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朱理事
我國刑事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徵具體表現為:
1.客觀性。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訴訟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是人們主觀猜測和虛假的東西。
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本質特徵,是由案件事實本身的客觀性所決定的。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證據的本質是事實。
證據事實的存在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諸如物品、痕跡、檔案等客觀存在的物質;一種是被人們感知並存人記憶的事實。無論以哪種形式存在的事實,都可以成為證據。
二是證據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客觀存在的事實。伴隨著案件事實的發生,證據事實便不依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地形成了。證據的客觀性,為公安司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查明和證明案件事實真相,提供了物質基礎。
2.關聯性。訴訟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訴訟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聯絡。
證據不僅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且必須是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事實。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多種多樣的,並非所有的客觀事實都能成為證據,只有那些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絡的事實才能成為證據。證據之所以能夠對案件事實起證明作用,正是由於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聯絡。
凡是與案件事實具有客觀的必然的聯絡,對查明案件有意義的事實,就可以作為證據;凡是與案件事實無關的,對查明案件沒有意義的事實,不論其是多麼真實可靠,都不能作為證據。
3.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式而取得的事實材料。
證據的這一特徵表明:其一,訴訟證據的提供、收集和審查,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式要求。無論是公安司法人員收集證據,還是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證據,都應當合法,否則就不能作為訴訟證據。
為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無論是在刑事訴訟中,還是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各種證據的取得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非法取得的證據,在證據理論和訴訟理論上,嚴格講是不應當具有證據效力的,更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其二,訴訟證據的形式應當合法。
即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形式上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否則,就不可以作為訴訟證據。我國訴訟法對證據的種類作了明確規定,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2款規定了七種證據種類: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
其他訴訟法也作了相應規定。同時還對各種證據的形式也作出明確的要求,如物證、書證必須附卷,不能附卷的要通過照相、錄影、製作模型等方式附卷;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當事人陳述,應當以書面形式加以固定,並經核對無誤後,由證人、保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或行政訴訟當事人簽名蓋章;鑑定結論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由鑑定人簽名蓋章;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根據需要分別採用書面筆錄、繪圖、照相、錄影等形式,書面筆錄要由勘驗人員、現場見證人簽名蓋章;等等。其三,訴訟證據必須經法定程式出示和查證。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物證必須當庭出示,讓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的意見。未經法庭查證屬實的材料,均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客觀性: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是人們主觀猜測和虛假的東西。
第二,相關性:證據必須與案件客觀事實有實質性聯絡,並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
第三,合法性:一定的事實材料只有符合法律規定才能被採納為訴訟證據。
刑事訴訟證據有哪些特點?
3樓:華律網
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刑事案件證據的八個種類,分別是:(一)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徵、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二)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三)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四)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內容主要包括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已無罪、罪輕的辯解。(六)鑑定意見,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鑑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所作出的書面結論。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裝置所儲存的資訊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4樓:小周子
1.客觀性。
2.關聯性。
3.合法性。
1.客觀性。
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訴訟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是人們主觀猜測和虛假的東西。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本質特徵,是由案件事實本身的客觀性所決定的。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一是證據的本質是事實。證據事實的存在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諸如物品、痕跡、檔案等客觀存在的物質;一種是被人們感知並存人記憶的事實。
無論以哪種形式存在的事實,都可以成為證據。二是證據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客觀存在的事實。伴隨著案件事實的發生,證據事實便不依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地形成了。
證據的客觀性,為公安司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查明和證明案件事實真相,提供了物質基礎。
2.關聯性。
訴訟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訴訟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聯絡。證據不僅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且必須是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事實。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多種多樣的,並非所有的客觀事實都能成為證據,只有那些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絡的事實才能成為證據。
證據之所以能夠對案件事實起證明作用,正是由於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聯絡。凡是與案件事實具有客觀的必然的聯絡,對查明案件有意義的事實,就可以作為證據;凡是與案件事實無關的,對查明案件沒有意義的事實,不論其是多麼真實可靠,都不能作為證據。
3.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式而取得的事實材料。證據的這一特徵表明:其一,訴訟證據的提供、收集和審查,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式要求。
無論是公安司法人員收集證據,還是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證據,都應當合法,否則就不能作為訴訟證據。
為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5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證據作為定案的根據,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一)客觀性
客觀性是指作為案件證據的客觀物質痕跡和主觀知覺痕跡都是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和客觀反映,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具體體現在:其一,訴訟證據有自己存在的客觀形式,並且這
種形式可以為人的認識所感知。如果不具有能為人們在現有條件下所感知的形式,它就不能被人們認識並被用作訴訟證據證明案情。其二,訴訟證據所反映的內容必須是客觀的,是不以當事人和司法人員主觀意志為轉移的。
一切主觀臆斷、想象都不可以作為證據。證據中包含的虛假內容也不具備證據的本質屬性。
承認證據的客觀性並不是排斥證據的主觀性。證據資料中的人證就是以主觀感知和主觀陳述的方式產生的。但主觀性只是個別證據的產生渠道和表現形式,而客觀性才是絕大多數證據的本質特點。
(二)相關性
相關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聯絡並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主要從四個方面理解:
其一,相關性是證據的一種客觀屬性。即證據事實同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絡是客觀聯絡而不是辦案人員的主觀想象和強加的聯絡。它是案件事實作用於客觀外界以及有關人員的主觀知覺所產生的。
其二,證據的相關性應具有實質性意義,即與案件的基本事實相關。在刑事案件中是指關係當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質及罪責的輕重等,與這些基本事實無關的證據材料則不具有相關性。
其三,相關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種多樣的,有直接聯絡和間接聯絡,必然相關與偶然相關等。但聯絡如果過於間接,相關性太弱,這樣的證據就可能不視為具有相關性,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其四,相關性的實質意義在於證明力,即有助於證明案件事實。可以說考察分析證據的相關性的落腳點應該在證據的證明力。
(三)合法性
合法性又叫可採性,是指一定的事實材料符合法律規定的採證標準,可以被採納為訴訟證據。採證標準包括:
一是由法定的主體提出和收集。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為證人。鑑定結論只能由具有特定資格和有鑑定權的人員出具才可以被採納為證據。
收集證據也是如此,有的證據或採取某種特定方法收集證據只能由特定主體實施。如搜查只能由具有偵查權的國家機關實施。
二是符合法定程式。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辦案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引誘、欺騙、威脅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三是具備法定形式。我國規定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七種形式,除此之外,原則上不得採納。
四是不違反有關證據規則。禁止非法取證是普遍的規則。英美法系國家還有\"排除傳聞證據\"、\"排除意見證據\"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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