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一月十四號辦的離職書十九號交的離職書是不算曠工的,如果勞動者辭職到期,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資。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
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2樓:濤聲海韻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已經遞交辭職報告乙個月了,公司不給我辦理離職手續,也不給我發工資了,我該怎麼處理?
3樓:獨愛悔亭
可以與公司協商解決,如果公司拒絕協商,可以相勞動部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
因為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還遲遲不辦理離職手續是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勞動爭議解決方法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 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 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4樓:
如果和公司無法溝通的,建議通過勞動部門處理。
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
5樓:匿名使用者
為什麼不給你辦理辭職手續,是有什麼原因,一般的企業正式員工提出辭職,乙個月以後就必須辦理辭職手續走人的。是不是公司需要你協助處理事務等,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乙個月後公司不讓你走,你可以找當地勞動仲裁部門諮詢,讓他們協助你處理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已經遞交了辭職報告無需公司的離職手續。在辭職報告過後的乙個月你就可以隨時離開工作單位。不付工資可以找勞動部門解決。
就是說,本來我上個月20號寫了辭職書上交了,那下個月20就應該可以走
我的離職申請書領導也批了,後幾天沒去上班,允昌科技算我自動離職,連上乙個月的工資也不給,請問我怎麼
7樓:
首先,你應該和領導多溝通,做好交接工作,並要求支付應得的報酬。
如果沒辦法和解,你只能去當地勞動部門投訴。
8樓:
你也太隨意了點,後幾天沒班有沒有請假呀。
當然他們不給發工資是不對的。你可以去勞動站告他們
9樓:匿名使用者
是錯誤的,難道那幾天你也熬不下去,不結工資,找**暴光他
我工作了14天。之後辦了正常離職手續,但是到了發工資的時候沒給我發。我問公司公司說我沒有績效 10
10樓:良壤
這種情況確實是有的,我有朋友離開公司後又拿了一年多的工資,直到公司催他去辦手續。這種情況估計也就是在國企存在,反正是公家的錢,人事和財務也沒必要去較真,如果你在公司時人緣還不錯,大家也就睜一眼閉一眼。
不過,也不是說你不去辦手續就可以一直佔便宜的,沒辦離職手續又長期未上班可以按曠工處理,公司什麼時候想處理時辦個開除就行了。開除的結果是你的幹部身份就沒了,當然現在幹部身份基本也沒什麼用。開除或辦理離職手續這兩種方式,對你的人事關係,檔案,保險繳納基準都會有不同的影響,如果你無所謂就一直拖著不辦就行了,如果你覺得得不償失就回去辦一下。
另外如果沒有辦理解除合同手續,原公司又沒開除你,你是不能和別的公司簽新合同的。
在你辦完離職手續後,又沒有簽新公司前,保險是要自己去繳的,公積金可以不繳納。
11樓:
工作14天,如果你的工種是按時或按日計工資的話你可以領,如果是領月薪或年薪,你就沒有領取工資的權利了
我曠工三天,然後我公司就說我自動離職,不給我發工資了,怎麼辦?
12樓:ofweek人才網
公司的規章制度是怎麼規定的,如果規章制度規定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工資和檔案;如果沒有這樣的規章制度,則可以主張違法解除的賠償金、工資和檔案
13樓:初心情感老師
你曠工三天,確實是你自己的問題,公司說你自動離職了,不給你發工資,那要分兩種情況。
如果你是故意曠工三天的話,那沒有什麼好說的,你的工資很有可能就是要不回來了,因為你是自己的原因,曠工了,有可能你們進廠的時候簽了合同,上面也有寫的。
如果你是有什麼突發的意外原因的話,你可以去廠裡面找財務部,或者說找廠裡的領導說一下,說不定可以討回一點工資,但是這個也是說不准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自動離職是口語化用詞,法律上已經沒有自動離職的說法。勞動者曠工三天的,若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用人單位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二、但解除勞動合同時,對於勞動者應得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2份);證據清單和相應證據材料(2份),證據材料主要有勞動合同,工資賬單;身份證影印件(1份)。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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