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夜的晏
辱罵他人屬於違法行為,如果當事人報警,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節予以治安處罰。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拓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侮辱罪客觀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為會造成敗壞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另外根據《刑法》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為才構成本罪。
2樓:逍遙
辱罵他人,屬於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侮辱罪。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3樓:位葉舞嶽青
一,刑法方面
1,***
根據刑法第246條之規定:***,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但是要構成***必須達到這些要件
a客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主體要件也就是說如果是你說的一般的辱罵是不一定會構成***的,除非情節嚴重,嚴重傷害了受害人的人格權。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2,侮辱罪。
這也有行為和語言上的分別。
但是綜上所述,這些都是達到了刑法所規定的嚴重到犯罪的程度。
二,民法侵權方面
侮辱他人的行為,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才以犯罪論處。一般侮辱行為,情節輕微的,不以犯罪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4樓:網球寶貝
1、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一般情況下,辱罵他人是不構成犯罪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6樓:啊a暗暗
就算是犯罪,還是自訴案件
7樓:在河上漂
侮辱*** 不是很重的刑罰
在網上辱罵他人,要得到什麼法律懲罰?
8樓:法工劉中原
您好!根據你提供的情況,網上辱罵他人的貼吧id,目前未有相應的法律懲罰。
9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的矛盾衝突,因為沒有侵害到名譽,不會有任何處罰的
如果嚴重侵害他人名譽的,參考以下發條: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這個條款的宗旨就是法律保護公民的名譽權不受侵犯。利用部落格辱罵他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也做了如下規定: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侵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行政責任
《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網際網路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下列資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第二十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利用部落格辱罵他人,**機關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行為人要承擔行政責任。
刑事責任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侮辱罪的客觀方面:侮辱他人的行為。
行為的主要手段有:
採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醜,難以忍受,如口頭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隱私、生理缺陷等。
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洩漏他人隱私,詆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所謂 「公然」侮辱,是指當著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並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
侮辱物件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
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
***,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的客觀方面:
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
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
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
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都是沒有什麼事的,看事件的發展吧,最多也就是民事案件,兩個人吵架罵人是很正常的,沒有什麼事的
11樓:水瓶座
網上罵人的很多,沒有侵害對方的真實權益和,對對方沒有形成實質的傷害,一般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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