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常見問題與糾紛處理方法

2025-04-19 18:50:34 字數 2746 閱讀 3184

建設工程糾紛怎麼處理

1樓:趙高旺

法律分析:建築工程糾紛的解決團瞎行,是指通過和解、調解、仲裁和司法程式解決爭議,是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通過在爭議中達成協議解決爭議的方式,調解是指當事人之間通過勸說、調解、調解等方式解決合同爭議,第塌譁三方主持下的教育和其他神液方式。仲裁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根據糾紛發生前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解決的方式。

解決建築工程糾紛的常見途徑

2樓:肖紅

建築工程糾紛,主要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1、協商。按照法律和商業慣例,一旦出現商業糾紛,雙方應首先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友好協商,尋求解決的可能性。雙方既有商業聯絡,對糾紛產生的原因應是心中有數,如果雙方從合作的願望出發並持客觀公正的態度,通過坦誠、細緻的磋商,糾紛是不難解決的。

2、調解。經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可申請業務主管部門(如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等)出面進行調解。業務主管部門是依法負有對日常商業活動的指導、管理、戚知監督之責,他們比較熟悉本行業的業務,比較全面的掌握情況,由其出面調解,既容易做糾紛雙方的思想工作,又能正確運用法規,提出合理和中肯的解決方案。

3、仲裁。如果糾紛雙方不願通過協商和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就只能在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中作一選擇。仲裁作為解決商業糾紛的重要方式,具有與法院訴訟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強制執行效力。

4、訴訟。毫無疑問,訴訟是解決商業糾紛最嚴厲的手段,同時也是最終的手段,在萬不得已之下才予以採用。

一、建築工程糾紛能否約定異地仲裁。

不能在異地仲裁,只能在工程所在地法院仲裁。

因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劃分到不動產專屬管轄的範疇,所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當事人,只能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即建高返消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案件,不能約定其他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世祥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建設工程糾紛

3樓:網友

建設工程糾紛:為正確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最高人民圓兆旦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已於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第一條猜培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於市場**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條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橘擾予支援,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

工程建設糾紛的解決途徑是什麼

4樓:王長玉

一、工程建設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如下: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1、和解。和解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妥協與讓步並達成協議,自行(無第三方參與勸說)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通常它不僅從形式上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抗,還從心理上消除對抗。

2、調解。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應敏侍糾紛當事弊拿裂人的請求。以法律、法規和政策或合同約定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租閉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3、仲裁。仲裁是當事人根據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糾紛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糾紛各方都有義務執行該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

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工程建設行政糾紛的解決途徑: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1、行政複議的基本特點是: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未作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複議的結論作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2、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請求法院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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