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愛喝粥
肯定沒影響,已經生效的判決,繼續執行舊法規定
2樓:大巴頓
已經判決了能不能通過抗訴來糾正案件呢?因為新的法律條文必定出現了,我們這些無辜的受害者不能就這樣罷休吧!
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有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1、《最高
抄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該解釋是對《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其中第九條規定: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從該規定看,判決書認定的的事實不需要再舉證證明,未經確認的不能做證據使用,即使已經確認的事實,如果有足以推翻判決書所認定的證據事實,該判決書確認的事實將被推翻。
4樓:中綠海雲祥
可以作出證bai據使用。在一個案件的du審理過程zhi中,如果dao本案的事實已被人民法院發內生法律效力的裁容判所確認,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而無需舉證證明了,但是,對方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生效判決的除外,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相關規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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