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正氣長春
如果因為涉嫌聚眾鬥毆被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在檢察院申請批捕時,檢察認為情節輕微,依法不應當逮捕,檢察院就會給辦案單位下達《不予逮捕通知書》,辦案單位依據該決定書,對行為人就會在釋放證明書中,寫上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但這並不說明不應該追究治安行政責任。
重點人口是公安機關到刑滿釋放五年內的人員或者其它需要重點幫助、教育的人員所採取的一種措施,但這和管制、緩刑考驗等人員又不一樣,可以來去自由,可以離開戶籍所在地城市,總體來說,沒有什麼影響。
被管理人員需要在半年內彙報一次感受,可以向**提出困難要求幫助,也可以自由地參加各種社會活動。
不知你明白了沒有?
2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不應負刑事責任就不應該再受到刑事處罰
法律沒有涉及重點管理這一名詞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只是涉嫌而沒證據真的聚眾鬥毆那就只能釋放!如果有證據證明確實參加或組織鬥毆的!但沒達要負刑事責任的!
公安機關可依法判為管制!期限為三個月至兩年!期間未經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等權利!
定期報告自己活動情況!離開所在市、縣必須申請!
4樓:問法網劉律師
已經釋放出來了,不會有事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的 以後要注意守法 想自由做你該做的事
6樓:歸十與想
1、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是: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法律上沒有重點管理這個詞,既然不追究刑事責任,被刑拘釋放人員外出應該不會受到限制;
3、 被刑拘釋放人員原單位如已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8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如未參加工作,如果用人工作單位特別要求,可能會影響就業。
我因涉嫌聚眾鬥毆被刑拘29天,後取保候審,現在我應該怎麼做?
7樓:小嘎子灬丶
首先,你和你的朋友需要保持理智,之後帶上你那個所謂網逃的朋友,一起去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援助,如果資金情況不好,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申請法律援助,向律師說明當時所有的情況,配合律師尋找目擊證人,蒐集你被非法刑拘的證據,再將對方及派出所一同告上法庭。
因涉嫌聚眾鬥毆未被檢察機關批捕後改為治安案例,再次期間被刑拘一個月,後被取保候審一年,可以追究辦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辦案單位關你,和取保,都會有相關的手續,這是特權。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具體情形具體分析的。
如果確實沒有犯罪行為,那麼可以要求國家賠償。
如果實施了犯罪行為,經過偵查認為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那麼是無法要求國家賠償的。
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九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樣到了案發現場,為什麼所有人都是以涉嫌聚眾鬥毆未遂罪批捕,有一人因找了檢察院關係,不批捕,被取保
10樓:匿名使用者
聚眾鬥毆,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符合取保候審的法定條件,則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存在你說的找了檢察機關就不批捕了,這個人應該有其他情節,比如說未成年人,或者自首,或者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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