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雇主工地發生意外的責任問題

2022-11-29 20:51:18 字數 4013 閱讀 7572

1樓:七台河李陽平

如果是勞動關係則要申請工傷認定,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如果是勞務關係,則安民法通則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處理。

無論是何處勞資關係,雇主或用人單位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系工傷則按以下程式辦理: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乙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2樓:網球寶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傷,作為雇主應當對其傷害進行賠償,但雇員明知自己飲酒後仍從事危險工作,其自身存有過錯,應適當減輕雇主的賠償責任。

3樓:卷瑩

建議由法院進行裁定。

原因是:根據我國現有法規,員工在工作中受傷,雇主承擔診療和賠償責任。但是,員工飲酒後從事登高作業以致發生滑跌,自身存在著嚴重過錯。

因此該事故員工應承擔部分責任。但是,話又可說回來:員工上班飲酒,雇主是否作出過規定禁止?

如果沒有,則為管理上存在顯著漏洞,造成事故又由雇主承擔管理不善的責任與後果。因此,該事故的賠償存在著較多的變數,難以在這裡就能夠確認。

4樓:匿名使用者

當時喝酒的具體情形你沒有描述清楚,雇主在場嗎?員工中午執意喝了點酒後雇主有沒有阻止員工幹活?你們可以協商,四六,五五,三七開都是可以的。

縱橫法律網-橋城律師事務所-梁述慶律師

請問在工地上出了意外事故誰負責

5樓:edison大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關於工地出了事故誰負責的問題,簽訂的協議中對責任的劃分是否有約定,有約定則依約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

7樓:信得行

工地直屬工人,承包商工人,還是臨時短工,各種性質都不同。

工人在工地上摔傷骨折是老闆責任還是雇主責任?

8樓:鹹鵝大白菜

雇主佔重要責任、因為他監督整個工程現場、安全隱患應該佔首位、其次監督好每個工人的生命安全這是重中之重!這也是工程的順利進展、話說回來誰也不希望發生這樣的事情、工人在上班發生的事件雇主佔主要、老闆佔次要、而下班途中雇主則是次要!所以發生這樣的事情、第一時間應該報警找雇主協商賠償事件、交警雇主老闆加你四個人如協商不妥就可以向法院發起訴訟

9樓:友銳達

工人在工地上摔骨折了,首先雇主也要-1定的責任,因為雇主。他僱傭他有一種僱傭關係,然後。老闆也有著一定的責任。

10樓:七台河李陽平

首先是雇主(構成直接用工關係者)的責任,雇主不是合法用人單位的,由具用用人單位資格的老闆(分包方)承擔責任,老闆不是合法用人關係的,由(具有用人單位資的)發包方承擔責任。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11樓:鑑定人說

如果是勞動關係,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如果是承攬關係,由承攬人負責。

如果是僱傭關係,由雇主負責。

12樓:

按勞動法規定,僱傭單位和雇主在雇傭工人工作就形成了僱傭關係,在工作期間出現意外事故。這是屬於工傷。這種情況不是誰的責任。僱傭單位和雇主是要承擔醫療費用及其他賠償事務,這是不用質疑的

兒童在非僱傭關係下私自到無警示牌的工地上意外身亡該怎麼賠償?

13樓:向天再借一把刀

兒童在非僱傭關係下的私自到武警市跑到東工地發生意外身亡事故,應該找到負責這片工地的負責人,嗯,讓他代表嗯他們的公司進行賠償,一般來說賠償金是在30萬到60萬之間。

14樓:情感細膩聊洮水流珠

不好說,這個沒標準,沒有警示牌有可能很重有可能不太重,但出血免不了,只是無警示牌事後又沒及時發現甚至隱瞞,就可能構成較重的刑事案件,是要坐牢的,不是簡單的賠償了,這個就嚴重了

15樓:匿名使用者

兒童大人怎麼不看好孩子,自己大人也有責任,乙個活生生的生命因為大人後看管不到位就這樣沒了,沒警示牌你大人在你不知道危險嗎?兒童有警示牌他又不認識字,你還有心思問賠償款

16樓:上海吳濱大律師

承包工地商有安全警示業務,所以要承擔法律責任。

17樓:荊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如果是短期的、臨時性、沒有形成勞動關係的僱傭關係在工地發生事故,

18樓:baby無知的螞蟻

雇員在工作中發生事故,雇主是應該賠償責任的,可以按照人體損傷進行賠償。

單位對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有法定的賠償義務,不能夠通過協議來免除法定責任。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19樓:匿名使用者

僱傭業主應根據責任大小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請律師打官司。

在校期間發生意外,學校有無責任

你好,根據最高院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於未成年人在學校的人身傷害,學校才承擔補充性連帶責任。但是,如果學校安排人員打掃衛生,排除積水,學校沒有盡到相應職責,可以要求學校承擔部分責任。補充 既然學校安排內勤打掃衛生,則沒有盡到相應義務,需要承擔部分責任,實踐中以30 為適度。同時你也沒有盡到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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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為工傷認定條件及標準,你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 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3次會議通過 法釋 2014 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已於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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