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朋友,凡事都要有證據,飯可以亂吃,但話不能亂說,你有沒有證據證明女同事和男領導有不正常男女關係?別人說你的時候你心裡怎麼想??
身正不怕影子歪,一切都會有結果,你只需冷靜對待,不必氣壞身體。
2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理他們,如果你不理他們我就不相信他們還好意思說這事,就當一切什麼都沒有發生過,好好做好你自己的工作
3樓:地瓜
樓主,在找對方bai麻煩之前du,先分析一下zhi自己的原因更好。dao
她誣陷你肯定有誣陷的動機吧?總專不會屬無緣無故的說你的。我猜是不是你把他們的事情對外說,被她知道了、才讓她惱羞成怒?
建議——
1、遠離是非,最好對此事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因為你是去工作的,不是去八卦的,沒有八卦報紙能給你工資。攙和到是非之中,只會讓你自己煩惱纏身。這不能只怪別人,要反思自己的失誤。
你去找方法出氣,只會讓你自己越陷越深,絕對下策。
清者自清,你不去理會,反而讓事情變得簡單了,要相信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
2、遠離這個女同事。
估計你們原來也是好朋友,否則不會這麼私密的事情她也跟你說。
你離她這麼近,才造成她有攻擊你的可能,別人也才有可能半信半疑。
她和領導是不是不正當,跟你有蝦公尺關係?你是單位紀委的還是領導的親戚?都不是吧?所以別管啊。
暫時遠離,總比繼續和她糾纏好得多。
3、注意自檢,避免八卦。
所謂八卦門裡是非多,喜歡八卦是女人的天性,不過一定要分場合。下班以後看看八卦**什麼的也就算了,在職場裡八卦,只能說你選錯了地方;八卦領導和好朋友的關係,更是選錯了物件。
所以,既然是工作場合,請把精力專注於工作吧!
遇到領導和女員工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的時候你們會怎麼做
4樓:王侯將相
當面揭穿他們!當然你也就該離開公司了!看你怎麼考慮了!
5樓:王勇
睜隻眼閉隻眼,不要摻和這種是非
女同事和男領導曖昧,有一些親密動作,為什麼感情越來越深?
6樓:匿名使用者
人是感情動物,人和人相處有互相吸引的地方,包括崇拜,和男領導除了工作上的方便外,也有男領導的個人魅力所在。
7樓:匿名使用者
裝看不見人家以為你就是不知道,當然要更明顯,不如含蓄但堅決拒絕人家,拖長了更不好,當然如果男未婚你未嫁,雙方有意的單說。
8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女人的優勢男人比不了啊!人家玩曖昧。你能玩什麼呢!
9樓:匿名使用者
唉!答案在問題裡!!你都問了為什麼感情越來越深!因為有感情了唄!
10樓:喲哎喲蛋疼
叫你天天吃肉,你吃的下嗎,你如果偶爾吃一點偶爾吃一點的話,你是不是就特別想猛的吃一次呢?一樣的道理
11樓:那個美好年代
當然是,接觸越久,陷的越深,難以自拔,最終惹出麻煩!
12樓:百度使用者
正常,有句話叫日久生情。
他說我某某某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構成***嗎
13樓:可靠的
不能籠統的水哦對方有什麼罪,分清楚事件是否對你造成影響,對方是否願意就此事與你道歉會賠償損失,此外,這事要是構成***前提是公安機關要立案。
14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無中生有才構成***如果他們的不正當關係存在就不構成***
我想問有人不斷地去我所在工作單位說我與某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他是否構成***
15樓:生活基本靠手
一、概念及其構成
***(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物件是自然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
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物件,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
二、認定
1、本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
構成***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侷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1)***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
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
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洩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的犯罪物件。
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訊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
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
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論處。
2、本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同之處主要在於: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為,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當著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裡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被害人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群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係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16樓:喜歡健身
找個律師告他們
找個偵探查查他為什麼這麼做
17樓:匿名使用者
報告公安局 他是犯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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