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裝置安全法84條指的是監督檢驗還是定期檢驗

2021-03-03 20:57:32 字數 1944 閱讀 9882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是監督檢驗不是定期檢驗.

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指監督檢驗)或者回檢驗不合格的答特種裝置,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的;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的;

(二)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登出手續的。

特種裝置檢驗中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分別指什麼?有什麼不同呢?

2樓:匿名使用者

特種裝置檢驗統稱叫監督檢驗是法定的。一般監督檢驗是指特種裝置製造、安裝、維修、改造後必須進行監督檢驗。定期檢驗一般指按規定的時間進行檢驗。

比如鍋爐規定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二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

3樓:匿名使用者

特種裝置檢驗是法定的。一般監督檢驗是指特種裝置製造、安裝、維修、改回

造后必須進行監督檢驗答。定期檢驗一般指在用特種裝置按檢驗規程的要求時間進行檢驗。比如鍋爐規定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二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

鍋爐未定期檢驗是違反特種裝置法的第八十四條還是八十三條

4樓:匿名使用者

要理解「責令限期改正」的意思。

兩條的罰款差別太大了。

83條: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的;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84條: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的;

特種裝置未經檢驗的,可以不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直接走案件罰款程式嗎?求助,謝謝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直接走案件罰款程式,因沒有這句話,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83條就要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不能直接走案件罰款程式。

特種裝置安全法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的;

(二)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登出手續的。

關於特種裝置安全法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答覆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制工作委員會

法工委發〖2015〗20號

關於特種裝置安全法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答覆意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你局關於請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法律適用問題的函(國質檢法函【2015】50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特種裝置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這一項中規定的「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既包括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也包括未經定期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特種裝置使用單位使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特種裝置,屬於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裝置,應當適用特種裝置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特此函覆

全國人大常委會

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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