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運通果
既然都同居了,女方如果不同意返還彩禮錢,男方要也沒有用,因為女方已經失去了女人最寶貴的東西。
已經同居分手了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2樓:交通事故達人
已經同居。但是分手。彩禮還是可以要回來的。
因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沒有結婚的彩禮就應該返還。
現在他們只是在一起同居。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就不屬於合法的婚姻。
也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彩禮還是應該可以要回來的。但是法院也會根據實際情況。
可能會判決大部分彩禮須要歸還。畢竟兩個人在一起同居了。可能有一小部分彩禮不用歸還。
其實需要歸還的不光是彩禮。還有其他一些節日給的紅包。購買的車輛等等,都需要歸還的。
其實要彩禮這個東西。就是民間的一種習俗。特別是在農村生活的。
基本可能都要彩禮。彩禮多少。是根據當地的習俗來確定。
南方農村要彩禮的,比較多。現在在北方。好像要彩禮的基本都很少了。
北方嫁女兒的時候不但不要彩禮。還有可能陪價還多錢或者東西。各地習俗不同吧。
但是彩禮這個東西確實是。不應該要。兩個人組建乙個家庭。
為什麼非要那麼多彩禮?又不是賣女兒。往往彩禮要的多。
女兒嫁過去以後。在人家婆家的家庭地位也比較低。經常收到婆婆等人的。
欺負或者說是虐待。其實作為女方家長應該大可不必。讓自己的女兒在婆家。
趾高氣昂的生活不是很好嗎。
本問題中的情況。既然起訴到法院了。法庭審理以後。
肯定會要求女方家庭歸還部分彩禮的。畢竟兩個人沒有辦理結婚手續。只是在一起同居。
也屬於非法同居。現在城市中或者是。談戀愛的人員當中。
大多數都有同居的情況。我覺得只要沒有辦理結婚手續也就是說沒有到民政機關登記結婚。那就屬於。
非法的同居。彩禮應該歸還。
3樓:蒙奇奇
已經同居分手了分手後彩禮能不能要回來得是情況而定。如果沒登記結婚,一般可以要回來。
彩禮」並非規範的法律用語,因此,被訴到法院的彩禮糾紛,都被劃入到「婚約財產糾紛」中。彩禮糾紛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於是否應該退還或者返還上。按照長期來形成的習慣,彩禮一旦送出,雙方不得反悔。
如果女方反悔,彩禮必須無條件退還;如果男方反悔,則女方可予以拒絕。
從表面上看,彩禮是男方贈送給女方的。所謂贈送是自願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還。但彩禮與一般的贈予行為不同,它實際上是以雙方結婚作為附加條件的。
根據這一現實情況,法律規定了三種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於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式,符合合法的婚姻關係,但是雙方並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況。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彩禮錢是結婚前所給予對方的財物,一般數目也比較大,此種情況是指在給付給對方彩禮錢後,導致了給付方無法生活的情況。
4樓:沐如斯
得根據具體的原因來判斷,有些情況是能夠要回彩禮的,有些情況可能要不回來,如果是雙方能夠協商好退還彩禮的事宜,那就是最佳的解決辦法。
據悉林先生和陳女士經媒人介紹後認識沒多久,兩個人對彼此的印象都不錯就舉辦了訂婚儀式,彩禮金額是萬元,置辦酒席花費18萬元,香菸糖果4萬元,加上見面禮**12萬元,改口紅包萬元,媒人費3萬元,總花費是萬元(這些都是男方家出錢),因為沒到法定年齡所以沒有領證,訂婚後在一起同居一年,後因性格不合提出分手,男子起訴要求解除婚約並且返還彩禮,最終法院審理判決女方返還彩禮80萬元,其它的金器首飾等無需返還。
看到這數字是不是很震驚?不禁讓我感嘆,這就是有錢人的排場嗎?彩禮的費用都高達萬元之多,換做是普通人家,乾脆讓兒子打光棍算了,光是乙個婚禮就花費了一百多萬,我們普通人,奮鬥一輩子可能都存不下來這筆錢啊!
