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是什麼什麼是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2021-03-07 07:51:10 字數 5520 閱讀 6532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的構成要件是:1.

管理他人事務;2.無法律上的義務;3.必須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2樓:匿名使用者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的約定義務。

1.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這是成立無因管理的首要條件。但下列事項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對

象:違法事項;不能發生債的關係的事項,如純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屬公益性質的事項;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經本人授權才能辦理的事項;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的事項,如結婚登記;不作為事項等。

2.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3.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

無因管理中所謂「無因」,就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條件。因此在下列情況下就不能發生無因管理:

(1)管理人負有法定義務;(2)管理人負有約定義務。

3樓:中顧網陳靜律師

1.管理他人事務

2.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3.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

4樓:

(1)管理他人的事務。

(2)須是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

(3)須無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

5樓:集秀雲板壬

您好,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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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6樓:斯格拉底的眼淚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1)、管理他人事務管理行為的範圍

(2)、無法律上的義務

7樓:安巨集偉安瑩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的約定義務。

1.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這是成立無因管理的首要條件。但下列事項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對

象:違法事項;不能發生債的關係的事項,如純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屬公益性質的事項;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經本人授權才能辦理的事項;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的事項,如結婚登記;不作為事項等。

2.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3.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

無因管理中所謂「無因」,就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條件。因此在下列情況下就不能發生無因管理:

(1)管理人負有法定義務;(2)管理人負有約定義務。

簡述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的構成要件是:1.

管理他人事務;2.無法律上的義務;3.必須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9樓:弘厚丶律小助

您好,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如果此回答對您有幫助,希望您予以採納,謝謝。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10樓:drar_迪麗熱巴

構成條件:

(1)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也未受本人委託;

(2)管理人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包括對他人財產或事務的料理、保護、利用、改良、處分、幫助或服務等,至於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則在所不問;

(3)管理人具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於為他人謀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損,不具備這一要件者不屬於無因管理。根據大陸法各國的民法規定,無因管理事實將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引起債的關係;本人負有償付費用並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僨務。

無因管理有三個法律特徵:

1、無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

管理人必須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務,不管是對本人財產的儲存、改良、利用,還是對其處分。管理人管理事務的行為是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因為確定無因管理不是基於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的意思表示,而是基於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觀事實狀態,所以,無因管理不以管理人與本人的雙方意思表示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為,而只能是事實行為。

2、無因管理必須是為了他人的利益。

也就是說,管理人必須有為他人謀利益的目的。從其動機來看,管理人的管理從為他人利益服務出發;從其效果來看,管理行為所取得的利益最終都為本人所享有。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無法律上的義務。

如果管理人與本人之間有管理事務的協議,或法律規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務的義務,比如,甲應邀為乙修理房屋,或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購置衣物,均不構成無因管理。只有在既無當事人的協議又無法定義務時,管理人對他人事務的管理才是無因管理。

11樓:桂巍甲俊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的約定義務。

1.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這是成立無因管理的首要條件。但下列事項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對

象:違法事項;不能發生債的關係的事項,如純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屬公益性質的事項;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經本人授權才能辦理的事項;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的事項,如結婚登記;不作為事項等。

2.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3.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

無因管理中所謂「無因」,就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條件。因此在下列情況下就不能發生無因管理:

(1)管理人負有法定義務;(2)管理人負有約定義務。

12樓:匿名使用者

1、主觀要件

無因管理的構成在主觀上須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為所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於他人的意思。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有「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一文,其中的「為」字即說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務,在意思上是為他人,而不是為自己。

這種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觀上,使管理或者服務行為所產生的利益,歸屬於本人。區別於**行為,**行為的法律行為效果,直接作用於本人。即使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而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如果所產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於本人,也成立無因管理。

如果管理人沒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則構成侵權行為。「為他人」的判斷標準,是依社會通常客觀標準,就是以本人事實上受益為準。同時,為他人管理的意思與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並存。

