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暮靄之名惋惜
一、勞動合同法絕不是對工人比對老闆還好。一切的財富都是勞動者創造的,本來理應由勞動者所得,可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者的工資只能餬口,而老闆們的財富卻堆成了山。勞動合同法規定各省的工資都不能低於最低工資線,只不過是保障了工人的工資不能低於生存線而已,這能說是對工人比老闆好嗎?
我們知道富士康是乙個典型的血汗工廠,但是就是它,卻還是比較遵守勞動合同法的,我們能說富士康對工人比郭台銘還要好嗎?
二、勞動合同法的執**況著實堪憂,僅僅是頒布一部法律對於工人權益的保障是不夠的。根據國家統計局農民工監測報告,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率從2023年的42.8%下降到2023年的38%,而且其中不乏違法的勞動合同。
2023年,農民工「五險」的參保率分別為:工傷保險26.2%、醫療保險17.
6%、養老保險16.7%、失業保險10.5%、生育保險7.
8%。即便是北京大學這樣的高等學府,其後勤工人中簽訂且持有勞動合同的比率也不過38%。遇到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情況,北大後勤工人中竟然有75%的工人是忍氣吞聲、22%的工人想維權而不敢維,只有3%的工人有過維權經歷。
三、2023年後,工資增長仍然比不上gdp的增長。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教授王江松說,「根據國家統計局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2023年指2023年農民工工資增長情況為:2023年1340元、2023年1417元、2023年1690元、2023年2049元、2023年2290元、2023年2609元、2023年2864元,6年間翻了一番(2.
1倍),略高於同期gdp增長速度(2023年gdp為316751.75億,2023年為635910億,2023年為2023年的2倍)。如果扣除統計局發布的打了折扣的2008-2023年物價增幅(2023年5.
90%、2023年-0.70%、2023年3.30%、2023年5.
40%、2023年2.60%、2023年2.60%、2023年1.
50%),農民工工工資實際增幅還是低於gdp增速的。」即便是工資增長一段時間內超過了勞動生產率的增長,也不過是補償之前一二十年工資的低位徘徊罷了。而且工資的增長還能促使老闆們增加購置先進裝置、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動力呢。
四、拿外資撤離嚇唬工人是全球資本使的乙個陰招。資本的本性是逐利的,哪個國家利潤率高,它就往**去。正因為此,改革開放以來,歐美日等發達國家和台灣香港等發達地區的資本紛紛湧入中國大陸。
他們看中了大陸低廉的勞動力、土地、稅收等成本和相對高素質的勞動力(健康、有文化),將本國的產業轉移至中國,獲得了更巨大的財富增長。可是無論是他們本國的工人還是中國的工人都處於乙個相當弱勢的地位,受到了殘酷的剝削。但是他們沒有想到,資本走到**,工人的反抗就在**風起雲湧。
資本的全球化必然會帶來工人鬥爭的全球化。即便是他們拿來嚇唬勞動者的越南、菲律賓等地,其工人抗爭也是風起雲湧。而且,即便是資本會轉移,工人努力維護自己的權益仍然要比甘於被宰割所獲得的收益要大得多。
2樓:霸氣航行天下
因為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和風險。企業方面增加了成本。
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商不同意的.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
3樓:知道法也團隊
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審查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如果存在,用人單位可以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涉嫌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樓: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如果有合法理由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合法理由不得隨意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如果是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辦法:《勞動法合同法》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與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6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7樓:吳淑君律師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吳淑君律師回答:您好。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不成的,公司仍然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屬於《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違法解除情形,公司將支付經濟賠償金。
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8樓:匿名使用者
繼續履行,否則單位要補償甚至賠償
9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如果公司沒有合法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勞動賠償金。歡迎來電諮詢。
10樓:手機使用者
你好!是單位要解除你的合同嗎!要是單位解除合同地;單位應該給你部分經濟什麼的
11樓:找法網
公司與員工不能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等合同期滿後終止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什麼區別 簡潔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後,取證證明被辭退的事實,然後去仲裁主張確認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違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一年支付二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勞動合同法39條第2項什麼內容
嚴重違反用bai人單位的規du章制度的。zhi勞動者應該遵守 執行用人 dao單位根據法律規定 專和本單位生 屬產 經營實際情況,制定的規章制度。如勞動紀律考核規定 主要是出勤 安全生產規定 主要是操作規範 技術保密規定 財務規定等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勞動者多次曠工 遲到 早退,...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27條內容是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 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