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的證據被原告輝了怎麼辦

2025-02-04 06:50:34 字數 4110 閱讀 7369

1樓:正商觀察者

首先,就該案例而言,如果雙方離婚時,原告將雙方財產的證據損毀的,被告可以重新進行舉證,如果其因為個人原因無法蒐集證據的,可以向法院申請,由法院進行蒐集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其次,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2樓:王濤

民政部門都會有離婚協議的存檔,去查詢出來就行了。

離婚被告能提出財產分割嗎

3樓:易軼

離婚訴訟被告提出財產分割可以,財產分割一般先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如果協議陸姿碼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冊猛原則判決。屬於男女雙方的共有財產才能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早哪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被告提交財產分割是否可行

4樓:元形態傳媒****

離婚被告是可以提交財產分割的,只要被告提出來,法院必須要調查事實,然後依法處理。如果夫妻雙方都不提夫妻共同財產,表明不希望法院處理,那麼法院也不會管的。 有一點要注意,離婚訴訟只能處理夫妻之間禪拍衝的共同財產,如果財產設計到子女或者父母,都無法追加他們作為被告來參加訴訟,程式上不允許,所以,涉及第三人的財產,無法在離婚案件中處理,這個要注意。

只能等待夫妻離婚以後,才能提起分家析產的訴訟,所有產權人都要賀桐參加才能分割。 當然了,無論法院是否會判決離婚,也都可以查明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和價值,並且記錄在案,防止後續一方偷偷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而且如果為了避免財產轉移的情況,無論被告還是原告都可以賀殲申請財產保全,將房產查封或者銀行賬戶凍結。

只有離婚的前提下,法院才會按照共同財產數額實收訴訟費的。 無論是原告在起訴的時候提出財產分割要求,預先繳納了訴訟費,還是後續被告提出財產分割要求,法院追加了訴訟費,只要夫妻不離婚,法院最後都不會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前收取的訴訟費也都會退還給你,只是過程麻煩一點。 【法條】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本案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要求分割新發現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的,該財產分割的訴訟請求同本案有著十分密切的關係,且完全可以合併審理,符合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應當合併審理。 離婚的夫妻因為不能對已有的財產達成相同的意識來分割的話就需要去法庭解決,但是作為被告的被動方一般都是根據原告的要求才能繼續訴訟的,但是如果確實涉及到被告的利益而且被告也有意識想要分割的話也是可以提出請求進行分割的。

被告不在能給離婚分割財產嗎

5樓:張麗珍

當事人不在離婚可以分割財產。缺席審判中涉及到子女的撫養及財產的處理,原則上應按照被告的答辯意見,如被告庭前有書面答辯意見的,應當按照被告的答辯意見進行認定,這屬於被告的自認;沒有答辯的,則應按照民法典及其解釋的要求處理。實踐中因被告拒不到庭,對於子女應由誰來撫養及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確定,人民法院認定的難度較大,一般可根據子女目前撫養的現狀,判決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撫養,夫妻財產則由原告負責保管。

被告如有異議時則可由被告另行主張。這樣攜褲枯判決既不會影響被告事後再主張權利的訴權,也保持了子女撫養及夫妻財產的相對穩定,有利於減少社會矛盾。

一、被告不到庭如何處理。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人)經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關於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被告一方下落不明。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為夫妻辯洞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可是夫妻一方已經下落不明瞭,法院如何傳喚被告才能將離婚缺席判決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程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純鬥。

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

1)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都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

二、不離婚可以分割財產嗎。

不同意離婚,在符合一定情況也可以要求分割財產,那麼你就要提交你要分割財產的證據,這樣才會支援你在婚內分割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離婚案件被告提出分割財產怎麼處理

6樓:周業懇

離婚案件被告提出分割財產需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處理,或者是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情況來進行判決。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灶輪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智財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棗森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一、懷孕期間離婚賠償是怎樣的。

1、一般情況下,女方懷孕期隱巖信間男方是不能夠離婚的,即使男方提出離婚,法院也不會同意的,除非是女方有重大過錯或者夫妻自願離婚的才行。

2、夫妻感情不和要離婚的,夫妻之間是不存在離婚賠償的問題,只會產生財產分割的糾紛,除非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有以下行為的,才可以要求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至於損害賠償的金額,法律並沒有乙個具體的規定,要視情況而定。

離婚後財產分配問題,離婚後財產的分配問題

我國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你們貸款合同的貸款人不直接等同於房產權利人,即貸款人可能有幾位,但只有其中的一人或幾人是以後真正的房產權利人,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房產證上有名字的人。因此貸款批下來,說明你們都是貸款合同裡面的還貸人,具有還款的合同義務,並不等同於就是房產權利人。所以房產證上到底有幾個人的...

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問題,離婚後再婚財產分配問題

根據 婚姻法 司法解釋 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 住房公積金 三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 破產安置補償費。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離婚協議財產分配問題,離婚協議書上的財產分割算數嗎

墨白正年少 根據國家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