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風兒別吹
不一定,如果你要辭職應該履行以下條文
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樓:清心文竹老師
籤三年合同不是必須要幹三年,你中間可以離職的,勞動法規定可以離職,不需要違約金什麼的。
3樓:acfun老婆指定唯一老公
合同上應該有寫,是否有違約金,離職提前期
4樓:永衡神靈
可以毀約,但你要陪很多錢才能完事。
5樓:匿名使用者
no,隨時可以提出辭職
我剛跟一家網路公司簽了合同,交了三年的錢,但是由於很多原因不想做了,他能把錢退給我嗎?
6樓:全康裕
按照法律上是按照你們雙方最先制定好的協議進行。還有就是你能有足夠的證據強制性叫他退錢那就挑剔他的錯
請問我和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在這3年之中,我要辭職可以麼?
7樓:
和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在這3年之中,與公司協商後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8樓:韓飛律師
無論簽訂了多久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都是可以辭職的。勞動者有自主擇業權。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9樓:公尺蘭加油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難道說簽了勞動合同就成為了他們的奴隸?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不能和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這樣30天過後就可以離職了。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最後祝你好運!
10樓:
勞動合同又不是賣身契,當然可以,但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辭職。
首先,最基本的,地球人都知道的是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形式遞交辭職書。
其次,辭職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再次,結算工資,轉走檔案社保等。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 要承擔行合同中所規定的 違約 賠償責任
和公司簽定的合同是三年,但是我幹了2年就不想在這裡繼續幹了,現在我辭職經理不給批准,我可以直接走麼?
12樓:博捷思珠心算
提交書面辭職後乙個月單位即使沒有同意,辭職也自動生效了。直接走是違反合同規定的是要承擔相應的賠償的。如果你直接走給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是要負責賠償的。
13樓:雙鬢飛雪
合同沒到期,依據勞動合同法你可以提前乙個月向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單位不同意,你自行離職是可以的,單位不可能強制你去上班,但是要承擔法律責任,最少乙個月的工資。你的人事檔案存在人才中心,與用人單位沒關係,取出人事檔案不用經過原單位同意,只是解除與人才中心的**協議。
14樓:
1、提前乙個月通知單位辭職是合法的,除非單位以前為你培訓進行過大量的資金投入或者簽訂過競業禁止協議,否則你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勞動法這樣規定是為了優先保障勞動者自由擇業的權利,鼓勵企業通過優良的待遇留住員工,而不是通過合同期限條款來限制員工流動。
2、調檔案必須要單位開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否則你是調不出來的。如果單位不給你開,你可以對單位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15樓:匿名使用者
提交辭職申請,乙個月後,不管單位是否同意離職,你都可以離職了,單位還必須支付工資,但是要是直接走了就另說了。。
我在西安高新區開了一家軟體開發公司,可是一直沒有接到活,三年多了,我該怎麼辦,那個大神給出出主意?
16樓:可愛的寶媽
開了一家公司,三年了沒接到活,那麼請問你是咋麼撐下去的?既然你有開公司的勇氣,那麼就應該對自己公司的定位很清楚呀,沒生意,你就一直等了三年?建議你,要麼趕緊把你那破公司關了,自己好好找份工作,踏實上班就行了,要麼好好理清思路,找準自己的定位,既然生意不上門,那麼你就應該多宣傳,多做一些工作!
17樓:一指名
你可以將自己做過的產品以及能提供給客戶哪些服務做乙個宣傳資料,也可以找人幫助推廣。如果你能提供使用者需要的服務,相信還是有發展的。
我想問一下,在一家公司工作有三年了,公司沒有與我簽訂勞動合同,我該如何維權?
18樓:
收集好你在該公司工作過的證明,然後就可以前勞動局告了
19樓:
公司有法人資格嗎?如果是個人的話很難說,可以是勞務性質。
如果是公司,你能證明是為該公司服務,當然如果有多個人都是通過這個個人賬戶支付且是公司員工就更能證明了。從2023年開始執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必須是在乙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乙個月後支付雙薪,超過1年沒有簽訂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解雇你,從工作次月開始可以要求雙薪,且要加上4個月工資(3年合同期補償金+代通金)和其他賠償。
一般你可以去你工作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勞動仲裁
20樓:有累
有三個人證明你在這公司上班就行了
我跟公司簽了3年合同,現在做了1年半就想辭職了,這樣可以的嗎?
21樓:雙魚貝貝
跟公司簽了3年合同,現在做了1年半就想辭職了,這樣可以,寫辭職報告向公司申請辭職就可以了。
勞動者是可以辭職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具體流程:
1、勞動者要寫辭職信。把握好辭職原因,主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也享受不了失業金;勞動者以非自己意願辭職,那麼可以享受經濟補償和失業金。
2、勞動者要提前乙個月申請辭職,在月頭遞交辭職信,找公司離職簽字同意。
3、勞動者按照公司人事部管理辦理離職手續,可能要按離職單,找各部門經理簽字同意。
4、工作交接後,公司人事部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給勞動者社保手冊、員工檔案,結清剩下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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