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乖乖女
因為他不是個好人,並不是真正的愛乙個人,愛乙個人是不會這樣的,索要分手費只能說明,他只是為了利益才會在一起,即使分手,也要敲詐一筆!
2樓:網友
我覺得主要是因為小心眼,所以才會有這樣的行為和舉動。
3樓:情感神仙諮詢師
因為心虧了。索要分手費就是不滿意兩個人就這樣利利索索分開了,認為心虧,索要分手費。
4樓:觀點
因為他們認為這一段感情耽誤了他們的時間和青春,也傷害了他們的情感,他們的付出沒有得到回報。
分手後千萬不能要分手費原因是什麼?
5樓:水果山獼猴桃
因為「分手費」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財物,則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不可能獲得法律支援的,對此不必理會。
同時,索要分手費是違反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對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所以,從法律層面上講,如果不是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或者合法的贈與關係、債務債權關係等,在分手後索要分手費是不合法的,尤其是與與有配偶激巧者同居,破壞他人家庭,而後索要分手費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另外,法律上也沒有所謂的「青春損失費」,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張 「青春損失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護。雖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續期間寫過欠條,但實質上也不存在借貸關係,也就是說,欠條往往是「有名無實」的,是無效的。
如果實在不得已或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況下寫下支付「青春損失費」欠條的,依照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是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難得到支援。
情人之間索要分手費:
如果是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分割或經濟補償,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判斷,但是,對於其他的所謂「分手費」「精神損失費」「青春損失費」等等費用,都屬於私下的約定,在法律上並沒有依據,所以如果鬧到法院打官司是很難獲得支援的。
眾所周知,婚外情一直是婚姻的致命傷。從「第三者」到「二奶」再到「小三」,這些詞語大家想必已不陌生。新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共19條,與徵求意見稿的21條相比,少了兩條。
缺少的兩條正是原來在徵求意見過程中飽受明清鍵社會爭議的,關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財產性補償」的問題就是其中之一。這表示法律不支援「小三」索要「分手費」。
徵求意見稿第二條寫道:「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正清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這一條在正式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被刪除。
分手後要分手費合理嗎 索要分手費的人什麼心態
6樓:星座家
一段感情的經營和結束,雙方都有責任,即便耐世盯做不到好聚好散,至少也別分開的太不體面了。就像有些人分手的時候會跟前任計較自己在這段感情中的付出,甚至還管前任索要分手費的。分手後要分手費合理嗎?
不管是給分手費的人,還是主動提出要分手費的人,這種心態就很奇怪,因昌和為談戀愛本就是你情我願,雙方都有責任的事情,在一段感情中,不管男生和女生都有付出青春時間和精力,也必然會有一些金錢上的支出,而且這些支出大部分情況下都是個人自願的,沒有分手後再管對方討要回來的道理。
相愛的時候,恨不得掏心掏肺對對方好,不管需要付出什麼都心甘情願,因為愛情所以不計較得失。可是一旦不愛了,感情沒了之後,就會後悔自己當初為什麼要這麼傻,為什麼付出了那麼多最後卻落得個這樣的結局?所以會有許多人在分手的時候跟前任斤斤計較,去計較自己這些年在對方身上付出的時間和精力,付出的金錢和一去不復返的青春。
然後把這些列乙個清單,全都變成冰冷的數字向對方討要回來。
分手費的存在,本來就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感情這種東西本來就很抽象,是沒辦法去仔細清算的。儘管你在這段感情中一直都是主動付出的那一方,儘管你為了這段感情放棄和犧牲了很多東西,當你覺得不甘心的時候,不妨昧心自問,當初是有人拿著刀逼你這麼做嗎?一切不都是自己心甘情願的嗎?
有些人在分手後管對方索要分手費,可能是想要用這種方式挽留對方,想要跟對方藕斷絲連,但是這種低情商的挽留不僅不會起到任何作用,反而會打破你們留給彼此的最後一點體面的返森印象。有些人在分手後索要分手費,可能真的是覺得自己在這段感情中付出的太多,虧本了,這種人小氣又愛計較,把愛情當成生意來做,一旦發現自己賠本了就會撕破臉皮,但凡跟這樣的人談戀愛的人都會有處理不完的麻煩。
分手後索要分手費違法嗎
7樓:王瑞恆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條文中沒有關於「分手費」的規定。一般來說向法院起訴索要「分手費」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援,但如果一方自願給予另外一方經濟上的補償以達到分手目的,法律並不禁止,法院也是不干涉的,該自願給予的行為屬於贈與行為,且以金錢的實際交付為準,是否給付「分手費」完全出於自願。
不過這種債權關係應當屬於自然債權,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債權的實現是基於履行義務的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還需注意的是,如果一方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手段,向另一方強行索要分手費且數額較大的,屬於犯罪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罪。所以分手時關於「分手費」問題應以合理合法的方式提出,進行協商,切莫採取非法手段進行索要,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總之,無論是正常戀愛關係的結束,還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關係的終結,給付「分手費」都是基於雙方自願的行為結果,如果雙方產生爭議要通過法院解決,法律是不予保護的;如果通過非法方式強行索要,還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得不償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分手了要分手費是不是合理的?
