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收了我的辭職書,能否再發乙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2024-12-22 03:05:17 字數 2970 閱讀 1281

1樓:罌粟花的往事

可以再發乙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再把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交給公司的時候。要注意保留證據。

能證明你把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交與了公司。如果取證困難。你可以用ems快遞的方式。

郵寄給公司。保留好郵寄底單就可以了。

2樓:可靠的

首先個人辭職,公司可以同意,但是也可以不同意,如果個人提前30天通知單位,單位接受了辭職要求,那麼30天之後,你是可以履行離職手續的,但是如果公司沒有同意你離職,那麼你還是需要重新申請,否則的話就是不屬於非本人意願離職,公司完全可以開除,這是兩個概念,對於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那麼這個應該是公司要求解僱你,這是屬於非本人意願離職,屬於失業補償金的發放範圍,你可以以此通知書為準,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支付失業補償金,我可以這樣理解你,主動離職,然後公司沒有批准,隨後公司把你炒了魷魚,可能是公司老闆不想這麼被動吧!

3樓:112333束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正式工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位可以解除關係。

記得用ems快遞,它是司法認定,拒收也視為送達。

4樓:用修然

公司拒收你的辭職書,證明公司不想讓你辭職。想留用你。你應該感謝公司領導對你的重任。

公司發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要去辦離職嘛

5樓:陳盼盼

法律分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用去辦離職手續。根據被辭退的原因不同,員工可以要銷渣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或者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碰薯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笑鬥者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收到乙份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怎麼辦

6樓:姜超

勞動者收到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書後可以與公司協商,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申請調解組織調解;協商或者調解沒成功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到公司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被拒收怎麼辦

7樓:何紅雨

法律分析:採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絕簽收,則應將當面送達的情況作出書面說明,以保留證據;採取郵寄送達方式,最好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人力資源部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儲存;採取公告方式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單位拒收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怎麼辦

8樓:上海婚姻家事梁聰團隊

員工拒籤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並不影響單位的解約行為,如果員工具有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後仍不能勝任等情形的,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員工本人,在通知書到達員工,不需要其簽字,到期後即可解約;如果員工具有重大過錯的,單位還可以立即與其解約,無需通知。

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不同意離職

9樓:上海婚姻家事梁聰團隊

如果是單位 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的話,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並儲存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可以單方解除的情形。否則,一旦被認定為違法解除,需按 經濟補償金 的兩倍賠償。如果員工有幾年的工作年限,索賠很容冊御大易就上十萬甚至更多。

所以需慎重。 終止勞動合同 同樣需符合法定的情形,如果不符合而通知終止勞動合同,那就等於是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 反過來講,如果確實符合解除或者終止的條件,就應該發出通知並辦理有關離職手續,否則一旦發生爭議,員工到底什麼時候離職、因何離職都說不清楚。

注意一點,通知書上列明的理由應與實際的理由一致。實務中有這樣的例子,用人單位因為 不勝任工作 解除某員工,通知書上卻寫的是嚴重違紀。最終敗訴了。

如果員工無法簽收或拒絕簽收,則將該通知書與《解除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書》一起快件郵寄至勞動合同或拆賀入職登記表上員工確認的通訊位址,快件單上寫明文書名稱,作為證據。如果郵寄也無法送達,則可採取公告形式。 想要拿到公司雙倍賠償就必須實際情況上滿足其條件,不能夠弄虛作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州豎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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