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趙福
不合理。這是變相的辭退。進修的時間都不長,幾個月一年半載而已。
還有工資怎麼約定,進修期間和進修後的待遇等。進修就是,你還是該單位的員工,勞動合同還在,進修期超過合同期怎麼算,漲工資時有你份兒嗎?這哪是進修呀,再說任何單位都會有變動,變動時最易損害你這類人員的利益。
2樓:羅長江律師
不一定合理。要看進修費用多少,約定違約金不得高於進修費用在約定服務期的分攤數額。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3樓:楣燁
合理,服務期協議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4樓:劉文釗律師
1、首先要看這種進修是基本性的培訓還是深造性質的培訓,只有後者才可以簽訂這樣的協議;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因此你要看一下培訓費用大致多少,違約金超過的,屬於無效。
醫院派我去進修,簽訂乙份合同以外的合同,說進修後必須在醫院工作五年,否則付違約金2w,請問合同是否有效
5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派出學習,其簽訂的違約責任合同是有效的,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如果用人單位出現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勞動者是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6樓:知心炎珏
該合同部分有效。其中約定服務期是有效的,而約定違約金無效,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在約定服務期滿之前辭職,應當要支付違約金,具體的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樓:諾諾百科
一、單位派去進修屬於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培訓,單位可以簽訂合同約定工作年限。如果提前辭職,要承擔的責任=單位培訓已支付的成本/約定的最低工作年限*沒有做完的工作年限。
應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簽訂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在服務期未滿離職,協議約定的賠償二萬元無效,應按勞動合同法二十二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8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是醫院送你外出培訓,應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簽訂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你在服務期未滿離職,協議約定的賠償二萬元無效,應按勞動合同法二十二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我想學日語
9樓:城碧琴
一套初級日語學習教程
10樓:墨歌行梓鳶
人家問你學日語做什麼準備呢你說這麼多幹什麼......
沒聽過那個歌嗎.想學就學要學的漂亮.想學就學吧.只要有信心.沒有什麼不能成功.
11樓:尹吉遇鴻寶
學吧,要知道日語是笑著進去哭著出來的,不過是去吃拉麵就學日常會話就可以了
12樓:狂孤憑曼衍
報個班跟著老師學呀,我是星光二外報班學的,老師教課很好,很多失去日本留學回來的,應該可以幫到你的,而且都是美女老師哦,呵呵
13樓:傑西卡
啊啊你上高中還是初中
可以大學上日語這個專業,然後去日本讀研
要是想上大學就麻煩點!!
不如考托福拿獎學金去美國
14樓:
去買標準日本語的初級開始學吧~主要的還是打基礎.
大家的日語也可以,但是上面的語法知識不紮實.會影響以後對日語的學習.
但在最初學習日語的時候還是需要老師的指點.初級學紮實了後就可以自學咯
哪位可以幫我寫乙份加盟水產養殖的合同書嗎?、謝謝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情況,最好找律師來幫你寫。雖收你一些費用,但能避免糾紛和麻煩。
16樓:
你是加盟哪個公司的水產養殖?
與單位簽了5年的合同(2023年-2023年)我現在要辭職,已提前30天交了辭職報告,合同寫著違約的話要交工資
17樓:
要看合同的約定。
首先,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接受單位培訓或者是有保守商業秘密等情況,勞動合同才允許約定違約金,否則,違約支付20%的違約金和獎金等條款應當是無效條款。
你可以對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二十三條,看看你的情況是否符合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如果能夠約定違約金,違約金應當另行計算,不需要承擔其他費用,單位拖欠的獎金也應當支付(有規定獎金並能計算出金額的話)。
那你可以向勞動部門諮詢和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但要保留好各種證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8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的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依據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索賠培訓費,只限於「出資培訓」的範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託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
(二)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裝置的費用。公司給員工提供的是「企業內訓」,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
1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約定的如下條款合法,其他均不合法。具體如下: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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