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上海紀亮律師
訴訟離婚。如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離婚。如果另一方不到庭,可以缺席審理。
如果有證據證明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的情形之一的,法院應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離婚的限制情況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只要有證據證明婚姻法第32條的情況,又沒有婚姻法第33、34條規定的限制離婚的情況,法院通常會判決准予離婚的。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婚姻法第32條的情況,通常不會判決離婚。
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俗話說沒有離不掉的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4條,如果第一次起訴,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原告撤訴的,通常情況六個月以內起訴,法院不予受理。但是過六個月以後可再次起訴離婚,第二次起訴離婚,實踐中法院通常會判決離婚的。
2樓:劉輝律師說婚姻
第一次不會判離婚的,需要過了六個月再起訴,判離婚的機率就會大了。
3樓:上海笙銘律師
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還能夠維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時調解無效,也不能准予離婚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法院可以缺席判決。詳細可來**諮詢。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無故不到庭。法院會缺席判決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可以缺席審理、判決。
7樓:匿名使用者
可公告送達並缺席判決。
8樓:
原告起訴離婚,被告找不到了法院該怎麼辦
原告起訴離婚 如果被告不出庭 是不是法院就按離婚處理?
9樓:國暉律師事務所
由於離婚案件非同於一般案件,離婚糾紛除涉及到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外,還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穩固,具有較強的社會性,一般不適用缺席判決,以避免造成一方當事人的訴權被剝奪,人身和財產權益被侵害等情況發生。 但是,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離婚缺席判決是可以的: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人)經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關於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傳票後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過來起訴原告的時候,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為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
10樓:中顧法律網
1、原告未出庭
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法院**後原告並未出庭,那麼法院會直接按照撤銷訴訟來處理,並且這個時候法院是不會限制被告的起訴請求,這個時候被告可以立刻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會直接受理的。
2、被告未出庭
如果被告不願意離婚或者由於其他原因未出庭,由於被告並沒有出庭導致整個案件無法審查清楚,包括其中涉及到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利益糾紛,這種情況下是不能夠因被告不到庭作出缺席判決的。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過兩次傳票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絕不出庭的,可以直接拒絕傳喚。也就是說,如果經過了兩次傳票傳喚後被告也就拒絕出庭的話,那麼法院就可以對被告作出缺席判決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下列幾種情形的起訴予以受理:
1、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屬於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的,需要告知原告進行行政訴訟;
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雙方已經通過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了仲裁或者不能夠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需要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該案件應該由其他相關部門機關處理的爭議,需要告知原告向該部門機關申請解決;
4、如果原告起訴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的管轄之內,那麼需要告知原告到有關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請求;
5、對於判決或者調解書已經生效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想要再次起訴,需要告知原告再一次提交訴訟申請,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允許撤訴了的判決除外;
6、根據相關翻綠規定,在規定期限之內不能夠再次起訴的案件再次起訴的話,是不予受理的;
7、如果該離婚案件法院判決不允許離婚的,如果在沒有其他新的理由的情況下,原告在6個月之內是不能夠起訴的,如果在6個月以內發起起訴,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11樓:大超love雪子
應該分情況對待:
1、如果被告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到庭的: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就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進行缺席判決。
2,、如果被告因為不想離婚等原因不出庭的:如果原告要求對婚姻、子女撫養問題以及家庭共同財產方面做出判決,那麼被告不到庭通常無法對案件事實審查清楚,故在原告對子女撫養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面不放棄訴訟請求的情形下,不能因被告不到庭而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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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處理方法。
《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下落不明經公告未到庭的,則無法適用調解程式。人民法院判決准許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婚姻法》關於調解作為判決離婚前置程式的規定並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後經審查,如果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時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包括當庭和定期兩種情形。但是,離婚訴訟是涉及雙方當事人身份關係的糾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庭應訴,對於人民法院正確審查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會增加一定的難度,所以人民法院以缺席當庭判決的方式准予當事人離婚一定要慎重處理。
12樓:找法網
原告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庭的,法院會分情況處理:
1、如果不是必須出庭的被告,法院可以公共送達傳票等訴訟材料,經法院依法傳喚不出庭的被告可以缺席判決。
2、如果是必須出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公告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一百零九條 拒不到庭和拘傳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四條 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六條 延期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3樓:北京思科律所
不一定。
被告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決(除了必須到庭的被告,比如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外,通過兩次傳票傳喚,既不向法庭提供不出庭的正當理由,也不在規定時間內出庭應訴,法院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以拘傳方式,強制被告出庭)。
如果原告一方能全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等符合離婚條件的證據,即使另一方缺席,法院最終會依據證據做出公正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如果夫妻一方利用有關單位出具“下落不明”的證明,請求法院缺席判決。
一旦被判離婚,在財產或者撫養問題上還可以通過訴訟得到補救,但婚姻關係的解除卻是無可避免。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但不影響案子的審理,法院可以作缺席判決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被告在法定時間裡不出席,法院可以作缺席判決。
16樓:劉大來律師
不一定,不同法官會有不同判決。
起訴離婚,對方不出庭,該怎麼辦
17樓:華律網
當事人在委託了訴訟**人、出具授權委託書後,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法院的庭審活動。《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以上我們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法對於涉及身份關係的訴訟,作了必須到庭的特殊安排,這是因為人身權利與當事人的人身密切相關,尤其是婚姻關係,如果本人不參加法庭審理,法官往往無法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等實質性問題查清案件事實。
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為了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法律才有此設定。那麼法律是否允許有例外呢?假如離婚案件的原、被告一方確實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參加訴訟活動,能否得到法律的“開恩”?
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了離婚訴訟當事人出庭的義務,同時還允許有例外,即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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