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認定和處理交通事故的認定和處理?

2021-03-08 05:22:44 字數 5671 閱讀 8404

1樓:華律網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特定的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於**、颱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的事故,則不屬於交通事故;(4)有事態發生。

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6)必須有損害後果的發生。損害後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後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和財產損失;(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

2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你可以向單位的老同事多些請教,我處理事故也是三年時間左右,總體上感覺交通事故認定首先的原則是路權,其次是安全原則,不過,現在的交通安全法以人為本,也不能一味地依照以往的思想,很多時候是安全第一了,你如果要書的話可以借給你,你是廣東的嗎?我是東莞的

4樓:匿名使用者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的定義為:車輛在道路上有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財產損失的事件。也就是說,構成交通事故要有4個要件:即車輛、道路上、交通違法行為或過錯、損害後果。

**道路交通事故新定義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5項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是我國法律對道路交通事故定義的闡述,具有法律效力,要想對道路交通事故有深刻地認識,就要準確地領會這一定義的含義。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體,一方必須是車輛。即發生道路交通的事故的雙方或者是兩車之間、或者是人車之間發生的刮擦、碰撞或直接影響等形成的事故,有一方必須是車輛。《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對車輛進行了界定,這裡的車輛包括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可以有相對方可以沒有相對方,車輛因側翻導致自己損失的事故就是沒有相對方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對方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多輛車發生追尾的事故就是相對方是多方的道路交通事故。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域範圍是道路,發生在道路以外的事故一般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的含義也做了解釋,即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還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應當說,凡在這些場所發生的事故都應當屬於道路交通事故。

這時排除了那些在家庭私有車庫、私有場院內的場所等那些非公眾通行的地方發生的事故。

再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乙個主觀因素是過錯或者意外。在法律意義上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的發生而追求結果的發生,駕車追求撞人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就是故意,這一行為不是交通肇事行為,而是故意傷害。

過失是行人應該認識到結果的發生而沒有認識到或認識到結果的發生但輕信能夠避免,最終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是一種過失行為,是一種最為常見的肇事行為。發生意外的情況,也就是意外事件,主要是指發生了當事人意想不到的情況。

如由於客觀原因使道路狀況變化、剎車失靈等。區分當事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因素,對於明確道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有著很重要的意義。解釋中還提到的「造**身**或者財產損失」是指由於發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給雙方當事人或者財產損失的後果。

如果雖然發生了碰撞,但對雙方當事人沒有造成任何的傷害或損失,也就談不上為交通事故了。

新中國最早的有關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是2023年經政務院批准,由公安部公布的《城市陸上交通管理暫行規定》,但是該法並沒有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隨後又出台了幾部有關道路交通的部門規章,也都沒有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直至2023年***發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才第一次明確地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和外延的變遷也是我國對外交流的需要。日本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是,由於車輛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傷或物的損失。美國****委員會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是,道路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所發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險的事件。

道路交通事故新的定義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事故定義去掉了違法行為這個在過去處理的交通事故的必要因素,將過失改為過錯,並增加了意外事故。新定義與國外定義比較,類似的地方都是在道路上或在交通中引起的死傷或物損的意外事件。但是無論是美國定義中的「意料不到的危害的或意外的事件」,還是日本定義中的「由於車輛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傷或物的損壞」,對當事人的主觀方面來說都隱含了過錯或者意外,從這個角度而。

言,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新定義與美國、日本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這反應出在交通事故處理方面我國正在與國際接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5樓:匿名使用者

去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上學習一下就知道了!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及怎麼處理?

6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事故待交警來認定完責自任,認定對方在事故中負有責任後,可以在交警處申請調解,也可以到法院訴訟,你姐弟的賠償限額為:醫藥費:萬元(含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死亡傷殘費11萬(含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住宿費等)財產損失為2000元。

7樓:匿名使用者

出院需要有醫copy生的診斷書,現在是法制社會當然 一些人為因素不能排除,即使有人想包庇也是效果甚微。

交警部門放行不影響這起事故的處理。及時放行對方也應該繳納一定的擔保金,如果以後對方將車輛藏匿拒不賠償,你可以直接起訴交警部門,賠償由交警部門對你,然後再由交警部門追訴肇事方。對交警的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提出 復議!

8樓:匿名使用者

人家是直行,你是拐彎,拐彎要讓直行你知道嗎?不管你車損怎麼樣,人員傷怎樣,最後交警都是把雙方的損失加到一起,乘以你的處理結果,比如說三七開,你三他七,你就得拿總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9樓:匿名使用者

轉彎車未按照規定讓直行車,你是有責任的看不到現場圖,我無法判斷雙方的責任比例但你最低也是次要責任

交通事故事故科怎樣認定,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

10樓:華律網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現場勘查

1.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必須保護好現場,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後,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並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製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現場勘查必須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

4.現場勘查記錄經複核無誤後,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後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鑑定。

二、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進行舉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後,嚴格接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若對認定書不服,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或應當在民事賠償訴訟當中一併解決。

三、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應把對責任當事人作出的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辦理處罰的相關手續。

6.執行處罰。

四、賠償調解

1.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2.在確認傷者**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詢問各方當事人或**人是否願意進行賠償調解。願意調解的,調解次數最多為兩次;不願意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調解成功後,製作《調解書》,並分別送交當事人。

4.調解未成功的,應當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2樓:飯桶愛大公尺俖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1.事故發生經過:

吳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二輪電單車(登記車主為林某,事後,《電單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與同向由張某駕駛的無號碼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張某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發生交通事故後,吳某駕車逃離事故現場。

2.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當事人吳某的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因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電單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及第七十條第一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身**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之規定。

無證據證明當事人張某的交通行為對該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

3.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綜上所述,當事人吳某發生交通事故後駕車逃逸且無證據證明當事人張某的交通行為對該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當事人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張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附:電單車登記車主為林某,電單車已買交強險,林某借車給吳某;案發當時,車上還坐著呂某,肇事逃逸過程當中,呂某遮蓋車牌號碼。)

《法醫學屍體檢驗意見書》:

檢驗意見:推斷張某為鈍性暴力致顱腦損傷合併創傷性休克死亡。

《電單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檢驗結論:不合格

《痕跡檢驗意見書》:

檢驗意見:送檢電單車右側與電動車左側之間有對應的碰擦痕跡。

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交通事故認定及賠償

現在我主要想問下這種情況一般應該如何進行賠償,這種情況誤工費應該怎麼計算?包括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 住宿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 必要的營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 如造成殘疾如則以下賠償專案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 護理 繼續 實際發生的必要的 費 護理費 後續 費,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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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交通事故的賠償與事故責任是分不開的,如果不談責任就賠償,在你所說的事故中甲方可定要多賠。交通事故要私了甲方肯定是要多出錢才能了得掉,通過法庭可能處理下來會公平公正一些,但是你請律師是有費用的,同時也會消耗大量時間,建議在能協商的情況下盡量協商處理,這對甲乙雙方來說都是最經濟和省事的途徑,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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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 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