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事案件屬於調解範疇嗎,行事案件屬於調解範疇嗎?

2022-12-18 12:10:56 字數 5004 閱讀 9617

1樓:理想闌珊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不採用調解的方法,也不能用調解書的方式結案,而必須依法判決或裁定。之所以不適用調解原則,主要是基於以下三點考慮:

1)、行政權是國家法定權力,行政機關只能依法行政,不享有處分權。

2)、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在管理過程中的不平等地位,使得行政訴訟中缺乏適用調解的前提和基礎。

3)、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依據法律和事實進行裁判,要麼合法,要麼違法,沒有第三種選擇,也沒有調解的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但在對行政訴訟案件中有關賠償的部分則可以適用調解。

2樓:飛過太平洋

刑事案件,涉及到民事的部分可以調解,但調解後只能減輕量刑,不能補追究了

根據刑事法律法規,刑事案件僅民事部分可以調解,也就是因犯罪行為對受害者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失的,雙方可以就賠償方面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的諒解或被告人的積極賠償等情節只能作為影響量刑的酌定情節。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3樓:阿然得龍

你要說的是行政案件麼?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因為牽涉到行政執法的嚴肅性,行政執法行為正確,則法院支援行政機關,相反,如果錯誤,法院判令撤銷行政行為。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對於民事賠償部分可以調解。

行政案件可以調解嗎

4樓:滿譽律師事務所

行政案件原則上不適用調解,但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提起訴訟的案件可以調解。

例如:打架鬥毆,行為人對被處拘留十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訴訟,法院可以調解。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5樓: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的案件可以調解。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6樓:v吹吹

行政案bai件原則上不適用調解,但對行du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提起訴訟的案zhi件可以調解。

例如:dao打架鬥毆,行為人對被處拘留十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訴訟,法院可以調解。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170805216)

我國民事調解的適用範圍

7樓:中顧法律網解答

一、關於調解的適用範圍

訴訟調解,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程式中,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對爭議各方進行疏導規勸,促使其就民事爭議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的活動,又是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方式之一。訴訟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一項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條、第155條,《民訴意見》第201條的規定,調解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簡易程式,第二審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

[4]《若干規定》第2條用列舉和概括的方式,規定了除6類案件不適用調解外,其他案件均可以調解。這6類案件是: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還債程式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

1、特別程式案件

特別程式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特別程式是人民法院對非民事權益衝突案件的審理程式。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其目的不是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衝突,而是確認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權利狀態的有無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種資格,能否行使某種權利。

[5]如選民資格案件,是確認公民是否享有政治上的權利;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是確認公民是否具有從事某種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或資格。所以,這類案件不適用調解。

2、督促程式案件

督促程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法律程式。因督促程式是一種非訟程式,無須**審理,當事人不當面對質,也不能適用調解。

3、公示催告程式案件

公示催告程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告知並催促不明確的利害關係人在一定期限內申報權利,到期無人申報權利的,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式。公示催告程式是非訟程式,其發生不是基於當事人的起訴,而是基於當事人的申請,案件無明確相對人,不適用調解。

4、破產還債程式案件

破產還債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終結債權債務關係的訴訟程式。它主要包括破產申請和受理、破產宣告、破產清算三個階段的程式。破產還債程式中的和解,不同於一般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這種法律行為涉及到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以人民法院的裁定認可為條件。

所以,也不適用調解。

5、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

婚姻、身份關係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影響巨至,涉及當事人的配偶、監護、繼承等人身和財產權益,以及當事人應承擔的贍養、扶養、撫養等義務。調整這兩類關係的法律規範多屬強制性規範。所以,不適用調解。

需要說明的是,這裡所指的婚姻關係確認案件,不是指婚姻糾紛案件,而是指確認婚姻關係效力的案件。如無效婚姻等。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也不是指贍養、扶養、撫養、收養、繼承糾紛案件,主要是指親屬關係和特定身份關係的案件。

如血緣關係、配偶關係等。

6、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

司法解釋也同立法一樣,因受技術上的限制,用列舉的方式不可能窮盡社會生活所有型別,難免會掛一漏萬,用此概括條款予以補正技術上之不足,是常有的事。如調解內容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案件,以及確認民事行為無效的案件等,就不適用調解。但確認民事行為無效案件,處理結果轉化為給付之訴的,同樣可以調解。

如確認合同無效案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法定**人不予追認案件,處理結果涉及返還原物或折價賠償時,也可以進行調解。另外,在執行程式中也不適用法院調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發生法律效力,非經審判監督程式,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能變更生效裁判所確定的內容。

8樓:匿名使用者

庭外調解,即訴訟外調解,是指由除人民法院之外的其他組織主持,就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協商,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

適用庭外調解結案的案件一般有三類有:

1、一般買賣糾紛和借款糾紛;

2、離婚、贍養、繼承等家庭婚姻案件;

3、供暖糾紛和物業糾紛。

4.其他

好律師網參考

9樓:北京良知律師

「法釋〔2004〕1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調解工作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已於2023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1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若干規定》共24條,內容涉及調解範圍、調解啟動、調解方式、調解組織、調解協議內容、和解協議和調解協議的確認、調解書的生效和執行等方面。

在法院庭前調解和**後調解有沒有什麼區別?

10樓:you在午後徜徉

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後者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的主體不同

前者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後者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

根據法庭調解達成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准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擴充套件資料

適用於**前條件的範圍: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這類糾紛的當事人關係緊密,倫理性強,發生糾紛之前大多數都不是以法律規則為行事準則,而是道德倫理居多,同時對此類糾紛的處理結果通常會產生較廣泛的引領示範作用,以調解處之社會效果較好。

2、宅基地糾紛和相鄰關係糾紛,此類糾紛適用先行調解程式的原因基本與前一種糾紛相似。在此,規矩不是法律,規矩是「習」出來的禮俗。 故熟練運用習俗就使協商化解糾紛變得可能。

3、合夥協議糾紛。合夥是典型的因長期經濟合作形成的關係,當事人對未來關係的期待是將這類糾紛納入先行調解的案件範圍的主要原因。

當然,這類糾紛中當事人也有可能並不打算繼續這種「人合」關係。但是不與當事人接觸,一般無法知曉當事人對未來關係的打算,所以先行將這類糾紛一概納入調解的程式中,如果當事人表示反對,立即結束先行調解程式,轉入立案審判程式。

4、勞務合同糾紛和交通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這兩類糾紛通常易於查清事實,釐清爭議焦點,及時快速的解決糾紛並履行到位是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一方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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