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永遠的
農業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提現以下六方面:
一、增值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
2、其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的通知》附件規定: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
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二、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其中就包括 從事農、林、牧、漁業專案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
1、關於青苗補償費暫免徵收的規定鄉鎮企業的職工和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屬種植業的收益範圍,同時,也屬經濟損失的補償性收入,因此,對他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專案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徵稅範圍並已徵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不屬於農業稅、牧業稅徵稅範圍的,應對其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兼營上述四業並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於屬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併計徵個人所得稅;對於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3、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止徵收農業特產稅,改為徵收農業稅後,對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
4、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徵或免徵農業稅後,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專案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徵稅範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車船使用稅:
1、拖拉機專門用於農業生產的,免徵車船使用稅,主要從事運輸業務的應徵稅,具體界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
2、載重量不超過1噸(1噸或1噸以下)的漁船,可以免徵車船使用稅。超過1噸而在1.5噸以下的漁船,可按照非機動船1噸稅額計算徵收車船使用稅。
為了避免與1噸免稅漁船混淆,可在**上註明實際載重量,以備查考。
五、印花稅:
**、代銷「***市場調節糧」協議書免徵印花稅。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擴充套件資料:
國家為貫徹落實**一號檔案精神,必須創新補貼方式,改革農業支援政策機制,建立健全既符合我國基本國情農情、又適應國際規則的國家農業支援保護體系。
1、要堅持市場定價原則,完善農產品**形成機制。
在保護農民利益的前提下,穩妥推動最低收購價、臨時收儲等政策逐步向農產品目標**制度轉變,減少**支援政策對市場的扭曲影響,切實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建立形成農產品生產的消費導向、市場引領機制。
在總結大豆、棉花目標**補貼試點經驗基礎上,適時啟動重要農產品目標**補貼改革。探索建立符合我國農業經營特徵的套期保值、**保險等市場風險管理工具,有效管控農產品市場波動風險。
2、要改革完善現有補貼措施,建立政策補貼與重要農產品生產掛鉤機制,促進提高政策效能與補貼效率。
要根據農業經營體系變化的新形勢,完善現行補貼措施,建立「誰種補誰」以及「多種多補、不種不補」機制,使**補貼與農產品種植面積或產量掛鉤,促進農民多種糧、種好糧。
3、創新補貼方式,探索實施新型補貼措施。
要以增強政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為導向,以補貼重點產品、重要地區和關鍵環節為核心,以突出解決農業現代化建設中的重點矛盾和關鍵問題為方向,創新補貼方式、探索實施新型直接補貼措施。
實施政策性農業災害強制性保險,鼓勵農戶全面參保,由**對保費給予補貼,切實建立農業生產自然風險管控體系。
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用於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固定資產投資的信貸予以支援,給予投資補助和利息補貼;對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農業生產方式給予補貼支援。
4、加大綠箱政策支援力度,全面提公升農業綜合服務支援水平。
首先,探索實施新型綠箱政策措施,建立以種糧收入為保險標的物,通過農業保險方式保障農民種糧基本收益、促進糧食生產發展的「目標收益保險補貼支援制度」。
其次,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加大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治等力度,建設旱澇保收高標準農田,全面提公升耕地質量和土地產出水平。加快完善主產區利益補償機制,繼續加大對產糧大縣的獎勵力度,調動主產區生產積極性。
然後,促進現代農業技術創新、應用與推廣。重點支援優質良種培育、新型肥料農藥、生產作業機械化等關鍵環節,推動農業加快轉變發展方式,走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單產的內涵式發展道路。
加快糧食生產全程機械化程序,推進農機深松整地作業,進一步發揮農機在科技興農中的載體作用。
再者,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農村金融機構、農產品加工企業、合作經濟組織、專業技術協會、專業服務公司、農民經紀人等,為農產品產前產中產後提供綜合服務,如生產信貸、農資**、農機作業、農技指導、市場資訊、農產品銷售等。
最後,要健全農業資源保護和生態修復機制。
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人民網——創新農業補貼方式加大政策支援力度
2樓:龍泉
(一)增值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38號)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十五條 下列專案免徵增值稅:(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規定 :「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專案的範圍,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附件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於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於免稅的範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徵收增值稅。 …… 附件《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 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二)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專案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專案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專案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採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專案; 8.遠洋捕撈。
(三)個人所得稅
1、關於青苗補償費暫免徵收的規定鄉鎮企業的職工和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屬種植業的收益範圍,同時,也屬經濟損失的補償性收入,因此,對他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專案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徵稅範圍並已徵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屬於農業稅、牧業稅徵稅範圍的,應對其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兼營上述四業並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於屬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併計徵個人所得稅;對於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3、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止徵收農業特產稅,改為徵收農業稅後,對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020號]的有關規定,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
4、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徵或免徵農業稅後,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專案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徵稅範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車船使用稅
1、拖拉機專門用於農業生產的,免徵車船使用稅;主要從事運輸業務的應徵稅,具體界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
2、載重量不超過1噸(1噸或1噸以下)的漁船,可以免徵車船使用稅;超過1噸而在1.5噸以下的漁船,可按照非機動船1噸稅額計算徵收車船使用稅。為了避免與1噸免稅漁船混淆,可在**上註明實際載重量,以備查考
(五)印花稅
**、代銷「***市場調節糧」協議書免徵印花稅。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3樓:匿名使用者
有,現在都是國家扶持政策,農業養殖給的力度都是很大的。優惠也很多。
4樓:感時花淚別
2020扶貧計畫啊。抓農副產品
5樓:匿名使用者
種地不收稅了,還有相應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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