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制定一般要經過幾個階段

2021-03-09 02:06:45 字數 4865 閱讀 3094

1樓:陳律師

一、法律制定即立法。

法律制定,又稱法律創制,法律創立,最通常的稱之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創制權的國家機關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式,制定、補充、修改和廢止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以及認可法律的一項專門性活動。一般也簡稱為法律的訂、修、廢活動。

這種活動,是將一定的階級(階層或階級聯盟)的主張上公升為國家的意志,成為規範性法律檔案。

二、法律制定的程式:

分為5步:提案、審議、修改、表決、公布。以全國人大立法程式為例:

(1)提出法律案

按《最高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

乙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

(2)提案審議: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並印發會議。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並向大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3)提案修改

法律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4)表決

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5)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式

第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十三條 乙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四條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有關程式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乙個月前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

第十六條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十七條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並印發會議。

第十八條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十九條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必要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法律案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二十條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並向大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法律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

第二十四條 委員長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如果委員長會議認為法律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法律草案發給常務委員會組**員。

第二十七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由分組會議進行初步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的匯報,由分組會議進一步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三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分組會議對法律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

常務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根據需要,可以召開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對法律草案中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

第二十八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的,也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審議法律案時,根據小組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三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可以邀請其他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一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修改情況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對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重要審議意見沒有採納的,應當向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

法律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可以邀請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審議,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派有關負責人說明情況。

第三十三條 專門委員會之間對法律草案的重要問題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向委員長會議報告。

第三十四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法律草案傳送有關機關、組織和專家徵求意見,將意見整理後送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並根據需要,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將法律草案公布,徵求意見。各機關、組織和公民提出的意見送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

第三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收集整理分組審議的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分送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並根據需要,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七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委員長會議同意,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八條 法律案經常務委員會三次會議審議後,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委員長會議提出,經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第三十九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對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擱置審議滿兩年的,或者因暫不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由委員長會議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該法律案終止審議。

第四十條 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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