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儒德律師事務所
有點兒沒有太懂你的問題,是妹妹婚後贈與你然後妹妹離婚時妹夫是否有權要?還是你婚後妹妹贈與你的車,你離婚男方是否能以共同財產分?
如果是第二種,妹妹贈與你,你離婚男方是否有權要?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說車子已經交付就不能撤銷了,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只贈與你一人,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樓:無限大虐爆全場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是不是婚前財產?如果不是,那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一般小額的一方有權單獨處理,但是如果涉及到較大額度的,那肯定無權處理也就是沒有贈與權。而且無償贈與這塊的證明標準很高,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還有很多東西,如果男方通過訴訟,你這車大概率要還回去。
這個很好想的通的,如果一方可以隨便贈與,你想想這個家是什麼樣子了。
3樓:法之道
男方有權要,你不能善意取得。
4樓:匿名使用者
口頭贈的不算是你的,離婚時男方沒權要也沒臉要。
5樓:匿名使用者
口頭贈與的法律不認可,
如果你妹離婚,男方是有權要回的,或者做相關處理的,
這個還要看車的權屬人是誰,如果之前就變更為你的名字了,那他就沒有權力來處理了
婚後父母買給我的車,離婚時對方要求分割,該怎麼辦?
6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上規定的很明確,車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下面這個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釋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明確表示,重點在這裡,法律上沒有規定以什麼方式,書面的還是口頭的,所以說,在訴訟中,你和你父母口徑要一致,堅決咬定車只是贈送給你乙個人的,當然前提是你要證明車是你父母買的。
7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你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婚前財產各歸各。你的就是你的,她的就是她的。誰也不能侵占!
8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後我父母買了一輛車,落的我的名字,作為我的嫁妝。你自己都說的很清楚了,作為我的嫁妝當然就是共同財產,依照法律是平分了。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沒有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屬於接受贈與所得。
婚後男方父母出錢買的車,車子落戶是男方名字,離婚的話女方有權要求分割嗎?
10樓:love蝶舞晨軒
可以參照,《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見,我國《婚姻法》已經對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動產權屬作出了規定,即除非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才能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否則就是共同財產。
11樓:匿名使用者
無權。根據法律的規定,以及參照司法解釋對跟這種情況類似的購買不動產的處理,婚後父母出資給自己子女購買汽車,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應該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因此,在離婚時女方是沒有權利分割這項財產的。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你這是見財起癔
13樓:紅色胡股
有的,那是你們婚後共同財產,離婚是可以分割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車子沒有你名字
離婚協議書上寫的車子給女方,但是車子是婚後男方父母出錢買的,男方有權利將車子給女方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車輛是登記在男方的名下,男方就有權處置該車輛,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車輛給女方;但如果車輛不是登記在男方名下的話,男方就無權處置該車輛,即使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車輛歸屬,也是無效的約定。
16樓:愛喝粥
婚後購買,父母出資,如果是指定贈予給男方的就屬於個人財產。
沒有約定就屬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財產。
17樓:
離婚協議書上寫的車子給女方,但是車子是婚後男方父母出錢買的,如果車主是男方而不是男方父母,那麼男方就有權利將車子給女方。
如果車主是男方父母,那麼男方就沒有權利將父母的車了給女方。
1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視為贈與
男方有權處置
書面簽字確認
是可以視為贈與對方有效的
19樓:王元頁
看車登記誰名下
如果登記男方名下,男方自願,車可以歸女方所有如果登記男方父母名下,男方沒權利處分,需要車輛所有人同意才能除分《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0樓:桓慕凝
首先,根據《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也就是說雙方在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具備法律效力,原則上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履行。其次,如果雙方離婚後,對雙方離婚簽訂的離婚協議反悔的,可以在一年內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同時,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即雙方協議離婚的,且對於財產分割問題進行協議的,如對該分割協議反悔,認為存在欺詐、脅迫等影響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則可以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對離婚協議變更或者撤銷。
21樓:匿名使用者
看車在誰名下,不看是誰出錢
22樓:
只要協議書上寫的清楚,是可以的
婚後父母出錢買車,離婚的時候歸誰?
23樓:華律網
婚後父母出資買車屬於共同財產嗎?這是乙個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很常見的問題,今天就這問題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
一方或雙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無論繼承權人、受贈權人是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其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的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汽車供夫妻共同使用,如果沒有明確所贈與的物件,該車輛應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對雙方的共同財產所享受到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一樣的,因此在離婚時,原則上雙方應均等分割共同財產,只要雙方協商一致,法律不會干涉財產的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一方或雙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無論繼承權人、受贈權人是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其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的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
24樓:木木木子丶李
如果對方證據完整,且只對男方進行贈與,車輛歸男方。如果未說明,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擴充套件資料
房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夫妻未對財產進行書面約定,則婚後父母為子女購買機動車出資的,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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