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夫妻婚後財產,車位寫在一方名下不經雙方同意可以自由買賣嗎

2022-08-19 23:12:14 字數 5353 閱讀 3089

1樓:歐陽一鵬律師

你好。只要是婚後購置的,一般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雙方一同協商處分。

如果一方未經另外一方同意的,是無權處分。所以儘管車位寫在一方名下,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雙方共同處分。如果買房善意取得該房產的,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賠償損失。

如果買方是惡意的,女方可以要求撤銷該買賣合同,要回房產。如果買方是善意的,但是最終未能買到房產的,買房有權向男方主張違約責任。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仍然實施**行為,未經被**人追認的,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

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第五百零三條無權**人以被**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望回答有所幫助。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樓:晨曦胖哥

根據相關規定,這種情況車位寫在誰名下,誰就可以自由買賣,有約定的例外。

請問夫妻共**產一方在未經另方同意下買賣可以嗎?

3樓:匿名使用者

一方不同意,另一方擅自賣房,房屋買賣合同判定為無效的情況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3、《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共有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未經另一方同意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

夫妻共有房產一方擅自處分的,屬於無權處分,但是善意第三人基於對產權登記資訊的信賴,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應予保護。

婚姻法對此行為也有具體條文規定: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過戶的時候不可以交易了。不過違約責任還是要承擔的。過戶完了的時候女方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6樓:原創**夢工廠

這個肯定是不合法的,

即使是賣了,

那買方也屬於不合法律。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房產登記在男方乙個人名下,只要房屋還沒有過戶,女方可以憑共同所有的證據撤銷買賣關係。當然,假如已辦理了過戶登記,則買房的善意方可以取得房產所有權,女方可追究男方責任。

如果房產登記的權利人是男女雙方,則男方是不能單方面買賣的。

8樓:小市白片糕

肯定不可以,既然屬於共同財產,那肯定是要經過兩個人都同意的。

9樓:匿名使用者

1、男方無權單獨賣房子,但買方是善意第三人(即其不知道男方無權)的話,買賣合同依然成立。

2、因為現在合同中買方只是交了訂金,所以合同還可以終止履行,但你們要返還買方雙倍定金。

3、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0樓:中顧法律網團隊

夫妻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一方在處置時應該徵得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私自處分。

但是,民法中物權的公示性又要求如果交易的相對人可以通過物權的公示相信與自己交易的相對人是所有權人,那麼交易就是有效的。通俗的說,如果房屋的房產證上只有男方乙個人的名字,那麼買房子的人就可以購買這個房屋,女方只能要求男方賠償損失。

如果房產證上有兩個人的名字,那麼女方就能主張撤銷這個購房合同。

如果是這樣 ,那就只能向男方主張賠償自己的損失,祝好運

11樓:孫見見治邦

可以。夫妻共同財產需要你們都同意才能處理。現在房子還沒辦理過戶,你可以告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

但是對方有權要求你丈夫賠償其損失或支付違約金

12樓:江南晴好

不可以賣。如果有人從中做了男方同意而成交的結果,可以通過投訴或起訴撤消此交易。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夫妻共有財產的,有一方沒有同意簽字是不算的,如果你們沒有和中介簽訂單邊合同的話你們就沒有責任,如果簽訂了就表示買賣成立。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審判決歸買方說明已經過戶了,這時歸買方了。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名下的車輛可以私自賣出嗎

15樓:科學喵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名下的車輛不可以私自賣出,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對方有權請求宣告該處分行為無效。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夫妻一方在處分共同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事後不得以自己未參加處分為由否認處分的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對方有權請求宣告該處分行為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無從知道夫妻一方的行為屬於擅自處分行為的,該處分行為有效。一方因擅自處分行為給配偶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因一方擅自處分行為所負的債務,應由該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婚後所得」,是指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即從婚姻關係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一種共同共有關係。即夫妻雙方作為共有人對全部夫妻財產不區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所有權。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16樓:法律援助

您好,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名下的車輛可以私自賣出,因為車輛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如果私自賣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這個時候如果第三人(也就是買車的那個人)他以合理的**買走車輛,並且他不知道賣車的人沒有處分權,並且車輛已經交給了第三人(買車人)並辦理的登記,那麼這個時候車輛的所有權就是第三人的(買車人),這個時候另外一方不能找買車人還車,只能要求無權處分人賠償(賣車人),如果買車人知道賣車人無權處分該車輛或者以明顯低價買那就屬於惡意的,不能根據善意取得制度獲得車輛所有權,另一方可以找賣車人要回車輛。律法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此人可擅自賣房嗎

17樓:燈影

不能,因為這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即便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也應為夫妻兩人共同共有,房屋的處分權必然由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處分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是否具有完全的處分權,只影響到房屋能否順利辦理變更登記,對於物權變動的原因(即合同的生效與否)並不產生影響。因為合同生效與否,取決於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無效條件,合同的簽訂是否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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