例如修理鄰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為鄰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險,也可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於本人是誰,沒有認識的必要,即使對於本人認識錯誤,對於真實的本人依然成立無因管理。

2、客觀要件

(1)、管理他人事務管理行為的範圍。有的學者認為,所謂管理,就是處理事務的行為。這種行為因為是為本人謀取利益,因此管理行為不僅包括儲存、利用、改良等處分行為,而且包括為本人新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的行為(如我國台灣學者鄭玉波:

民法債編總論第二版第75頁)。筆者認為,無因管理的管理行為僅限於儲存、利用、改良等處分行為,而不應包括為本人新取得權利的管理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一語,概定了管理行為的範圍。

管理行為僅僅是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而不包括為本人新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將管理行為範圍擴大到為本人取得新權利,無限擴大了管理人的行為範圍,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務。管理人進行管理的事務須為他人滿足生活需要的事項。

事務應為積極的事務,單純的不作為,則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事項。管理的事務,可以是經濟的事務,也可以是非經濟的事務,如我國台灣民法第175條規定「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管理者」一段,即可明了。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可以是繼續的行為,也可以是一時的行為。

但宗教、道德或習俗的事項,如有的為病人祈禱、為朋友介紹戀人;違法行為,如為盜竊分子儲存贓物;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須經本人授權方可實施的行為,不能作為無因管理的事項。

無因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而非管理人的事務。他人的事務依據事務的性質,有的學者將它分為三種:客觀的他人事務、純粹的自己事務和中性的事務。

如我國台灣鄭玉波。有的學者將它分為兩種:客觀的他人事務和主觀的他人事務。

如我國台灣王澤鑑、我國大陸學者洪學軍。二者的區別在於,前者更加細化,將他人的純粹的自己的事務也納入其中進行分析研究。中性的他人事務與主觀的他人事務在概念上是一致的。

客觀的他人事務,是指依事務的性質,當然屬於他人的事務,如對他人所有的房屋予以修繕;對落水的人進行救助;對失火的房屋的搶救等。管理客觀的他人事務足以成立無因管理。

主觀的他人事務(亦稱中性的事務)是指事務在性質上與特定人並無當然的結合關係,須依管理人的意思以決定是否屬於他人事務。如何判斷為他人事務,台灣學者王澤鑑認為,對於中性事務,是否屬於「他人」事務,客觀上無從判斷,應依管理人的主觀意思定之,因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成為他人事務(王澤鑑著債法原理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337頁)。但管理人的主觀意思是內在的,對於本人來說無從判斷,在訴訟實踐上無法操作。

大陸學者洪學軍認為,如何判定是否屬於主觀的他人事務,不能僅依管理人的主觀意思,而須依其行為事實上或法律上的結果之歸屬,客觀地加以決定。例如購買物品係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為,則為他人事務,如為自己利益之意思而為,則為自己事務(西南政法大學,洪學軍,2023年10月16日發表的《無因管理制度研究》)。後者的觀點,是務實的,便於實際操作。

純粹的自己事務,是指事務在性質上與他人沒有任何關係的事務。如自己修理自己的房屋,清償自己的債務。管理人在管理中管理自己的事務當然不能成立無因管理。

管理人主觀上認為管理人所作出的管理行為是為他人的管理,為誤信管理,因實際上最終利益的歸屬屬於管理人自己,管理人與本人主體的合一,也就沒有了他人之存在。

(2)、無法律上的義務

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一語,明確了構成無因管理的乙個重要客觀要件,就是管理人無法律上的義務。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法定的義務和約定的義務。管理人依約對於本人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

如管理人與他人籤有**、僱傭、承攬合同時,管理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應依合同關係確定,管理人與他人不能構成無因管理關係。管理人對於本人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如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雖然對其財產和人身進行了管理義務,還有消防隊員的救火行為,但這些義務是法定的義務,他們之間的法律關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

但是管理人雖負有法律上的義務,如超過其義務範圍而處理事務時,就其超過部分,仍屬於無義務,可構成無因管理。管理人是否有法律上的義務,應依客觀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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