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想離婚,但是姐夫不離,還有6歲的女兒

2022-06-10 18:02:14 字數 1414 閱讀 9136

1樓:

你好,第一,不知道你姐姐是否在膠州連續居住1年以上,如果是則可以直接向膠州法院起訴,還有,城陽與你姐是什麼聯絡??;

第二,孩子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至於能不能判決就看法院了,一審不服可以上訴。

最後,以乙個女人的角度向你姐提個建議,如果她想要孩子,請一定把孩子藏好,千萬別被男方接走,否則最後連談判的對價都沒有,切記。

2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在對方住所地法院起訴 孩子的撫養權參考 如下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3.對2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樓:蘇禕伊

到陽城法院就可以,孩子判給誰要看誰的條件適合孩子發展,所以盡量收集男方的劣跡證明不適合孩子發展,另外不知道你姐姐是否有能力撫養孩子。要綜合判斷的,這種官司不是大官司,基本上正規的事務所都能打

4樓:痴心雪兒

在城陽法院就可以了,你姐先起訴離婚,但法院會叫你們雙方合解,合解不了再會上法院,如果雙方都有能力扶養孩子,那就先會你們要那個孩子,再看孩子給誰扶養最適合,但照你姐的樣子如果你姐有能力扶養你姐的孩子會判給你姐的,因為你姐夫還有個男孩,一般不會你姐夫有男孩還要乙個孩的,還有我不是你發地的人不知道你那邊的秉師事務所那個好,但一般這個官司一般的事務所都行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應該是民事訴訟吧 你應該諮詢一下當地的律師事務所

6樓:匿名使用者

分居2年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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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難不難找是其次 主要你覺得現在你姐夫對你姐姐咋樣 如果他是個老實人 對你姐姐好那我覺得這個婚沒有必要離 你堂姐長得美的話,以後找到的大部分可能不會有真心的 不是找不到,可是如果還找乙個一樣的,有必要嗎 我姐要和我姐夫鬧離婚,因為我姐夫太老實不浪漫?如果法院審理後判決離婚的話,你姐和前夫的兒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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