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鑑定是因為工作而得的癌症,職工工作期間得了絕症,單位應該怎麼處理

2022-08-19 15:32:07 字數 5729 閱讀 8355

1樓:朋睿慈

首先你要確定你的職業會誘發哪些癌症,是否和你現在得病有必然聯絡。可以去當地省市一級的職業病檢測來確定,這樣比較有公信力,在和企業談判時,證據比較有說服力。

2樓:愛喝粥

工作期間得了癌症,屬於因為工作引起的癌症,屬於職業病,職業病工作單位是要按照工傷來進行賠償的,如果不是因為工作造成的,則工作單位不做賠償,需要做職業病的鑑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鑑定辦法由***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鑑定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職業史;

(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

(三)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絡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簽署,並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第四十九條 職業病診斷、鑑定過程中,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係、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到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主張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職業病診斷、鑑定程式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勞動者的**費用按照職業病待遇規定的途徑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九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怎麼辨別癌症

3樓:寧靜

中醫的標準是一看看能不能吃得下。二看睡的香不香三看適當運動累不累,以上三點達標就沒多大問題

4樓:平靜安逸一點

可去正規三甲醫院去看下,描述近來出來的變化,不舒服的,症狀等。必要時可以做些檢查。不用自己嚇唬自己。

壓力大,睡不好,也會掉發。脾胃不好,可能那邊痛等等。所以早發現不舒服的,就可去醫院看一下。

5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是通過病理分析。

6樓:匿名使用者

擊潰癌細胞的中藥配方:

本藥方可通過誘導癌細胞凋亡,抑制癌細胞增殖,防止癌細胞生長、擴散,調節細胞免疫,增強體內體液免疫功能,從而起到預防和**癌症的效果,讓癌細胞死亡。

中藥配方:

黃芪15克、黨參15克、印雨草10克、白花蛇草10克、茯苓皮10克、正心子10克、黃藥子10克、雙花10克、半枝蓮10克、鐵樹葉10克、甘草6克。

預防可每年服用一次,每次服用三付。一天一付、水煎服、飯後喝三次。

發現癌細胞(患有各種癌症的 )連服用10付---30付,每天1付,水煎服、一天三次飯後喝。

員工在職期間被查出有癌症怎麼辦。員工會得到什麼賠償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職工非因工負傷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定期限的醫療期。醫療期內由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具體標準由根據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確定,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同時職工在醫療過程中,可依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若因用人單位未繳納導致無法享受的,可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該部分醫療費用。

8樓:濠言

人都會生病,自己得病,單位不存在賠償,法律也沒這個規定。但是單位(或工會)一般會有困難補助之類的,適當補助。但不是賠償。望採納。

9樓:匿名使用者

癌症和你的工作有關嗎,如果是因為工作環境等導致的癌症,可以索賠,但如何和工作沒有關係,是自身其他原因導致的,那沒理由索賠

10樓:密姐說法

一、如果你認為你患癌症與工作有關,可以申請職業病鑑定,經鑑定屬於職業病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法律依據是《職業病防治法》及《工傷保險條例》

二、如果與你工作無關,不屬於職業病,員工無權要求單位賠償,但醫療等費用可以一定程式上通過社保報銷解決。如果單位未給員工購買社保,你可以對由此給你造成的無法報銷的損失,要求單位賠償。

11樓:巢曉靈

在職員工得了癌症還需要開病假單嗎

12樓:熱情的寶貝我

因病 而是自身 為什麼是得到賠償

得了癌症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13樓:廣東萬林律師事務所

你好,你可以查一下職業病目錄,要是可以認定為職業病就可以申請工傷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能證明所得癌症由於工作引起,可以認定為工傷

15樓:匿名使用者

能證明癌症和工作存在因果關係就可以認定。

職工工作期間得了絕症,單位應該怎麼處理

16樓:藍色夢想家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法[1994]479號)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

17樓:雲南楊律師

1、申請認定為工傷

2、申請鑑定構成幾級傷殘

3、申請按工傷標準給予賠補償

18樓:晚茶呀呀

回答你好,員工得了癌症的,企業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但是我比較建議公司採取人性化的處理方式,即同意職工的病休請求,相當於給員工乙個長期病假,具體病假待遇可以按照當地的標準執行,比如北京是最低工資標準的80%(如果用人單位效益好關懷員工,給其全額工資也是可以的),這種方式至少是有溫度的處理方式。

所以說不建議公司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畢竟職工患癌也不是自己能夠控制得了的,公司應該有溫度一些。

更多1條

家人得了癌症有工作,公司能辭退他嗎

19樓:

企業不能因為疾病原因而辭退癌症病人,這是違法的。

《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裁員】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事項】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得了癌症有工作,公司是可以辭退的,但在辭退時應提前30天通知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如果是因為工作而得的癌症,則辭退時賠償要按照工作年限來進行賠償,最高可給予12個月的工資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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