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違規了.
看得出用人單位極不負責任.
你不用擔心,可以使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購買保險,因此購買社保是必須的,屬於強制保險,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單位協商解決,無果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並投訴,是可以得到有效解決的。
其證據就是證明跟單位有勞動關係,比如工資條,工牌等。
一般需要補交所欠的月份.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管理法規,公司應該給你補交全部的。
另外,你應該尋找新的公司了,否則未來怎麼保障?
除非這個公司給你的待遇很優厚,自己上個人險。
3樓:
自己到保險公司辦商業養老不就得了,比社保還要好哪。
4樓:鬼冢千尋
可以到勞動仲裁起訴,如果不想如此麻煩,可以自己選擇更好一點的福利的公司。從你在此單位入職次月起,單位就必須為你繳納養老保險。
5樓:生命天空保險網
1、按規定,應該從你進入公司時開始補交養老保險。
2、首先和公司協商,達不成共識,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提供必要證據材料,如工資條(最為重要)、考勤記錄、工作證、人證物證等。
企業不交養老金不能退休個人如何維權(具體流程)
6樓:匿名使用者
不交更好對於繳納養老保險(一般也簡稱養老金、養老社會保險或「社保」),人們有兩種常見態度:
在白領以及各種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人當中,最常見的態度是希望單位能夠替自己盡量多的繳納養老保險,以便在自己年老以後獲得較好的保障;
而對於農民工(和一小部分養老保險唱衰者)看來,養老保險是靠不住的,他們希望能夠少交或者完全不交養老保險,最典型的表現就是新勞動法實施以後,每年都出現農民工退保潮。
在這篇文章裡我們用乙個粗略的計算來分析,多交養老保險和少交養老保險哪一種行為比較正確。
公民交納的養老保險由統籌部分和個人賬戶兩部分組成,由企業「代繳」公民收入的20%進入統籌賬戶,公民直接交納收入的8%進入個人賬戶。乙個常見的誤區是,人們以為統籌賬戶企業代繳那20%「自己沒出錢」,因為那筆錢沒有經過自己的手。實際上那20%仍然是自己出的,因為企業在計算人力成本的時候,並不是以員工的名義工資進行計算,而是以企業在人力上的實際支出進行計算。
如果一家企業以每月6000元錢的成本僱傭乙個打字員,那麼這個打字員的養老保險,公積金等等一切都只能包含在這6000元之內,而不可能出現這種情況:企業給出乙份6000元的工資,然後發工資的時候才發現還需要替職工「代繳」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支出,導致這筆合同超出預算。
可見代繳是乙個非常聰明的設計:乙個人領取了6000元工資,然後養老保險拿走了1400元,這和(提前抽走1000元,)給他發工資5000元,然後養老保險只從他手裡拿走400元給他帶來的感受是完全不一樣的。即使高福利的歐洲國家如德國等,養老金佔工資比重也不會超過20%,但是中國的養老金比重高達28%,民眾卻並不感覺到負擔沉重,這種代繳制度是乙個主要的原因。
現在我們來算一下交養老保險划得來嗎?
職工退休以後領取的養老金也兩部分組成,即統籌部分加個人賬戶餘額。
統籌部分的發放標準為:以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1%,個人賬戶的餘額發放男女不同,女性55歲退休計發170個月,男性60歲退休計發139個月。
說是170個月和139個月將個人賬戶上的錢全部發完,但這其實只是一種計算方法,在實際操作中,養老保險只是按照1/170或者1/139個每個月支付,而不管你的個人賬戶裡的錢是否發完,其原因也非常簡單:不能夠使得退休人員在某乙個時點以後的退休金有大幅度的下降而造成社會問題。
我們假設某人25歲開始工作,工作35年至60歲退休,繳納養老保險金35年,並於75歲死亡(中國目前平均年齡74歲),可領取養老金15年。為了便於計算,我們先假設社會平均工資在未來的60年不增長,社會年平均工資永遠為1。那麼該員工共繳納養老金為0.
