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實體店招牌算不算是商標呢可以註冊嗎

2021-03-07 15:24:35 字數 6836 閱讀 4560

1樓:仙人掌的憂傷

國家商標法律法規有關商標申請的規定是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當中,對其商品或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並無實體經營的限制性規定,但禁止純自然人名義申請商標註冊,需要具備所申請註冊的商品服務專案範圍內個體工商戶登記資格。

2樓:必贏商標

實體店的招牌,不一定是商標。

實體店的招牌是「企業名稱、字型大小」,

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只有通過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經過審查、公告等程式後,獲准註冊,才能成為註冊商標。

任何乙個「實體店招牌」,都可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

但是能否獲准註冊,還要看是否有與「實體店招牌」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權利;如果有在先權利,則無法獲准註冊。

3樓:一品標局

不算,要查詢是否註冊

1、實體店招牌可以招牌內容包含的單獨的文字或圖案申請註冊商標。

2、實體店招牌可以整體招牌申請註冊商標,若招牌具有藝術性可同時申請版權保護,這樣就能更全面地對商標進行保護。兩者的前提是: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不與在先權利相衝突。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的行為的規定,對商標的使用可以使多方面的,當然也包括將其作為門店招牌使用。

4樓:匿名使用者

算商標,只要沒有相同或者近似的都可以去商標局註冊

5樓:匿名使用者

法馬智財權溫馨提示您:1、實體店招牌可以招牌內容包含的單獨的文字或圖案申請註冊商標。2、實體店招牌可以整體招牌申請註冊商標,若招牌具有藝術性可同時申請版權保護,這樣就能更全面地對商標進行保護。

兩者的前提是: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不與在先權利相衝突。

6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作為商標,從長期經營的角度來說,建議做商標註冊,且不說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至少不會讓自己經營已久的招牌被人搶註,自己淪為侵權者而導致要拆牌,註冊商標需要先進行檢索,查詢,分析,確定是否能註冊,才能進入註冊的流程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作為商標註冊,但是在註冊前一定要查詢一下是否有在先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如果沒有,就可以註冊。

8樓:努力╰つ忘記

可以註冊啊,你就算沒有招牌都可以註冊商標。

實體店面招牌商標的問題

9樓:商標複審專網

因為不能做為商標使用,自然不能取得專用權,無論你是做連鎖還是普通門店。所以你應該創立自己的品牌商標,沒有捷徑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用在店招門店招牌上的商標屬於第35類,如果你想註冊店招上的商標得看你想用什麼樣子的名字,具體分析和查詢才知道能不知道註冊,茅台是沒戲了,早被註冊了。

11樓:go安度智財權

如果要開連鎖加盟店 建議註冊個商標 免得被人盜用名稱。 如果你這麼註冊話 最好到本地的工商局問問

12樓:jackie麥穗

商標註冊不到,專有就弄不了

如果我的門頭牌匾用註冊的商標而不用營業執照上的名字可以嗎?

13樓:大司馬雲飛

不可以。必須用營業執照上的名稱。但是logo可以使用註冊商標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1)、區別商品或服務的**。(2)、市場競爭的有力工具。(3)、企業的無形財產專。

(4)、屬 註冊商標可合法地在其旁加上 "注字"或者註冊標誌「r」。(5)、註冊商標可保證你能放心使用你的商標,而不須擔心無意地侵犯他人的商標。避免無意侵權,支付鉅額賠償費。

(6)、避免苦心設計的商標被他人搶先註冊;有效地對他人企圖申請混淆相似的商標提出異議。在他人侵犯你商標權時可提出維權索賠,也可有償許可給他人使用,或通過轉讓商標權獲得一定的經濟價值。

門頭招牌和別人註冊的商標不一樣,店內使用了別人類似的選單,算侵權嗎?

15樓:咕咕狗

這個要看您是哪一方面的類似。

1、選單菜品類似,這個沒問題,畢竟很多菜系和名稱都是一樣的,所以這個不算侵權;

2、選單版式設計圖案一樣:如果對方註冊了這個版式的圖案版權,那麼您使用未得到別人的授權,是侵權的。

16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現就商標權具體侵權行為的司法認定介紹如下:

一、即將實施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表現形式  商標法中有即將實施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規定。即將實施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以銷售為目的持有侵權商品的行為;以銷售為目的發布侵權商品宣傳廣告的行為;以及以製造或者銷售侵權商品為目的持有侵權標識或者帶有侵權標識的包裝物的行為等。

二、承攬加工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承攬加工帶有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承攬人應當對定作人是否享有商標權進行審查,未盡到注意義務而加工的,承攬人與定作人構成共同侵權,應共同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承攬人不知道是侵權商品並能夠提供定作人及其商標權利證明的,承攬人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應停止製造行為。

三、搭贈是否構成侵權  對於銷售商品時搭贈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其他商品的行為,因為搭贈是銷售的一種形式,因而搭贈侵權商品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搭贈人應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者應知所搭贈的商品是侵犯商標權的商品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終止後的銷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原告曾經許可被告使用其註冊商標並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但在合同終止後,被告還有一部分帶有原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出去,被告為實現自己的商業利益仍然繼續銷售這些商品。如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約定或當事人就此問題達成協議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合理銷售期限,在該期限內被許可人銷售使用許可合同期限內製造的商品的,不認定為侵權;逾期銷售的,構成侵權。