8樓:中紹元
如果在兩個人戀愛的時候,女朋友一直是付出比較多的那一方面,花的費用更多,相較於男方來說女朋友花了更多的錢,那麼在分手的時候,向對方要回自己曾經付出的那一部分,就是合理的。因為在感情中,兩個人可以不計較付出,也不計較得失,但是在兩個人分手的時候已經沒有了感情坦梁高,就沒有必要為乙個沒有了感情的人有所損失,所以女朋友要回自己曾經多付出的那一部分也是非常的合情合理的。
女朋讓尺友受到傷害就合理。
如果在戀愛的時候,女朋友因為對方而受到了很大的傷害,不管是在心理上還是在生理身體上,那麼在分手的時候,要一些分手費來彌補自己的損失也是非常的合理的。比如說女朋友在戀愛的時候為對方曾經打過胎,有了身體方面的傷害,也有了心靈上的傷害,並且也對自己的未來和以後的人生,有了非常不利的影響,而最後兩個人分手了,女生確實也受到了很大的損失,那麼就可以要一些分手費,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自己的女朋友沒有虧欠就不合理。
如果在戀愛的過程中,兩個人一直都是平等的,甚渣森至自己永遠是在付出的那乙個,那麼女朋友在分手的時候和自己要分手費就是不合理的,因為自己在感情中對女朋友沒有虧欠,而且感情也是互相的,都有付出也有收穫,那麼這個時候,就沒有必要用金錢去最後結束兩個人之間的感情。這時,兩個人在分手之後,女朋友要分手費就是不合理的。
你分手後會要分手費嗎?
9樓:baby壞小孩
我是不能理解要分手費的,如果兩個人在一起是因為愛情的話,大部分人被分手時都是想方設法去挽留對方,也有部分灑脫的人選擇祝福,然後默默離去,不管是哪種人,真心愛過的人在分手後基本上不會再有聯絡的了,至於分手費,我覺得這種人很渣。
10樓:任慫慫
不會,為什麼會要分手費,感情不是乙份交易,為什麼還會索要分手費,分手後不應該談錢吧,我覺得,太侮辱這份感情,也侮辱自己對這段感情的付出。所以我覺得分手了以後不應該要分手費。
11樓:墮落之處
分手後為什麼要用分手費?分手還談錢,我覺得你這樣是作踐你自己,你之前的愛是建立在金錢之上,你們倆分手是因為感情破裂,不是因為金錢問題。尤其是你們倆分手,他還跟你要分手費,這個男人不值得給這個錢給他,就是浪費錢。
12樓:鳳凰小布
不給,為什麼給他,大家都是相互的,你付出了。
我也付出了,為什麼我要給你分手費,而不是你給我楠,你說對吧,這樣的男生我往往覺得他們真的很可惡,難道我們女生陪著你的時候就是陪你吃喝玩的嗎,我們也是付出了感情的,我們也是會傷心的。
13樓:碩陽人福
其實我是不會的,因為兩個人在一起相處的時候都在耗費青春,都在耗費心力,兩個人都有著一樣的付出,為什麼要去找對方要這麼一筆費用呢?顯然就是一種無理取鬧的行為吧,所以我是不會的,如果對方要問,那麼我也不會給啊。
14樓:小姐姐
一般是不會要分手費的,你們的愛情是建立在愛情上面的,並不是金錢,如果能用錢買到的愛情是多麼的廉價,談愛戀肯定是雙方都會付出的,不管是誰付出的多,誰付出的少,都是沒有理由去索要分手費的。
15樓:**問題諮詢
不會給的,也不會要的,感情不就是愛了就在一起,不愛了就分開嗎,雙方誰都不欠誰的好嗎,要個分手費是算怎麼回事,又不是打了一架要個賠償,難道你們這一段感情就值個分手費?那未必也過於廉價了,我實在是很難理解提這個要求是什麼心理,就像是買了乙個人的一段時間的感覺,感覺聽上去就非常的難聽。
16樓:咪啊咪
我覺得這個問題就很無語了,正常人談戀愛,分手之後會要分手費嘛。談戀愛是兩個人相互心甘情願的。又不是誰求著你跟他談戀愛,求著你去愛他什麼的。
談什麼錢呢?這種人是不是電視劇集看太多了?還提出要分手費,我覺得這個人智商還是有點欠缺,情商也不太高。
17樓:網友
我覺得這是一種很無理的行為。愛情當中本來就是需要兩個人共同付出的東西,既然已經分手了就說明緣分走到了盡頭,可是為什麼還會要分手費呢?我覺得提出這個要求的人應該也不是真正的愛你,對於這種人我們感到的更多的是噁心,不用給這筆分手費,以後還是離他遠點吧,這種人的人格也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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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分手後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做朋友,如果互相都有苦衷,那最好還是不要在見面,也不要在做朋友,以免勾起某些回憶而難過。因人而異,不過分手後是可以做朋友的。不過能成為朋友是很難得的,即版使是朋友可能也只權能是普通朋友,因為分開了,都會有各自的生活和伴侶,也不排除有那種分手了還很好,而且又和好的。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