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局怎麼辦理收養登記證

2021-03-07 07:18:28 字數 4977 閱讀 2521

1樓:匿名使用者

1.提交收養材料

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手續,並提交相應的收養材料。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2.審查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審查時,收養登記機關可以進行有關的調查、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調查應當製作調查記錄,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詢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3.發證

經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擴充套件資料:

受理條件:

一、被收養人條件:

不滿14週歲,孤兒、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送養人條件:

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養人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週歲。

四、特殊條件:

1.收養年滿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2.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子女;

3.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不受收養1名和無子女的限制;

4.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2樓:匿名使用者

先提交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手續,並提交相應的收養材料(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審查時收養登記機關可以進行有關的調查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詢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經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無子女。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年滿30週歲。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週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週歲。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3樓:笑臉藍雨

收養登記的辦理程式如下:

1、提交收養材料

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手續,並提交相應的收養材料。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2、審查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審查時,收養登記機關可以進行有關的調查、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調查應當製作調查記錄,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詢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3、發證

經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4樓:欣欣自

在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證,收養人向民政局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申請辦理: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4.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的證明;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可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擴充套件資料:

民政局收養登記的辦理程式:

1、提交收養材料

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手續,並提交相應的收養材料。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2、審查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審查時,收養登記機關可以進行有關的調查、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調查應當製作調查記錄,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詢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3、發證

經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國內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程式有哪些?

5樓:奇農嘉嘉普

民政部門接到收養申請之後,會稽核收養方的資質,符合政策規定的,可以辦理收養手續,。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四條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手續。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第五條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第六條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並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第七條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詢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第八條收養關係成立後,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收養證如何辦理,如何辦理收養登記證

一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 證明材料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 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二 收養查詢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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