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裡面是有不公平的條款

2021-03-08 09:29:55 字數 1700 閱讀 8880

1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問的有些不清楚。嘗試回答如下:

首先,合同法規定,如果合同存在顯失公平情形,那麼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對合同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其次,如果事先約定,當承租人違約——包括不交房租,承租人無權收回押金,那麼該押金屬於定金性質,一旦老闆將定金收歸己有,那麼他無權再主張違約金。因為,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和違約金只能擇一主張。

另外,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數額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否則,超過的部分無效。也就是說,如果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我方可以要求返還超過的部分。

最後,如果沒有事先約定押金的性質,從合同內容也無法判斷其為定金的,那麼押金推定為預付款性質,老闆可以從押金裡扣除所欠租金,並可以主張違約金。但是,有如下限制:

第一,違約金應與實際損失相當,如果對方要求的違約金或者約定的違約金明顯多於其損失,我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更改。

第二,違約金不得超過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所能夠預見的違約行為將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建議:盡量協商,可以尋求相關部門調解,如果不行,直接訴諸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妥當,當初簽定合同的時候就應當周全點,如果確實是不公平條款存在,就應當早點去法院或者相關管理部門調解,不過現在就要求修訂合同還來得及,不交租金是不對的,是個人情緒對抗的表現,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妥當。合同有問題可以補充、修改,但是在沒有補充修改之前,你不交租金就是你的違約

關於協議書內容顯失公平並且協議已經簽訂,如果因為協議內容中的不公平條款到時受到損失,怎麼辦?

4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你所說的條款,屬抄於《中華人民bai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du顯失公平條款。zhi對於顯失公平的條款,一方當事dao人可以在一年之內行使撤銷權,即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顯失公平的條款。如果在一年之內不行使撤銷權,則撤銷權消滅;如果撤銷權消滅後發生糾紛,該條款對合同當事人即產生約束力,屆時一方主張該條款顯失公平,通常不會受到法院的支援。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5樓:正宗魷魚

一樓說copy法有誤。

首先這條條款是否是顯示公平的條款,不能根據你提供的這一點點資訊就能判斷,需要提供合同的整個文字,並結合談判的內容以及其他因素綜合考慮,所以是否顯示公平不是你說就可以的,要經過審判,由法庭裁判。

如果經過法院認定是顯失公平的,可以撤銷或變更,當然就如一樓所說的,這是有時間期限的,如果你認為對你非常不利,就要盡早與對方溝通,或起訴至法院。

6樓:中顧法律網援助

建議你請律師諮詢,如果簽合同時 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 等違法行為,合同就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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