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永世回眸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但這是指分居已經達到二年的,是離婚的理由,並不意味著一開始分居就到法院去啊,因為二年沒有到,即使請求離婚,也不一定會被准許的。
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證明夫妻雙方已經分居,確實存在一定的難度。如果雙方不在一地那還比較好舉證,如果雙方在同乙個地方,相對困難些。
最好是對於正式分居的時間作出明確約定,有必要的話,可以正式通知對方,而且最好是能夠有人證明,分居的一方在分居後另行居住。
這裡特別強調的是,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如還有不明之處,可發訊息進一步詢問。
2樓:長沙金龍律師
1、法律上的夫妻分居是指因為感情不和的分居,而不是因為工作或者照顧家人等原因導致的分居。
2、分居的時間起算是因為感情不和導致夫妻分開居住時。
3樓:鍛造法的奧義
並非去法院告知 而是在法院主張分居後 雙方自己主張分居的證據根據雙方的證據法院來判斷具體分居時間
沒有其他特別的程式
屬於離婚訴訟中 確定感情確已破裂的乙個標準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東西在實踐中很難舉證
我就是民三庭的 你還是多提兩次訴訟就可以了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確定分居的時間是為了離婚,那必須是因夫妻感情方面的原因分居的才行,如果是因為其他原因造成的分居,就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
分居時間的起算,如果同在乙個屋簷下,可以雙方認可的時間;如果實際分房居住(指兩地),可以由你居住的社群和對方居住的社群出具證明,證明你在何處居住,沒有在對方處居住。
6樓:通雲德豐雪
對於構成分居的要素要求更為嚴格,一般認為,分居,也稱別居或分床分食制,是指解除了夫妻間的同居義務但還保留著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
(一)夫妻異地分居的認定: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乙個工作在北京,乙個工作在上海,現在一方起訴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二)分床不分房的認定:
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床睡,也就是所謂的分床不分房是分居嗎?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目前絕大多數的市民只有乙個住所,即使夫妻感情不和,通常也只能誰也不搭理誰,各管各兒的事,睡覺時,也是各回各的房間睡,不過性生活。對於這種情況,**時,一旦一方否認分床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床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因此法院很難認定為同居。
夫妻雙方離婚,法律上如何界定分居開始時間
7樓:皆有可能
怎麼才算分居兩年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1、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一方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的當天止;
2、分居時間應該連續計算。
如果夫妻分居後又同居的,應當從夫妻最後一次同居結束後重新計算。無論夫妻雙方分居過幾次,前面的分居時間都應該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分居離婚的認定證據有哪些
認定分居離婚,條件之一就是「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那麼具體來說包括下列證據:
1、在分床不分房的情況下,如果你已經想好了要離婚的話,那就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簽定分居證明書或者是分居協議書,上面要有雙方的親筆簽字。如果沒有寫分居協議書,那就最好是口頭有所承諾,自然在法律上的時候,必須對方承認才可以。這個在法律上,如果對方不承認,則很難取證。
2、感情不和的時候,一方離開家,在其他地方租住房子或者是在親戚那裡借住。若是第一種情況下的話,那在法律面前直接提供與房東簽定的租房合同就可以,再找房東做人證。如果是在親戚家住的話,那自然借住的親戚家人,就是證人,可以找他們幫助提供證據,證明你處在分居的狀態中。
3、分居後,法律在取證的時候,不僅僅只是看一方面的證據,而是需要多方面的證據的。所以這個時候,如果你和對方有來往的書信或者是電子郵件的話,一定要把這些內容儲存好,在取證的時候,法律會從書信來往的內容而得知你們感情不好,得知夫妻屬於分居的狀態。
4、夫妻感情不和的時候,你們身邊的人一定人了解到你們具體的婚姻狀態,例如,共同認識的朋友,或者是共同的親戚。在你們辦理婚姻,需要證明分居狀態的時候,就需要這些證人來證明。只是,在法律取證的時候,證人的部分言語法律仍不會全部採信,因此,證人需要多找幾個來證明你們夫妻分居的狀態。
5、如果你想以分居的方式來離婚的話,那就需要給對方發乙份分居證明材料,裡面寫清楚,你們現在的狀態是分居。這些書面的分居文書最好是以郵政快遞的方式寄送,這樣你就可以保留寄送的憑證,在法律需要取證的時候,你發件的時間就是你們開始分居的時間。
在法律上夫妻分居是怎麼樣理解的?
8樓:匿名使用者
現實生活中總有人諮詢這樣的問題,夫妻分居多長時間自動離婚。可見,公眾對分居的法律後果還不是很了解。
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法院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此,分居可能導致在訴訟時法院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從而解除婚姻關係。其前提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因工作等原因分居另當別論),並且分居時間滿2年。
這些條件是法院解除婚姻關係的充分條件,因為法律規定是「應」准予離婚。
但是,分居並不是離婚的必要條件,更不可能導致自動離婚。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是否解除婚姻關係,仍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判斷標準。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很多,比如家庭暴力、重婚等。
因此,分居不是離婚的必要條件,或者說不分居也可以離婚。對於「自動離婚」的說法,涉及到解除婚姻的方式問題。離婚的方式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不能達成協議就要選擇到法院訴訟離婚。
如不能通過上述方式離婚,分居滿2年後,婚姻關係依然存在,婚姻關係不會因為分居時間的延續而自動解除。也就是說無論分居多長時間,男女雙方仍然要通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離婚。所以,夫妻分居不會導致自動離婚。
9樓:匿名使用者
下面是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其中第四項是關於分居二年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達到這個條件,是可以離婚的,但如果一方不同意,還是要通過法院訴訟,並不是分居就自動離婚了.至於說附加條件倒沒有什麼.
至於是否確實分居,那主要就是由分居方注意保留和蒐集一些證據,比如在外面租房,保留租房合同啊,與其他家人同住的,可以尋求證人等.證據可以相對證明就行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算離婚了..你有機會了...
法律上如何認定夫妻分居
11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構成分居的要素要求更為嚴格,一般認為,分居,也稱別居或分床分食制,是指解除了夫妻間的同居義務但還保留著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
(一)夫妻異地分居的認定: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乙個工作在北京,乙個工作在上海,現在一方起訴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二)分床不分房的認定:
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床睡,也就是所謂的分床不分房是分居嗎?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目前絕大多數的市民只有乙個住所,即使夫妻感情不和,通常也只能誰也不搭理誰,各管各兒的事,睡覺時,也是各回各的房間睡,不過性生活。對於這種情況,**時,一旦一方否認分床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床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因此法院很難認定為同居。
法律上什麼叫分居滿兩年 怎樣才算分居滿兩年
12樓:華律網
法律上的分居滿兩年是怎麼認定的?現在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生活的情況非常多,但不是所有的分居都構成法律上的分居。所謂夫妻兩地分居通常是夫妻雙方在繼續夫妻關係的前提下,終止共同生活,建立各自的生活方式的情況。
像這樣的情況持續滿兩年,法律上就可以認定夫妻分居。夫妻分居由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後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一、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二、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13樓:小蟲草小
分居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是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
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若分居後又同居的,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積計算。 具體來說可以總結為: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們感情尚好,也不願離婚,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
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
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四、「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援。要想證明夫妻分開居住容易,但要證明夫妻之間連續滿兩年未有性生活,卻談何容易。
特別是在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另一方堅持不離的情形下,這種個人私隱性極強的證據,就更難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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