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條例有哪些,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包括哪些?

2023-01-04 16:10:56 字數 4956 閱讀 5049

1樓:漸行漸遠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包括以下六種:

1、選民資格案件;

2、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4、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5、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6、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拓展資料:特別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式,與此對應的是概念是通常訴訟程式(包括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民事審判程式的一種,與普通程式相對。

普通程式即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式,一般包括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特別程式即民事訴訟法對法院審理某些型別案件另行規定的程式,案件型別不同,審理的程式也不相同。

2樓:匿名使用者

特別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式,與此對應的是概念是通常訴訟程式(包括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適用的案件有兩類:

一類是選民資格案件,另一類是非訟案件。

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大致可分為3類:

非訟事件

包括宣告失蹤人死亡(見失蹤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無行為能力、督促程式(發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式(宣告證書失效或無效)等。法院審理這類事件的目的是,在沒有民事權利爭議的情況下,確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權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實是否存在。其特點是沒有原告和被告,辦案程式因利害關係人(不是原告)的請求而開始;法院不是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

婚姻和親子關係事件

包括離婚、確認婚姻無效和認定親子關係是否存在等。這類事件解決人的身份關係問題,涉及社會公益,在程式上應有特殊規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式審理。它與非訟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著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

行政法律關係事件

包括對選民名單錯誤提出的申訴案件,對行政機關的職務行為提出的申訴案件,向公民追索稅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訴案件等。法院審理這類案件,不是解決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之間的爭議,而是負責審查行政機關的職務行為是否合法,確定是否需要採取強制措施如課處罰金、沒收財產等。除以上 3類外,從訴訟理論上說,還應當包括破產程式。

但很多國家另設破產法,作為獨立的法律,破產程式不再列入特別程式中。

3樓:匿名使用者

答:特別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所適用的特殊審判程式。特別程式不同於審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獨立性,是我國民事訴訟程式的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別程式的適用範圍是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現在:第一,特定

的法院適用特別程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僅限於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不適用特別程式。第二,特定的案件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於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和非訟案件。在這兩類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權利義務之爭,也不存在利害衝突的雙方當事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0條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具體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蹤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此外,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指定或撤銷監護案件,從性質上講也是非訟案件,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當比照特別程式的有關規定進行。

別程式與普通程式、簡易程式相比,具有下列特點:

(一)特別程式的審理是對某種法律事實進行確認

依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不是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爭議,而是確認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確認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況。按普通程式、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則是要依法解決民事權益衝突,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

(二)沒有原告和被告

特別程式的開始,是因申請人的申請或起訴人的起訴而開始。申請人或起訴人不一定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而且他們沒有對方當事人。依照普通程式、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則必須是由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原告提起,有明確的原告和被告雙方當事人。

(三)實行一審終審

按照特別程式審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判決書一經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或起訴人不得提起上訴。而依普通程式、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外,都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四)審判組織特別

按照特別程式審理案件,審判組織原則上採用獨任制,只有選民資格案件和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才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而按照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按簡易程式審理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才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五)不適用審判監督程式

按照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後,如果發現判決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方面有錯誤,或者是出現了新情況、新事實,人民法院根據有關人員的申請,查證屬實之後,可依特別程式的規定撤銷原判決,作出新判決。而依照普通程式、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判決生效後,發現確有錯誤,必須依審判監督程式提起再審,予以糾正。不經審判監督程式,任何機關和個人均無權撤銷生效判決。

(六)案件審結期限較短

按照特別程式審理案件,審理期限較短。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非訟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或者公告期滿後1個月內審結,而按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按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七)免交訴訟費用

按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訴訟費用。而按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不論是財產案件,還是非財產案件,都必須依法交納訴訟費用。

4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民事訴訟法

第十五章 特別程式規定了六種特別程式

1、選民資格案件

2、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3、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4、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5、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6、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5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五章特別程式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照本章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式,並告知利害關係人可以另行起訴。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節 選民資格案件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並通知有關公民。

第三節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六十九條 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四節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一百七十條 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鑑定。申請人已提供鑑定結論的,應當對鑑定結論進行審查。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當判決予以駁回。

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根據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他的監護人的申請,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五節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一百七十四條 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財產的種類、數量以及要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第一百七十六條 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後,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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