五、使用經過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的侵犯商標權的商業名稱是否構成侵權  商業名稱雖已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審批,但如果該名稱在使用時發揮了商標的功能,足以造成混淆、誤認,構成侵犯商標權。相關主管部門對商業名稱的審批只說明使用該名稱符合該部門的管理規範,並不能以此作為不侵犯他人商標權的依據,相關主管部門無權也無能力對申請使用的商業名稱是否侵犯他人的商標權進行認定,其審批並不能排除該名稱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可能。

六、替換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權利人有兩個註冊商標,分別用在不同檔次的商品上,他人購進權利人的低檔商品將其商標去除,換成權利人在高檔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後又銷售出去,權利人因此提起侵犯商標權的訴訟的,應將被控侵權人的行為認定為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中規定的「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侵權行為。

營業執照登記名稱跟店面門頭所使用商標的名稱不相符,違法嗎

17樓:伊其老漢

你的問題是乙個比較普遍的問

題。這是特許經營的問題,商標特許使用的問題。

關於加盟店的字型大小問題,目前國家工商總局還沒有具體的規定。僅有乙個《國家工商局發布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辦法》,其中並未就上述問題作出可操作性的規定。

有些地區規定,加盟店可以有自己的字型大小,同時其招牌可以有加盟總店的商標,但: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可以冠用連鎖總部全稱,但名稱(字型大小)中必須標明「加盟」字樣。連鎖總部如無字型大小的,則應冠用連鎖總部全稱。「加盟」字樣統一加在名稱(字型大小)的組織形式之前。

2、備法人資格的公司製企業、非公司製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經連鎖總部同意,其名稱中可以使用連鎖總部的字型大小,但不可以冠用連鎖總部全稱;如連鎖總部無字型大小的,則以連鎖總部的簡稱做字型大小。以連鎖總部的簡稱做字型大小的,其名稱中必須標明「加盟」字樣。

分析:你的問題可能是:你和被加盟總店的特許權合同有沒有到當地工商機關批准。如果已經批准,當地工商機關應當允許使用連鎖字型大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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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補充: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內**部《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號)第二條規定,「由總部參股設立或與總部無資產關係的門店,通過與總部簽訂合同,採取聯營的方式或者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字型大小、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商品的特許權,按照合同的約定共同經營。」是該檔案認可的一種連鎖模式。就是說,你的連鎖經營是合法的,只是字型大小問題。

第五條規定,「 配送中心以及由總部全資或控股、參股設立的門店,其名稱中可以使用總部名稱中的字型大小。與總部沒有資產關係的門店,經總部同意,也可以使用總部名稱中的字型大小。 總部的名稱中,可以使用「連鎖」字樣;使用總部字型大小的配送中心、門店的名稱也可以使用「連鎖」字樣;使用總部字型大小的配送中心、門店的名稱也可以使用「連鎖」字樣。

」注意!!!--你和總部的關係就屬於第五條中所述「與總部沒有資產關係的門店」

但因為各地有具體規定,同時終裁權也在主管工商機關,所以建議你直接諮詢你的主管工商機關。

18樓:匿名使用者

確實是違法的。

1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名稱字型大小必須經註冊登記才合法

19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經過什麼程式,處罰辦法,視情節,可處以:

1、責令停業,限期辦理營業執照。

2、沒收違法所得。

3、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4、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一下罰款。

20樓:

目前看來的確屬於無照經營。

首先,澄清一下,門頭上的字型大小和營業執照上的名稱都是商號,與商標無關。

無照經營

的原因:

1、根據企業法規定,店面門頭所使用字型大小必須和營業執照上的商號相符。

你主觀上認為註冊了「僑富茶坊」作為營業執照上的商號,而使用「露絲茶坊」作為店名就可以了,是完全錯誤的。

商號的保護範圍具有地域性,也就是在你們當地不可以同時出現兩家一樣名稱的企業或商鋪。

2、你既然是加盟商,在和被加盟總店的特許權合同中應該提及該品牌有沒有到當地工商機關批准?如果得到批准,你就應該可以使用露絲茶坊加盟店字樣來經營。而不是自己去註冊「僑富茶坊」這是完全不必要的。

除非是,你的加盟總店根本就沒有得到你們當地工商部門的批准。

3、你的加盟總店有可能只是為了騙取你的加盟費,而後期的服務什麼都沒有為加盟者準備好。你現在需要盡快可加盟總店取得聯絡,看他們能否解決這個問題?如果他們無法解決,就可以證明他們不是真正優秀的加盟夥伴。

21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在工商局工作的,發表一下我的意見:

應當明確的說,這種情況定性為無照經營是錯誤的,因為這只是乙個名稱的問題,我的依據有以下幾個:

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該規定由***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號)。其中第二十七條規定: 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

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你的情況,如果有授權,那麼首先就不構成侵犯「露絲茶坊」的企業名稱專用權,也沒有商標侵權一說,這點可以放心。

二、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

(一)使用未經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

(二)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三)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

(一)使用未經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

(二)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三)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你的情況,屬於該條第(二)項規定的情況,即擅自改變企業名稱,因為你營業執照登記的名稱和你實際使用的名稱不一致;

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註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所以不管你是個體工商戶還是企業都可以適用本規定查處;

四、《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四條 規定: 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登出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你的情況不屬於該條中規定的任何一種經營行為,所以說查你無照經營是胡作非為,應該不可能這麼亂來的;

最終你還是有瑕疵讓人抓住把柄,這也不是什麼大問題,遍地都是這種現象,態度好點認個錯,吃個飯基本可以搞定,除非你得罪了他們,他們非要上綱上線,那就不好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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