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了月的員工辭退說三天內給錢三天了還沒給錢怎麼算

2022-08-03 22:47:47 字數 6340 閱讀 6095

1樓:雲琛老師

原來乙個多月的員工辭退了,三天內給錢,三天還沒給錢。那麼你去找老闆去拿。

2樓:

你好,幹了乙個月的員工,辭退說三天內給工資,沒給錢了再去要吧。或或者打**問清楚什麼原因。

3樓:思語新竹

既然單位說三天內給你結清工資,如果三天內沒給錢,你可以找工廠去要,不給的話,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申請幫助。

4樓:攀登到山頂

月的員工辭退老闆說給錢沒給你可以去找老闆要。

5樓:書曉山

一般來說做了乙個月被辭退老闆是要給錢的因為不是員工自己申請,如果沒有給錢的話那麼要去找老闆他們。

6樓:德智教育謝老師

正常情況下辭退,公司還是會根據工資發放日發放工資的,如果公司跟你說三天的話,你可以直接到公司要的!是這樣的!

7樓:0蘇堤春曉

其實也沒必要在乎三天兩天的,只要最後他能把錢給你就行。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繼續追要啊!如果不給,可以找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協助處理!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去跟公司交涉,有的是兩三天後結算就給,有的是到了開工資的日子才會結算,如果都沒給,交涉也不行的話,只能去勞動仲裁投訴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每個老闆發工資都是能拖盡量拖的,很少會按時給你,你得催他才行。從你不上班那天開始不算工資。

11樓:

找公司老闆家去,或者,去勞動制裁部門了,但是,你是被老闆辭退的嗎?

12樓:

如果是正規公司,一般可能流程比較慢,晚幾天會給的,還有如果不給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去舉報,一定能拿到的。

13樓:hi大家好hi的家

像你這種情況,員工。辭職那麼他所應得的工資那不還是按照他原來多少就給多少,雖然你推遲了時間這個也不會算什麼,利息的。其實作為乙個老闆守信用的。

最初人心的所以說理論差別人多少自然劉能力我覺得就不要故意去拖欠別人。

14樓:情感e解憂

這個計算方法應該也是按照平均月工資買計算的,所以說也不用擔心。等一下。

15樓:止千亦

不給錢,去要。如果不去要,老闆會一直拖著不給的,不要臆想老闆主動聯絡你給你錢,不可能的。所以盡快去要,告訴他家裡急用錢,找個理由。

如果老闆推說過幾天,讓他寫字據,日期,簽字,不給就有證據了。

16樓:信念投射

打**問啊,要是不給,可以去勞動部門舉報的,這些企業公司很怕的,現在就怕拖欠工資。

17樓:律俊友

好的,三天內給錢,但是三天內還沒有給錢,那你就繼續再去問他要。

18樓:韋永祥

幹了乙個月不給工錢可以去勞動仲裁起訴,拿上所有證據。

19樓:匿名使用者

說好三天內給錢都沒給,那就去找他要個說法

20樓:來自鷲峰唇若塗脂 的垂絲海棠

及時收集好證據,到勞動部門仲裁。

21樓:幻宇晨風

拿好證據去勞動局投訴他吧!

老闆把我辭退了,但是都幹了一星期了,3天試用期,付錢時候說3天試用期那個錢不給我,合理嗎

22樓:無柰de表情

根據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辭退試用期工作人員 如違反此條非法辭退工作人員 工作人員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不少於用人單位正式員工上年平均工資的三倍賠償金

像你這樣的情況 現實中不是個案 就是很多用人單位借試用期來免費使用勞動力 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你的薪水 要是還是不給 就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要懂得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23樓:哀令颯

三天換個發展機會,你覺得值嗎?

試用期3天內辭退人需要支付工資麼

24樓:佳爺說歷史

需要。試用3天辭退,不管有沒有簽訂合同,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付出了勞動,產生了價值,於情於理於法都應當給工資。辭退,說明是公司的主動行為,更應當給工資。

一般正規的公司辭退員工,哪怕只有3天,也會結清工資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5樓:熱詞團小知

試用期3天內辭退人需要支付工資給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6樓:韓飛律師

試用期3天內辭退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其工資的。

1、如果勞動者簽了個人辭職書:就是勞動者有試用期內主動解除合同了:這樣的情況,公司只需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不簽: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1)如果公司有這樣的證據:公司是依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要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是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此時,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當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2倍作為賠償,即:

在勞動者工作不滿3個月時,除給勞動者應得的實際工資外,還應給勞動者乙個月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是:

(1)《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由上可知:勞動者依據第37條自己主動在試用期內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單位依據第39條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金】。

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所謂「不符合錄用條件」沒有具體規定,我的理解主要是:

1、不符合公司招聘時對相應職位的要求

2、缺乏實際工作能力,經培訓、調換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等等。

27樓:小高總老婆

應該是按試用期的錢給的

28樓:科技情報咖

公司需要支付工資。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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