,因為你超過了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辭職後能向公司追繳三年的社保和其他賠償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離職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而單位沒有繳納社保,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離職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而單位沒有繳納社保,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的。

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而這個仲裁時間是從當事人知道自身權益被侵害之日算起。

綜上,如果勞動者在職期間,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員工多次協商無果或是因此原因辭職,那麼離職後,勞動者在仲裁時效內依舊可以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向原單位索取經濟補償和要求原公司繳納社保。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259號令)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26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是具有強制性的,不應受到時效的限制。主張這項權利不僅是勞動者的「私權」,同樣也是國家的「公權」。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不主張此項權利,國家有關部門也應當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繳費義務。

13樓:匿名使用者

1.這個問題你們沒有作好前期處理,所以非常麻煩。

2.現在勞動保障部門要求工資表各考勤表,顯然,不願為你們出頭出力。

3.唯一的途徑是向法院起訴,請律師為你們從工資入賬查詢**和公司,相當麻煩,費用可能比較大。

4.五個人是互為利益的人,互相可以提出各自的收入,但是證據方面不夠力度。

5.能否獲得補償,關鍵是看律師為你們找到的證據鏈,如果確實,無法被對方辯駁,是可以得到補償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需要向你們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第二,如果勞動仲裁的結果是事實勞動合同,那麼你們完全可以要求補償(這個可能性比較大的);

第三,如果勞動仲裁無效再考慮起訴的事情,不過一般不需要走到這一步。

辦理離職後多長時間內可以索要補償金?

15樓:小小小魚生活

勞動糾紛的仲裁時效是1年,超過1年的不受理。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6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離職1年內,都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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