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明有什麼用途,成都居住證有什麼用途謝謝

2022-06-20 20:11:29 字數 5873 閱讀 5970

1樓:法律快車

因為各地的政策不同,所以居住證的用途有所區別,以北京為例,持《工作居住證》在以下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一)其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學就讀,免收借讀管理費;

(二)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商品房、批准上市的已購公房和存量房;按有關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三)按照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可在本市辦理因私出國商務手續;

(四)可申請辦理駕駛證或臨時駕駛證以及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

(五)可在本市創辦企業,可以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和科技專案資助;

(六)可列入本市人才培養計劃,並可參加本市有關人才、專家獎勵專案的評選;

(七)可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考試)、執業(職業)資格考試、執業(職業)資格註冊登記;

(八)可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可按有關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那麼,想要享受居住證的好處,可以按以下進行辦理:

辦理條件

1、來京人員持有的暫住證在有效期內且已滿6個月的;

2、以下三個條件至少符合一個:

①在京有合法穩定就業(指未來可能在本市就業6個月以上);

②在京有穩定住所(指擁有未來可以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

③在京連續就讀(指在本市中、小學取得學籍的就讀以及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並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就讀)。

注意: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和殘疾人,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持相關證件證明和書面委託書(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可不提供書面委託書),到居住地流管站或戶籍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或申領北京市居住證。

2樓:土流集團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參考資料:

《居住證暫行條例》

成都居住證有什麼用途謝謝

3樓:辦事大廳

據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居住證暫行條例》

《成都市居住證》持有者,可以享受以下權利,公共服務及便利享受權利: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享受服務: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享受便利: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落戶:據本人意願並符合規定條件,可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以上資料**於:居住證暫行條例-成都市

4樓:匿名使用者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其中包括依法1、享受勞動就業

2、參加社會保險

3、持居住證可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4、還有在居住地享受義務教育

5、享受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6、享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7、享受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8、享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等。

在四川,居住證持有人也享受其他便利: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3、機動車登記,

4、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5、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6、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等。

到底什麼是居住證?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換句話說,居住證是獲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通行證”。

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 第663號

《居住證暫行條例》已經2023年10月21日***第10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2023年11月26日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資訊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資訊系統以及居住證持有人資訊的採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資訊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資訊支援,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佈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

第十五條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第十六條 居住地人民**應當根據下列規定確定落戶條件:

(一)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市區、縣人民**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二)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準,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範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範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定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三)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範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範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四)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

(二)購買、**、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利用製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資訊**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五)篡改居住證資訊。

第二十一條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註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具體收費辦法由***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各地已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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