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未申請工傷認定已過時限。
工傷職工除停工留薪期確認外,勞動能力鑑定並無法定的時限規定,以傷情相對穩定為標誌。工傷職工一年有餘,沒有好轉,並未達到鑑定條件。可待傷情穩定後申請鑑定。
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是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後享有工傷保險待遇以及方式爭議獲得司法救濟的前提條件。工傷認定法律規定有時效限制,用人單位申請認定的時限為30天,工會和工傷職工申請認定的時限為一年。現工傷職工一早上事故傷害一年有餘,如果沒有法定的不屬於本人意願的情形,不能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一)受不可抗力影響的;
(二)職工由於被國家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請工傷認定的;
(三)申請人正式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因社會保險機構未登記或者材料遺失等原因造成申請超時限的;
(四)當事人就確認勞動關係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2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在工傷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並被認定為工傷,那麼即便是在一年之後也是可以做勞動能力鑑定的。
但是如果傷者在工傷事故發生後一年內沒有申請工傷認定的,那麼一年以後勞動局將不再受理勞動者的工傷認定申請,也失去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機會。
勞動者要得到賠償,只能發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樓:風塵世射手
特殊情況 可到仲裁委指定醫院做傷殘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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