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簡單說金融
可以,但是必須在破產的情況下。
1.我國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非盈利性的民辦學校不能以盈利目的收取資金。
2.根據新《民辦促進法》第19條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入,所有辦學結餘應當用於學校辦學。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獲得辦學收入,辦學結餘按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基於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選擇非營利性學校,發起人無法獲得辦學收入;如果選擇了營利性學校,發起人可以獲得辦學收入。新《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對營利性學校舉辦者獲得辦學收入的分配方式和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
3.民辦學校一般採用的設立形式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採用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為非營利法人。
4.允許民辦教育的舉辦者可以獲得合理回報,目前,尚未有法律規定民辦教育機構必須以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形式設立。
5.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五十八條 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民辦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五十九條 對民辦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綜上所述,所以非盈利性民辦學校產生的債務可以用盈利償還,但是要符合法律法規,作為新世紀的合法公民,愛國守法是我們對自己最基本的要求。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一直不收費,辦學費用難以為繼,又欠了別人的債,想繼續把學辦下去只有適當收學費。收了學費可以用一部分錢去還債。
非盈利民辦學校舉辦人的投資可以從辦學盈餘中收回嗎
3樓:王興華
法律分析:可以通過以下路徑收回。
第一條路徑:依據新法,在民辦學校終止時獲取補償或者獎勵,如果選擇為非營利性,學校終止時,舉辦者在學校剩餘資產是可以獲得一定比例的補償和獎勵的。
第二條路徑:參與學校經營管理,通過工作直接獲取勞動報酬和獎勵。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在學校中如果擔任董事長、董事、校長等重要職務,參與學校的經營管理工作,承擔著學校生存和發展的重要責任,就可以通過學校薪資制度或者董事會的決議獲取與工作崗位、職責、業績相適應的工資、福利和獎金等。
第三條路徑:借鑑網際網路商業思維,通過為學校提供服務獲取合法收益。
第四條路徑:多元發展,通過學校良好影響帶動其他產業發展。
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校本身雖不能為舉辦者帶來直接的經濟利益,但因為好的學校一般都具有較高的教育品質,良好的品牌影響,會增加舉辦者其他與學校有關的專案價值,或促進舉辦者其他相關產業的發展,增強舉辦者獲取其他資源的能力,從而間接地實現了辦學的利益訴求。
第五條路徑:通過舉辦者變更,實現原出資形成的舉辦權溢價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三十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帳簿。
第三十六條 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三十七條 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辦教育機構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八條 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專案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
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
第三十九條 民辦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十四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