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規程對軌道運輸的規定

2021-03-07 06:21:53 字數 5404 閱讀 6214

1樓:楊必宇

第三百四十七條:煤礦井中使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煤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必須砌碹或錨噴支護;

2樓:苔痕

第三百四十七條 瓦斯礦井中使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低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二)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必須砌碹或錨噴支護;

2.有瓦斯湧出的掘進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有架線的巷道中;

3.採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減小火花的集電器;

4.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三)掘進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四)瓦斯礦井的主要回風巷和採區進、回風巷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五)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如果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風巷內使用機車運輸,必須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第三百四十八條 機車司機必須按訊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訊號。機車執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三百四十九條 必須定期檢修機車和礦車,並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線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效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三百五十條 採用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氣口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70℃,其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50℃。

(二)排出的各種有害氣體被巷道風流稀釋後,其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鋁合金製造,使用的非金屬材料應具有阻燃和抗靜電效能。油箱及管路必須用不燃性材料製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過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閃點應高於70℃。

(五)必須配置適宜的滅火器。

第三百五十一條 採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或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後有紅燈。

(二)正常執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三)同一區段軌道上,不得行駛非機動車輛。如果需要行駛時,必須經井下運輸排程站同意。

(四)列車通過的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訊號的裝置。

(五)巷道內應裝設路標和警標。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雜訊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低速度,並發出警號。

(六)必須有用礦燈傳送緊急停車訊號的規定。非危險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訊號。

(七)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m的距離。

(八)列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1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九)在彎道或司機視線受阻的區段,應設定列車佔線閉塞訊號;在新建和改擴建的大型礦井井底車場和運輸大巷,應設定訊號集中閉塞系統。

第三百五十二條 新建或改擴建的礦井中,對執行7t及其以上機車或3t及其以上礦車的軌道,應採用不低於30kg/m的鋼軌。

第三百五十三條 礦井軌道必須按標準鋪設。主要運輸巷道軌道的鋪設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必須齊全、牢固並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於5mm,高低和左右錯差不得大於2mm。

(二)直線段2條鋼軌頂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線段外軌按設計加高後與內軌頂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於5mm。

(三)直線段和加寬後的曲線段軌距上偏差為+5mm,下偏差為-2mm。

(四)在曲線段內應設定軌距拉桿。

(五)軌枕的規格及數量應符合標準要求,間距偏差不得超過50mm。道碴的粒度及鋪設厚度應符合標準要求,軌枕下應搗實。對道床應經常清理,應無雜物、無浮煤、無積水。

同一線路必須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於線路的鋼軌型號。

礦井軌道使用期間應加強維護,定期檢修。

第三百五十四條 架線電機車執行的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50m應連線1根斷面不小於50mm2的銅線或其他具有等效電阻的導線。

(二)線路上所有鋼軌接縫處,必須用導線或採用軌縫焊接工藝加以連線。連線後每個接縫處的電阻,不得大於下列規定:

1.15kg/m鋼軌,0.00027ω;

2.18kg/m鋼軌,0.00024ω;

3.22kg/m鋼軌,0.00021ω;

4.24kg/m鋼軌,0.00020ω;

5.30kg/m鋼軌,0.00019ω;

6.33kg/m鋼軌,0.00018ω;

7.38kg/m鋼軌,0.00017ω;

8.43kg/m鋼軌,0.00016ω。

(三)不回電的軌道與架線電機車回電軌道之間,必須加以絕緣。第一絕緣點設在2種軌道的連線處;第二絕緣點設在不回電的軌道上,其與第一絕緣點之間的距離必須大於1列車的長度。對絕緣點必須經常檢查維護,保持可靠絕緣。

在與架線電機車線路相聯通的軌道上有鋼絲繩跨越時,鋼絲繩不得與軌道相接觸。

第三百五十五條 架線電機車使用的直流電壓,不得超過600v。

第三百五十六條 自軌麵算起,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以及行人路與運輸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於2m;在不行人的巷道內不小於1.9m。

(二)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於2.2m。

(三)在地面或工業場地內,不與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於2.2m。

第三百五十七條 電機車架空線與巷道頂或棚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0.2m。懸吊絕緣子距電機車架空線的距離,每側不得超過0.

25m。電機車架空線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段內不得超過5m,在曲線段內不得超過表4規定值。

第三百五十八條 長度超過1.5km的主要運輸平巷,上下班時應採用機械運送人員。

嚴禁使用固定車廂式礦車、翻轉車廂式礦車、底卸式礦車、材料車和平板車等運送人員。

第三百五十九條 用人車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班發車前,應檢查各車的連線裝置、輪軸和車閘等。

(二)嚴禁同時運送有**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三)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

(四)人員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必須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落車時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

(五)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訊號區間閉鎖,人員上落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

第三百六十條 乘車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聽從司機及乘務人員的指揮,開車前必須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

(二)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

(三)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

(四)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箱之間搭乘。

(五)嚴禁超員乘坐。

(六)車輛掉道時,必須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訊號。

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

第三百六十一條 井下蓄電池充電室內必須採用礦用防爆型電氣裝置。測定電壓時,可使用普通型電壓表,但必須在揭開電池蓋10min以後進行。

井下礦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裝置,必須在車庫內開啟檢修。

第三百六十二條 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1次只准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於或等於5‰時,不得小於10m;坡度大於5‰時,不得小於30m。

(二)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三)嚴禁放飛車。

巷道坡度大於7‰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三百六十三條 各種車輛的兩端必須裝置碰頭,每端突出的長度不得小於100mm。

第三百六十四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住。

第三百六十五條 人員上下的主要傾斜井巷,垂深超過50m時,應採用機械運送人員。

第三百六十六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頂蓋,車輛上必須裝有可靠的防墜器。當斷繩時,防墜器能自動發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縱。

第三百六十七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跟車人,跟車人必須坐在設有手動防墜器把手或制動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線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並必須先放1次空車。

第三百六十八條 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巷道傾角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於0.7m,執行速度不得超過1.2m/s,乘坐間距不得小於5m。

(三)驅動裝置必須有制動器。

(四)吊桿和牽引鋼絲繩之間的連線不得自動脫扣。

(五)在下人地點的前方,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六)在執行中人員要坐穩,不得引起吊桿擺動,不得手扶牽引鋼絲繩,不得觸及鄰近的任何物體。

(七)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物品的人員。

(八)每日必須對整個裝置檢查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百六十九條 斜井人車必須設定使跟車人在執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司機傳送緊急停車訊號的裝置。

多水平運輸時,從各水平發出的訊號必須有區別。人員上、下地點應懸掛訊號牌。任一區段行車時,各水平必須有訊號顯示。

第三百七十條 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公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執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二)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執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

(三)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四)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五)在變坡點下方略大於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定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六)在各車場安設甩車時能發出警號的訊號裝置。

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准開啟。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公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並可靠地鎖住。

第三百七十一條 傾斜井巷使用絞車提公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軌道的鋪設質量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並採取軌道防滑措施。

(二)託繩輪(輥)按設計要求設定,並保持轉動靈活。

(三)傾斜井巷上端有足夠的過卷距離。過捲距離根據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公升速度和實際制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並有1.5倍的備用係數。

(四)串車提公升的各車場設有訊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訊號和候車硐室,候車硐室具有足夠的空間。

第三百七十二條 斜井提公升時,嚴禁蹬鉤、行人。

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線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線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出開車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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