28×35=9.8
退休之後,他每年可以領取統籌部分=1×35×1%=0.35
個人賬戶養老金=(0.08×35)×12/170=0.197647(按170個月計算)
兩者相加,該員工每年領取0.35+0.197647=0.547647的養老金,生前領取養老金總計0.547647×15(退休後的生存年數)=8.2147,
交了9.8,只領回8.2147,該員工領取和繳納養老金之比為0.8382,每交100元養老金只能拿回來83塊多,顯然划不來。
反駁者也許會說,工資水平不可能永遠保持不變,如果我們考慮到工資逐步增長,那麼購買養老保險就是划算的。
我們再來假定公民年工資平均初始值為1,年均工資增長率為5%,工作年限為35年,計算可知:
1年工資期末值:1×1.05^(35-2)=5.2533
年工資和值:(1-5.2533×1.05)/(1-1.05)=90.3200;
2總計交納退休金90.3200×28%=25.2896
3其個人賬戶餘額:90.3200×8%=7.2256;
統籌部分為1×1.05^(35-2)×0.35=1.7511
個人賬戶為7.2256×12/170=0.5100
總計領取退休金(1.7511+0.5100)15=33.9165
交納25.2896,領取33.9165,比例為1.3411,似乎只要社會保持增長,看上去確實能賺一點。
不過35年的零存整取,最後獲取的收益僅為總額的1.34倍,這實在是乙個低得可憐的利息回報,為什麼不用這錢投資點別的呢?
考慮通脹因素,再算一筆賬
還有乙個必須考慮的要素是通貨膨脹,任何社會長期來看都必然是乙個通脹的過程,今天的人民幣和美元英鎊的購買力,都非三五十年前可比。
假設我們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2023年開始實行的,當時剛參加工作的某甲和某乙工資都為60元,某甲不相信養老保險,他要求單位只按最低的標準繳納養老保險,每個月交給養老保險四塊八毛錢;而某乙相信多交養老保險能讓自己有乙個幸福的晚年,在以後的十年當中都堅持讓單位以較高的標準繳納養老保險,甚至每月多給養老保險交15元。
三十年過去了,某甲和某乙如今都到了退休的年齡,他們回頭審視自己的生活:某乙在八十年代很長一段時間(工資較大幅度提高以前),生活品質都只有某甲的四分之三,他換來的唯一好處是,在養老保險賬戶上比某甲多1800元,在他領養老金的時候,多交的這1800元甚至達不到城鎮職工乙個月的平均工資。
按中國的通脹速度,很有可能前二十年交的養老保險費在數額上只等於最後5年交的錢。從個人賬戶來看,年輕時多交老了多拿是沒錯,但多拿的錢遠遠比不上年輕時多交造成的損失。
顯然,個人賬戶是一筆很壞的投資,前二十年多送進個人賬戶的錢會被通脹嚴重稀釋,幾乎等於打了水漂。而統籌賬戶那部分錢比較划算,因為領取的標準是根據退休前一年的平均工資水平制訂的,所以統籌賬戶具備一定的抗通脹功能。
中國正處在老齡化過程中,以後適齡勞動者越來越少,退休者越來越多,養老保險的支出還將越來越大,收入也將越來越少,這是養老保險的可見前景。而目前中國社保**投資收益率幾乎是世界上最低的,跟通脹水平比起來,養老錢實際處於貶值狀態,且就目前情勢看來,隨著養老保險**規模越來越大,貶值損失也越來越大,指望將來的養老金政策有較大改善,甚至幫你抵禦通脹的衝擊,這也是不大可能的。
文章結尾總結一下,三個推論送給大家:
1,在漫長的職業生涯中,應該為自己的養老作出打算,不要指望多交養老金能讓你過上幸福晚年;
2,養老金交得越多越不划算,在和雇主的談判中,多要求工資,少要求社保;
3,人類的經驗證明,對大多數普通人而言,最好的養老屏障是家庭和子女,最好的養老投資是生孩子。
沒交滿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 一次性退個人賬戶的的呢百分之八 我他媽我叫了5年也後悔了 大家快來看我貼 別再被矇到鼓裡了 交的多虧的多
7樓:匿名使用者
投訴到勞動監察,仲裁要求補交社保
單位不交養老保險怎麼辦?
8樓:華律網
如果是合du法用人單位不交社會保zhi險,dao
違反了社會保險法與勞動法、工傷專保險條例等法屬律法規規定,同時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並主張自已的法定權益,也可以向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徵收的部門投訴。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遭受損失的,勞動者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去法院起訴,具體時間根據法院判定來定。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版單位權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得到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應當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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