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五服以製罪 的原則是什麼,簡述準五服以製罪刑法?

2022-10-29 00:09:58 字數 2685 閱讀 5060

1樓:匿名使用者

晉制《晉律》時,第一次將禮中的「 服制」列入律典中,作為定罪量刑的原則。「 五服」,即以 喪服為標誌表示親屬間血緣親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稱「五服」。

「準五服以製罪」的原則是:服制愈近,即血緣關係越親,以尊犯卑者,處刑愈輕;相反,處刑愈重。服制愈遠,即血緣關係疏遠者,以尊犯卑,處刑相對加重;以卑犯尊,相對減輕。

所謂「準五服以製罪」是指九族以內的親屬之間的相互侵害行為。「五服」制度是中國禮治中為死去的親屬服喪的制度。「五服」是指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

五服製罪原文是「準五服以製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親屬關係遠近及尊卑,來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本質是維護家族的等級制。

2樓:神州繡典

「 準五服以製罪 」 的原則是: 服制愈近,即血緣關係越親,以尊犯卑者,處刑愈輕;相反,處刑愈重。服制愈遠,即血緣 關係疏遠者,以尊犯卑,處刑相對加重;以卑犯尊,相對減輕。

簡述準五服以製罪刑法?

3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準五服以製罪」是指九族以內的親屬之間的相互侵害行為。「五服」制度是中國禮治中為死去的親屬服喪的制度。「五服」是指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

五服製罪原文是「準五服以製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親屬關係遠近及尊卑,來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本質是維護家族的等級制。

「五服」製罪原則的確立,使得儒家的禮儀制度與法律的適用完全結合在一起,它不僅體現了晉律「禮律並重」的特點,也是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現,使法律成為「峻禮教之防」的工具,從而確立了後世法定親(屬)等(級)制度。依五服製罪成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影響廣泛,一直持續到明清。

晉制《晉律》時,第一次將禮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中,作為定罪量刑的原則。「五服」,即以喪服為標誌表示親屬間血緣親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稱「五服」。

「準五服以製罪」的原則是:服制愈近,即血緣關係越親,以尊犯卑者,處刑愈輕;相反,處刑愈重。服制愈遠,即血緣關係疏遠者,以尊犯卑,處刑相對加重;以卑犯尊,相對減輕。

怎麼理解準五服以製罪

4樓:芯凝果

所謂「準五服以製罪」是指九族以內的親屬之間的相互侵害行為。「五服」制度是中國禮治中為死去的親屬服喪的制度。「五服」是指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

五服製罪原文是「準五服以製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親屬關係遠近及尊卑,來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本質是維護家族的等級制。

「五服」製罪原則的確立,使得儒家的禮儀制度與法律的適用完全結合在一起,它不僅體現了晉律「禮律並重」的特點,也是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現,使法律成為「峻禮教之防」的工具,從而確立了後世法定親(屬)等(級)制度。依五服製罪成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影響廣泛,一直持續到明清。

5樓:不僅僅是誠實

很簡單的,舉個例子,在古代,在家族中,你們的血緣關係越遠,就是越不親近,那麼,身份高的那位觸犯了身份低的那位人,處罰越重,比如,老爺觸犯了丫鬟就是大罪,要是觸犯了妻子,就稍輕點,相反也是這樣

6樓:問法網周律師

您好!針對您所困擾的問題現提供以下解答:

五服入律源自西晉,你也只說了一半,其實還有一句。

這個處罰原則按現在的說法就是指遠親的長輩如果侵犯了晚輩,刑罰處罰相對於一般人犯同樣的罪要重一些,反之亦然

希望我的答案對您有所幫助,祝好運!

依照「準五服以製罪」,以尊犯卑處罰的最重的親等是什麼?為什麼?可以詳細解釋一下這個刑罰嗎?

7樓:匿名使用者

五服由親至疏依次是: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服制度以喪葬禮制為表現形式,準確地標記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尊卑上下,包含了豐富的倫理內容,因而向來為以維護綱常名教和親疏尊卑的倫常秩序為己任的儒家所重視。

「準五服以製罪」的原則是:服制愈近,即血緣關係越親,以尊犯卑者,處刑愈輕;相反,處刑愈重。服制愈遠,即血緣 關係疏遠者,以尊犯卑,處刑相對加重;以卑犯尊,相對減輕。

該原則不僅適用於親屬間相互侵犯、傷害的情形,也用於確定贍養、繼承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在人倫關係中,父子關係被認為是最親最近的。父親死亡,做子女的要服三年之喪,是服制中最高一等的斬衰,因而父與子的尊卑差別也是最大的。這樣,按照「準五服以治罪」的原則,父子之間的殺傷,罪行也相差最大。

在古代,人們把父親看作是子女的「天」,子女若殺傷父母,則視為犯下了不可饒恕的滔天罪行,要受到最嚴厲的處罰。在漢代,殺父母是頭等大罪,要處以棄市(在人群聚集的鬧市執行死刑並曝屍三天);晉律規定,毆打、殺傷父母者要梟首(斬首後將首級懸掛起來示眾);唐律中**父母屬「十惡」大罪中的「惡逆」,要迅速處決,並不得寬宥;自宋代以後,殺父母者都要被處以千刀萬剮的凌遲刑,十分酷烈。除殺傷外,子女對父母哪怕是微小的侵犯也構成嚴重犯罪。

而父母既為子女之「天」,擁有天然的訓誡、督責和懲戒的權力,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握有生殺大權。

「五服製罪」的原則實質上是「同罪異罰」的原則在家族範圍內體現。該原則充分體現了儒家所倡導的「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倫理綱常思想,強調了上下、尊卑、貴賤、親疏的封建等級秩序。

「準五服以製罰」的確立是為了維護儒家所宣揚的「三綱五常」的倫理道德,雖然與現代法律所要求的公正、平等背道而馳,但卻是符合傳統法律的內在精神的,是時代的產物,符合了封建社會的統治需要。

8樓:林齊孟凝丹

搜一下:依照「準五服以製罪」,以尊犯卑處罰的最重的親等是什麼?為什麼?可以詳細解釋一下這個刑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