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能以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作為法律依據嗎

2021-03-07 02:44:00 字數 4164 閱讀 6489

1樓:老表有點呈

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

2樓:小妮子

法院審判行政案件時,是可以以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作為法律依據的!法規的名稱一般稱“條例”,也可以稱“規定”、“辦法”。這裡的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所以這裡地方人大通過的條例也就是地方性法規,他是可以作為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據的!

規章的一般稱為“規定”、“辦法”,但是不得稱為“條例”。法院只是參照適用規章(***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法院可以用,也可以不用。雖然我國現行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但是實踐中規章的數量比起法規多多了,還有我國司法的人力、物力嚴重依賴於行政的原因,決定了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時候,多數都是適用規章的!

3樓:貝蒂

作為法律依據的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

行政規章(包括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可以作為參照。

其他行政規範性檔案只能作為一種類似證據使用。

所以問題答案為:否,是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可以作為依據,規章只能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規定是屬於法律?還是屬於行政法規或者是地方性法規?

5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不負責制定法律,其所作出的是司法解釋。

所謂司法解釋,就是司法機關對法律、法規(法令)的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的補充規定。一般為了方便法律的實際應用而做出。

法律是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制定的。

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

地方性法規,即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其效力不能及於全國,而只能在地方區域內發生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法律檔案。

一般來說司法解釋的效力低於法律,司法解釋不能突破法律,否則違法律的司法解釋無效。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在我國就是各級人大。法院出的東西不會叫法律法規。你是個法盲。

7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憲法和法律只能是全國人大制定。你說的地方性法規是省人大和較大市(省會、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而省和較大市**制定的是地方規章。行政法規是由***制定,下屬各部門制定的是部門規章。

規章不等於法律。

法院判案是不是依據部門規章

8樓:豆村長de草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參照適用行政規定

。規章可以作為參照,但其他行政規定法院是不予適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檔案的規定》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或者***授權的部門公佈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第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部、委根據法律和***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釋出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所在地的市和經***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根據法律和***的行政法規制定、釋出的規章。

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制定、釋出的規章與***部、委制定、釋出的規章不一致的,以及***部、委制定、釋出的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作出解釋或者裁決。

9樓:法律實務研究

法院審理案件,可以參照部門規章,不是依據部門規章。

“參照”的意思是,部門規章符合法律規定或者法律精神的,可以確認其效力予以適用;但如果部門規章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法律精神,法院將不予適用。

“依據”的意思是,法院沒有選擇的自由,必須無條件適用。

10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檔案的規定

[1](法釋〔2009〕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檔案的規定》已於2023年7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1月4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為進一步規範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檔案的工作,提高裁判質量,確保司法統一,維**律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檔案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準確完整寫明規範性法律檔案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第二條 並列引用多個規範性法律檔案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後引用其他法律。

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式法。

第三條 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範性法律檔案,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或者***授權的部門公佈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條 對於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規範性檔案,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第七條 人民法院製作裁判文書確需引用的規範性法律檔案之間存在衝突,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無法選擇適用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做出裁決,不得自行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效力。

第八條 本院以前釋出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九條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八十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制定的規章。

第八十一條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範圍內施行。

第八十三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都是法院判案依據,但是在不同案件中受到引用的程度不同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要綜合考慮的,不能一概而論

法院在行政審判中能否僅以行政規範性檔案為依據對行政行為作出裁判,為什麼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內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容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也就是在行政審判實踐中,法院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作為判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在內容上和程式上是否合法的根據,並依此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十二第二款也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可以在裁判文書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實際是對行政訴訟法中的適用法律部分做出了突破性規定,但對如何引用和是否評述並未作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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