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一、實習合同
二、優秀
總的來說,我們一般人實習期的時候應該籤實習合同,有一部分人可以直接籤正式合同,我們不要嫉妒他們,而是要通過我們的努力,爭取找到合適的工作,賺更多的錢給自己的父母,失敗了也沒有關係,只要你努力過就夠了,加油吧!
2樓:來自高嶺天真的銀柳
實習期是非正常工作狀態,所以一段時期不牽扯用工合同。實習期結束,如果單位和個人都有意願繼續合作,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由雙方商定,是否有試用期,如果有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如果沒有試用期,可以協商看簽訂幾年的勞動合同。
3樓:虎說教育
實習期應該籤實習合同,準確的說學生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與實習單位也不是正常的勞動關係,學生和單位之間不受勞動法規的約束,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4樓:錳錳寶
我覺得應該是實習合同吧,因為你還是乙個實習生,還不是單位的正式員工,所以我覺得應該籤實習的合同,轉正以後籤正式的
5樓:阿狸樹洞
根據規定,即使是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必須要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簽訂實習合同有違規定。
6樓:糖果罐
實習期一般簽署的都實習合同。畢竟大學生還需要在校繳納保險,而在實習單位是無法繳納保險得。另外,實習期不屬於正式員工,兩者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7樓:日奈森亞夢奧利給
如果是還沒有畢業的情況下,去實習一年或者半年就是應該籤實習合同,實習完以後再考慮是否畢業後在這裡就業,能留下來就籤勞動合同。
8樓:dj林林
實習期的時候當年要籤實習的合同的,因為這個過程是在考驗你是否有能力,公司是否錄取你都是在於兩者之間。
實習期籤的合同有效嗎
9樓:春風十里不如你耶
有效。未畢業前學生單位學校三方簽訂的實習協議是三方協議,三方就業協議書不同於勞動合同。
首先,三方就業協議書是國家教育部統一印製的,主要是明確三方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三方就業協議書制定的依據是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規和規定,有效期為: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
而勞動合同是受《勞動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護,有些用人單位如許多外企在確定錄用時(注:在到用人單位報到前),就同時要求和畢業生簽訂乙份類似勞動合同的協議;而更多的用人單位則要求先簽「就業意向書」,畢業生報到後再簽訂勞動合同。
其次,就業協議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學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關聯但彼此獨立;而勞動合同是雙方合同,它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的權利、義務構成。
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仍然是學生身份,但是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是勞動者身份。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業協議的效力應當喪失。若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附件內容矛盾,則以勞動合同為準。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乙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乙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10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 你跟公司簽訂培訓合同就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果違約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11樓:咖啡肉仔搖搖熊
要是培訓完了的話 你提出辭職要承擔一部分的培訓費用的,因為是你違約在先!
12樓:杜鵑鳴澗
第一、未畢業前學生單位學校三方簽訂的實習協議是一般的合同,合法有效約束簽約各方,但學生實習期間與實習單位建立的不是勞動關係,而是一般的民事關係,享受並承擔實習協議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公司安排你進行專業培訓並約定服務期的,培訓合同可視為公司跟你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關係建立之日起乙個月內公司應為你申購各種社會保險,如沒,涉嫌違法,你可據此主張公司違約在先而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係及培訓合同關係,並請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沒有籤勞動合同的不需承擔責任。
大學生應屆畢業生實習期要簽合同嗎?
14樓:老寒凝狄羽
1.按照你的說法,公司沒有許諾9月份給你那份空缺工作,所以現在簽不簽合同沒有實際意義,到時候可以隨便找點理由,說你實習期怎麼怎麼犯錯了而翻臉(實習本來就是新人,不犯錯幾乎不可能)。
2.如果6月份開始實習,9月份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你可以要求將6-9月三個月時間計入試用期,公司需要為你補交這三個月的4金。
3.建議畢業前多了解了解《勞動合同法》
15樓:陽光的
1、大學生應屆畢業生實習期間可以籤實習協議的,等轉正了可以在和公司籤正式的勞動合同。
2、由於學生實習目前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屬於法律空白,因此實習只能界定為為民事協議,不屬勞動法調整。只能按協議所約定的條款來確定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但條款內容不得顯失公平、違法。
實習協議是學生保護自我權益的有利**,因此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明確的實習協議,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簽訂實習協議的時候,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查明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協議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格是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因此,實習生籤協議之前,一定要先審查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其次,看清協議條款是否明確合法。實習協議的內容是整個實習協議的關鍵部分,實習生一定要認真核查雙方權利義務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是否明確了崗位與薪酬等。
再次,檢視簽訂實習協議的程式是否完備。實習生和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籤協議時要注意完整地履行手續。其一,要簽名並寫清簽字時間;其二,必須加蓋單位公章並註明時間,不能用個人簽字代替單位公章。
最後,注意違約責任的界定是否明確。在協議內容中,應詳細表述當事人雙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後應負的責任,同時還應寫明當事人違約後通過何種方式、途徑來承擔責任。這樣才有利於當事人雙方履行協議,也有利於防止糾紛的發生及糾紛的解決。
應屆生簽合同是籤實習期合同還是籤正式員工合同
16樓:衣整獅子
1、你現在還是學生身份,不是勞動法上真正的勞動者不能適用勞動法的規定,所以你是實習期,不能算是試用期,你們可以簽訂協議,但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2、如果是勞動者,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實習期是否要簽訂勞動合同
關於試用期和實習期的規定
17樓:華律網
不一樣。1、實習期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為達到理論聯絡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只涉及在校學生。
所以實習期內與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係,拿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不違反法律規定。實習期是針對在校學生的。2、試用期,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進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選擇而在合同中所約定的一定的期限。
①試用期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並非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②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③在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合同雙方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④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合同當事人可以單方面隨時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而言,只要證實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即可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方面而言,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任何限制條件,也無須提前通知企業。
試用期合同當事人單方隨時解除合同不構成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
18樓:匿名使用者
實習期是針對未畢業的學生而言,試用期是針對勞動者而言,兩者不是乙個概念。
如果公司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是可以約定3個月的試用期的。你在畢業前是學生,不具備勞動者身份,因此那個實習期跟試用期不能混為一談。當然,像你這種情況,如果已經對公司有一定了解,可以獨立工作了,一般企業就不再約定試用期了。
建議跟公司領導溝通一下,了解約定試用期的原因,領導對你有什麼期望,工作上有哪些不足,應該在哪些方面努力。如果公司堅持試用期,也沒什麼,試用期內如果你覺得公司崗位不合適,也可以提出辭職的。此外,試用期你已經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社保公積金公司應該為你繳納了。
19樓:樂觀羅江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天試用期的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針對的是在校學生。
關於實習,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於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以僱傭關係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於與單位之間的實習合同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
實習期只適用於在校學生。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實際上即便簽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和非在校學生也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作為用人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的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生的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過程中發生因工受傷後產生經濟賠償糾紛。
大學生實習期間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與簽訂實習協議之間的不同會導致什麼問題
大學生實習期間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與簽訂實習協議之間的不同應當以實習協議為準,大學生實習期間不具備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條件,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者取得畢業證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實習協議失效。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 公平 平等自願 協商一致 誠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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