那如果同居又分手了,這彩禮能要回來嗎?這個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的,像新聞中的這兩位當事人,沒有領結婚證沒有孩子,只在一起生活一年,這種情況是可以要回彩禮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而彩禮不用返還的情形如下:
1、夫妻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並且共同生活。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其實不管這彩禮錢能不能要回來,都是有損失的,只是說要回彩禮能夠減少一點損失,但是這期間所付出的時間、精力和感情是金錢沒辦法衡量的,所以結婚要慎重,要考慮周到,不能一時心血來潮就做了決定,兩個人有感情基礎才是最重要的,不然結婚了在遇到問題鬧矛盾的時候也很容易分道揚鑣,不僅到最後人散了,還成為鄰里街坊茶餘飯後的閒談,讓人看了笑話,得不償失。
5樓:十全小秀才
同居分手可以退彩禮。對於同居後打算結婚,並已支付彩禮,最後卻因各種事由而沒有結婚的,對於已經支付的彩禮,男方有權要求返還,女方應當及時退還。
雖然已經同居一年,但由於沒有領證,彩禮作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當目的不能達成時,應當返還。
男方是付出了金錢,同樣的,女方也並不是毫無付出。這些年彩禮為什麼越來越貴,有的只是被爆出來的這麼貴,也有的地區彩禮成**的趨勢。
這背後,有中小型城市男女比例失衡的原因,也有婚戀市場變化的原因。但歸根到底,還有一項原因就在於,在如今經濟發展越來越快,當下一旦女性進入婚姻家庭後,意味著放棄了更多工作和創造財富的機會,所以綜合種種原因,彩禮有**的趨勢。
這事兒要說,不能一棒子打死,男女雙方在一起時奔著結婚去,最後陰差陽錯沒有結婚時,無論是男方付出的金錢,還是女方付出的精力,雙方都有過付出,也彼此真心陪伴過一段時間,其他是非評判,我們就不要太苛責於一方了。
這些年因彩禮上演的愛恨情仇,讓無數普通家庭負重不堪,也讓婚姻真正承載的價值和意義,遭到畸變與質疑。
彩禮和嫁妝,都應該要根據雙方的家庭經濟情況,量力而行。
男方不能為了顏面而打腫臉充胖子,去用貸-款、借錢等方式籌彩禮,這樣是提前透支了自己的幸福,也坑了別人女方,沒品沒道德。
女方家也不能像賣女兒一樣索要「天價彩禮」,這樣只會坑了自己的女兒,影響女婿女兒婚後的生活質量。
天價彩禮的情況,也必須要廣泛而強力地進行遏制,否則貽害無窮。
6樓:瑤瑤夜語情
已經同居分手了,彩禮還能要回來嗎?我個人認為已經同居分手了,彩禮是能要回來的。
雖然說是同居分手了,但是別人給了你彩禮,你又沒有結婚,所以這個彩禮自然是要還給別人的。雖然話是這麼說,但是還是有條件的:一是,同居了,但是沒有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這種可以要回來。
二是,兩個人辦理了婚姻登記,但是卻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這種也可以退。如果女方不同意退回彩禮的話,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調解的。也就是說,如果男方和女方共同生活了,但是沒有領結婚證。
和另外一種兩個人領了結婚證,但是沒有共同生活,這兩種的彩禮都是可以要回來的。
7樓:小月月月小小學姐
可以要回來,因為同居也是女性願意的,並沒有人強迫她同居。具體分析如下:
一、詐騙彩禮層出不窮
現在部分女性和家裡人溝通好的,專門以此做詐騙,故意收到了彩禮然後分手,新聞裡面報道過類似事件,該女子已經詐騙了九位男子。都是先同居然後談婚論嫁最後悔婚拒絕還彩禮
二、同居是她的選擇
人只有自重才受人尊重同居也是建立在女性願意的前提下,你既然選擇了這麼做,大家都是成年人你就要為自己的選擇負責,遇見渣男也好,悔婚也罷,如果拒絕婚前同居是不是也可以保護好自己,所以跟根結底是自己害了自己。
彩禮本來就是給新娘的
既然不想結婚了自然要返還彩禮。而且人的性格是穩定的,怎麼可能突然性格不合,所以在婚前一定要三思。結婚不是兒戲想好了再結婚
(僅代表個人觀點)
8樓:染汝學姐
可以要回來。
婚姻法解釋二》中規定,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3類:給付彩禮後悔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即使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過就離婚的;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也可以以此為由要求返還彩禮。
辦理結婚登記是婚姻關係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未登記的婚姻關係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間較短,不願再繼續共同生活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一定損失的,對方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按照公平原則,索要彩禮的一方理應返還。
若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生活較長時間,婚約解除後,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時,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判決女方返還男方財產,應該充分考慮女方遭受的損失。
最後就是在戀愛中,以禮物的方式贈與對方的物品和財產是不予返還的。雖然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定彩禮內涵在實踐中有很大的爭議,但按照通常的觀點彩禮是締結婚姻的前置程式,其最終目的是為了婚姻。在戀愛中相互尊重的禮物,只是維繫感情的一種方式,很難說是為了鐵家婚姻的目的。
所以贈送的禮物不屬於彩禮的性質不能夠按照彩禮要求返還。
未領結婚證同居兩年彩禮返還嗎
9樓:劉偉長
未領結婚證同居兩年彩禮是否返還,需要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的酌定返還額度;
女方不退彩禮的條件,具體如下:
1、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已經共同居住的;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未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4、男女雙方未同居生活,彩禮確實已經同於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因婚約當事人死亡,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但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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