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我戳
法院審理後認為,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
二、三款規定: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法律沒有規定父母盡撫養義務是子女盡贍養義務的必要條件。
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父母的特殊需要。在具體處理贍養糾紛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子女贍養扶助父母既是無期限的,也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子女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義務不因子女放棄繼承權而消除,也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更不能以「分家析產」為條件。
2、贍養的方式既可以是與父母共同生活直接履行贍養義務,也可採用提供生活費用的方式承擔經濟責任
。如有多個子女,則應根據每個子女的經濟狀況,共同承擔起對父母的經濟責任。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的同意。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基層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 3、贍養費的數額,既要根據贍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又要照顧父母的實際生活需要。
一般而言,應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以確保老人的生活需要。贍養費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採取按期或定期給付現金;無固定收入的,可以按收益季節支付現金或實物。
4、因父母曾無力撫養子女,子女在成年後仍然負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婚姻法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撫養、贍養對等的權利義務,但並非說這兩個權利是必須對應的,子女在成年後不能將父母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做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條件。
2樓:杭州律師四喬
父母未盡撫養自己的義務,自己可以拒絕贍養父母嗎?根據法律規定,撫養、贍養是當然的法定義務。即使父母在子女成長階段確實沒有盡到撫養的義務,那麼在父母年老時,子女仍然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沒有盡撫養義務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贍養嗎
3樓:照理生活
今天我們來聊個關於贍養老人的話題。在生活中,往往婚姻破裂以後最痛苦和遭罪的不僅是夫妻雙方,還有孩子。
4樓:
有權要求子女贍養。
撫養義務與贍養義務是兩個法律關係,父母對子女不盡撫養義務的子女,有權向父母主張撫養權,而不能因為父母未盡撫養義務而對抗贍養義務;即使父母對子女未盡撫養義務,在其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時向子女主張贍養權時也會得到法律支援。
撫養義務與贍養義務都是法定義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父母是否對子女盡到了撫養義務,與日後子女是否應當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沒有必然聯絡。
法律沒有規定父母盡撫養義務是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條件,不能將享有贍養的權利與履行撫養的義務理解為對價關係。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5樓:愚人談娛樂
如果收養關係成立的話,沒有盡撫養義務的父母,子女沒有贍養義務。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如下: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擴充套件資料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實踐中,以下與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有關的六個問題需要明確:
1、父母無力撫養幼年時的子女的,子女獨立後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雖然《婚姻法》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扶養的對等的權利義務,但這並不是說這兩個權利是必須「等價交換」的,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子女是否有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
父母在撫養子女過程中,他們的一些一般性錯誤行為曾給子女造成心靈傷害的,子女成年之後,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
3、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嫁女兒有無贍養義務。
出嫁女兒本人沒有收入的,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義務的理由。因為她們從事的家務勞動與丈夫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其丈夫勞動所得的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贍養費。
4、贍養父母不能以「分家析產」為條件。
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響。
5、子女怎樣分擔贍養扶助義務。
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
至於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於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還應當經常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當父母由於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
6、兒子(女兒)去世後兒媳(女婿)是否有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
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關係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親關係。兒子(女兒)去世後,因兒子(女兒)與媳婦(女婿)的婚姻關係消滅而使得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姻親關係亦不復存在。
兒媳(女婿)是否承擔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因此,不能強令兒媳(女婿)承擔此項義務。
6樓:time幸福歸來
撫養義務與贍養義務是兩個法律關係,父母對子女不盡撫養義務的子女,有權向父母主張撫養權,而不能因為父母未盡撫養義務而對抗贍養義務;即使父母對子女未盡撫養義務,在其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時向子女主張贍養權時也會得到法律支援。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對未盡撫養義務的父母仍應履行贍養義務
原告牛慶英與戚國華生有二子一女。2023年,牛慶英與戚國華發生家庭矛盾後離家出走,所生女牛愛玲(已去世)隨牛慶英生活並由其撫養,所生子戚立楊、戚立山隨戚國華生活並由其撫養。2023年1月,同鎮居民劉鳳權與牛慶英結婚後,其子劉洪峰、女劉海蓉則隨同一起生活。
2023年8月,牛慶英與劉鳳權經法院調解離婚後獨自生活,地方**每月給付生活費120元。
2023年10月,牛慶英以劉洪峰、劉海蓉未盡贍養義務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主持調解,劉洪峰、劉海蓉每人每年給付牛慶英贍養費970元。2023年4月,牛慶英又以要求戚立楊、戚立山、劉洪峰、劉海蓉每人每月給付贍養費1000元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
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不因任何事由而發生改變,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原告牛慶英系被告戚立楊、戚立山的母親,現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被告戚立楊、戚立山理應承擔贍養義務,其二人以原告未對自己盡撫養義務為由提出不應承擔贍養費,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
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四被告每人每月承擔牛慶英生活費200元。
宣判後,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參考資料:人民法院報-對未盡撫養義務的父母仍應履行贍養義務
7樓:四川成都沈輝律師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條又進一步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在司法實踐中,對這一問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由於客觀原因使父母沒能履行或無力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成年後,仍應贍養父母。如果父母有負擔能力,基於自身的主觀原因,對子女犯有虐待罪、遺棄罪等罪行的,子女成年後,可以不贍養父母。
但是,如果父母僅有虐待、遺棄子女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犯有其他罪行的,子女仍應盡贍養義務。父母如果與子女通過法律途徑斷絕了相互間的法律關係,其贍養義務亦隨之消失。
8樓:布冬舊聞
你這一提問其實提的很好,至所以說提得很好,正是因為我們許多人在一些問題上還存在著似是而非的觀念。
比如說,「我可以違反道德底線去騙你,你也可以違反道德底線去騙我嗎」?答案是「不可以」。因為,我去騙你是違法的,而如果你也騙我,同樣違法。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明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顯然,「沒有盡撫養義務的父母」的做法肯定是違法的;但「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同樣是對做子女的法定的義務,而子女因為父母沒有盡到撫養孩子的義務而終止對父母的贍養,同樣是違法的。也就是說,父母違法了,作為子女的,不能跟著父母去違法。
希望我的回答能讓你意識到些什麼。
9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該條文規定了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兩種義務之間不存在依存的關係,只要父母子女關係存在,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都有撫養義務,生活困難的父母都可以要求子女贍養,但是要注意,是在父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子女是一定要贍養父母的。
因此,如果父母沒有盡撫養義務,此時父母又生活困難,或者無勞動能力,父母是有權要求子女贍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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